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民族问题总爆发(第2/4页)

斯大林当时负责民族事务,他拟定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和各独立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称为“自治化”方案),要求其他民族国家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赞成,白俄罗斯主张维持现状,实际上反对这样做,乌克兰干脆不予理睬,格鲁吉亚坚决反对。列宁认为,这个“自治化”方案是“根本不对的”,“是根本不合时宜的”。他主张:“我们承认自己同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其他共和国是平等的,将同他们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新的联邦。”“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17]

列宁与斯大林的分歧并不在于要不要建立强大、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列宁也不赞成国家分裂成许多小国。斯大林与列宁分歧的根本点在于:斯大林没有完全理解俄罗斯民族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想用行政压制的办法解决问题,而列宁认为通向这一联盟的道路是自愿的,不能靠暴力。早在1917年10月列宁就说过:“我们希望俄罗斯(我甚至想说大俄罗斯,因为这样更正确)人民的共和国能把其他民族吸引到自己方面来,但用什么方法呢?不是用暴力,而是完全靠自愿的协议。否则就要破坏各国工人的团结和兄弟般的联盟。”“‘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的权利’”,“我们尤其必须承认分离的自由,因为沙皇制度和大俄罗斯资产阶级的压迫在邻近的民族里留下了对所有大俄罗斯人的极深的仇恨和不信任;必须用行动而不是用言论来消除这种不信任”。[18]这里体现了列宁的辩证法思想,承认分离的自由,但并不等于鼓励分离。

列宁与斯大林的分歧还表现在国家体制上。斯大林坚持把苏联建成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列宁则主张建立名副其实的联邦制国家,在这个联盟国家里,首先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决裂。列宁强调尊重少数民族共和国的权利,他说:“在加入我们联盟的其他各民族共和国中使用民族语言这个方面应制定极严格的规章”,“这里要有一个详细的法典,这个法典只有居住在该共和国内的本民族的人才能够比较成功地拟定出来”。“只在军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在其他方面恢复各个人民委员部的完全独立”。[19]列宁主张,不是靠强制,而是靠联盟内各成员国间的平等,靠联盟能增进各民族的发展与进步,来巩固和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当时正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政策主张是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并得到各民族的接受与认同,主要原因在于:虽然当时存在独立的民族国家,但这些国家都是由布尔什维克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是统一的;乌克兰等少数民族为能与大俄罗斯民族在联盟中拥有平等的权利而感到满足;面临着共同的来自资本主义方面的外部压力。在苏联成立之时,斯大林虽然接受了列宁的建议,收起了“自治化”方案,但列宁的设想并未完全变成现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斯大林仍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他没有让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作为平等的成员加入联盟(它们以外高加索联邦的名义加入,1936年它们才各自成为加盟共和国),主要原因在于格鲁吉亚是“自治化”方案的坚决反对者。虽然宪法规定苏联是联邦制国家,但随着斯大林—苏联模式的形成,苏联实际上变成了单一制国家。苏联成立时,全联盟和联盟兼共和国的部级机关只有10个,到1947年,部长会议下设的部已达到58个,到1982年,苏联有33个全联盟的部和31个联盟兼共和国的部,6个全苏国家委员会和14个联盟兼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总计84个。再加上其他中央直属机关26个,总数已达110个。在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中央集中了大量的权力,地方权限很少,各加盟共和国根本就没有自主权,它们支配的工业产品还不到全苏工业总产值的10%。苏联长期排斥市场经济,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人为地在全国搞劳动分工,常常违反经济发展规律,如乌兹别克生产棉花,棉布却不能自己生产;土库曼斯坦产天然气,这里90%的居民却用不上天然气;哈萨克斯坦是畜牧业基地,肉的供应却很紧张。中央迫使中亚国家向单一经济发展,把哈萨克斯坦适宜种棉花的土地划给乌兹别克,又把乌兹别克适宜种粮食的土地划给哈萨克斯坦,把乌兹别克适宜放牧的土地划给塔吉克斯坦。这些共和国感觉没有平等地位,它们只是中央命令的执行者,根本就谈不上有自己的经济自主权。这种单一性体制的权力不平衡潜藏着严重的中央与地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