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对付“贩卖人口”?(第2/2页)

我们知道,中国现行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较重,对买家却几乎不处罚,因而不少法律界学者都在呼吁修订刑法,加大对买方的惩罚力度(本文完成后,得悉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对收买儿童者一律追究刑责)。而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这孩子是被拐卖的,却掏钱买下来,那么你也要负刑事责任:“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各减卖者罪一等;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买家的罪责比人贩子减一等。对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会给予严惩:“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人法。”

那些被略卖的儿童、妇女,一经发现,即由官府解救出来,送回原来的家庭,如宋太宗时的一道立法规定:“验认到(被略卖)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粉壁晓示。”宋仁宗时,“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岭卖为奴婢。周湛为广东提点刑狱,下令捉搦,及令自陈,得男女二千六百余人,还其家,而世少知之。”广南东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个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余人,送他们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钱赎回被卖儿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卖、和诱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会还存在一种无奈却合法的贩卖人口行为:贫困家庭由于无力抚养未成年人口,只好将自己的孩子卖掉。如《夷坚志》讲述的一则故事:北宋末,有一漂亮少妇,“在民家生二子,荆楚岁饥,贫不能自存,其夫鬻之于田氏为侍儿。”

如果按照今日某些“奥派”公知的说法,这叫作“儿童抚养权的流转”,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为承认儿童抚养权可以自由转让,才可以杜绝拐卖儿童的黑市。

宋朝当然不可能像今日“奥派”公知那样懂许多经济学名词,不过其人文关怀却可以将“奥派”公知抛出一百条街。在宋朝人看来,因为贫穷而卖掉自己的孩子,尽管谈不上犯罪,却无疑是骨肉相离的人间悲剧,况且这些孩子一般都是被买去当奴婢、童工。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应该对此不闻不问,宋朝的举措是——动用公帑替那些贫困家庭赎回孩子。“赎买”的干预方式,也意味着宋朝默认这种人口交易为合法,只是非常不人道。

让我们来看几个事例:《宋史·太宗本纪》载,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这件事在范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记录:“臣闻淳化中,太宗皇帝以边户饥荒,多卖人口入蕃,颇悯恻之。特遣使以物货收赎,各还父母。”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诏:“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

由于许多被父母卖出去的儿童都被官府赎回,导致不少人家均不愿意再掏钱收养孩子,因为收养后被官府发现,又会被赎回去,尽管经济上或无损失,却白白浪费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议,应默许民间的人口交易:“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自存,望听其便。”这里的“以男女雇人”,实际上就是将家中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当奴婢,否则官府也没必要代为赎回。

宋仁宗尽管批准了这位臣僚的建议,但宋朝为贫者赎回被鬻子女的政策并未停止。庆历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岁饥,民多鬻子,宋仁宗“赐瀛、莫、恩、冀缗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南宋隆兴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诏曰:“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

对于实际上被贩卖的宋朝儿童数目来说,宋朝的赎回政策可能是杯水车薪。但,官府出于仁者爱人之念,为贫困人家赎回无奈卖掉的孩子,无疑正是大宋文明的闪亮之处。我见闻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也有类似的人道主义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