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杀降(第4/5页)

“忠烈”,是程学启的谥号。此文叙述“擒斩”降人及此后的戒严、清场甚详,但这不是重点,我所注意者,独在此句:“寇必欲邀忠烈面议,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计始定”;这一句为什么重要呢?因为,这一句揭示了程学启这个“骗降”者的真面目。洋澄湖谈判,到底谈定了什么条件;李鸿章的报告里根本没说,而是模糊其辞,一笔带过:

“该伪王汪安均、郜云官先后密约程学启,单骑相见于城北洋澄湖。情词恳顺,求勿开炮轰打”;

“求勿开炮轰打”,肯定不是谈判条款。具体“密约”了什么,李鸿章此处避而不谈。《类钞》引文则说得很明白:“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计始定”。然则当日谈判,包括两个部分:郜永宽等人献城、杀谭绍光;李、程则在其降后满足“三事”。所谓“三事”,即“留半城屯其馀众”、“编定百营照给饷”和“受翎不薙发”。这三件事,和李鸿章报告中所谓降人的非分之请略有出入,报告中说“献城后,遂占住阊、胥、盘、齐四门,于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隐然树敌。又添招苏城附近贼党陆续进城。坚求准立二十营,并乞奏保总兵、副将官职,指明何省何任”;我们可以比较一下。

“编定百营照给饷”和“坚求准立二十营”;区别在于营数。“百营”必是误记,因为淮军营制规定:包括营官在内,每营限额五百零五人,百营,那就是五万多人。而当日淮军人数总共还不到三万人,必不可能同意保留差不多是己军人数二倍的降军。李鸿章所云“二十营”之数,即一万多人,更符情理。但不管是一万还是五万,对于只有二万多人的淮军来说,都是一个不可能消化的数字。

“留半城屯其馀众”和“献城后,遂占住阊、胥、盘、齐四门,于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隐然树敌”;是一个意思,即苏州并非全部由淮军控制,而是两军共管。降军所以要保留二十营,并非编入淮军,而是用来屯守苏州“半城”。

“受翎不薙发”和“讵郜云官并未薙发”;郜之保持“长毛”发型,乃经洋澄湖会议商定,早有成议,并非违约。

“三事”以外,李鸿章报告还多出一条,就是“奏保总兵、副将官职,指明何省何任”;此或《类钞》漏记,或是李鸿章捏增,不过,这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乃是这些条件根本就是洋澄湖谈判确定并经戈登担保的“成议”,而不是降人开门迎师后临时增添的“动议”。

限于国体(如“受翎不薙发”)、政体(如“奏保总兵、副将”),程学启早就知道这些条件不可能得到履行,而“亦允之”,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要早日拿下苏州。当时战局,实有利于淮军,假以时日,必能力取。但如前所述,军机处和曾国藩正在催调黄翼升水师,并已发下最后通牒:再不应调,即兴参办。果真参办,水师势必调离;水师调离,城围势必松懈;城围松懈,克复必成虚愿。程、李当日并不能预知苗沛霖即将覆灭,而是以为黄翼升水师必在短期内离开江苏,赴淮协剿。那么,如何在水师离开前最大限度发挥水师的作用,成为淮军战略考量的首要甚至是唯一因素。水师在,可以继续攻城,但不能保证如期攻下;水师不在,则遑论攻城,并因此减轻敌军的压力,得随时提防敌军的反攻倒算;江苏攻守大局,敌我消长之势,将为之大变。为避免出现此种局势,其战略决策必须遵守如下原则:招降较之克城,用力较省,用时较短,故攻城不如招降。投降、受降,须进行谈判;水师随时可能调离,则谈判必须速战速决,否则水师撤离,敌方压力骤减,便会拒绝投降。谈判要快,唯一的办法就是不纠缠细节,有求必应,甚至主动牺牲权益。于是,程学启在洋澄湖谈判中,答应了所有不合理、无法履行的条款。于是,郜永宽等人在五天内履行了合同义务,于二十五日来到淮军大营,要求李、程履行相应义务。于是,李、程因无法执行合同,遂悍然违约,杀人灭口。

李鸿章、程学启鉴于水师不日离苏的现实困难,以招降代替攻城;鉴于谈判条款不可执行的法理局限,以杀降代替抚降。这就是杀降事件的真相。

谈判初始,程学启欺骗了郜永宽等降人以及戈登这个保人。随即,向李鸿章汇报,并告知事成后杀降的“方略”。李鸿章“踟躇三昼夜,不能决”;所以如此之故,无非三个原因:首先,谈判条款过于离奇。李鸿章知道朝廷不仅不会同意,甚至会因此进行责罚(胜保于本年初被杀,罪状之一就是“养筴贻患”);其次,倘若因此不得不杀降的话,前所列举杀降之祸及舆论压力,必将集矢于作为统帅的己身,自己应否承受?能否承受?最后,戈登身为保人,杀降势必玷污他的名誉。彼人一怒之下,是否会引发常胜军和淮军交恶乃至“开仗”,甚而导致中、英两国的外交危机?场面闹大,能否“驾驭在我”,实无把握。他“三昼夜,不能决”,程学启可没心思看他“踟躇”,故“以(离)去要(挟)之”。但求成功、不择手段,即所谓“小人无忌惮”的很忍之心,终于占了上风,就这样,他半推半就参与到杀降事件中,并着手布置善后事宜。程学启对降人可以一杀了之,李鸿章作为一军统帅,乃是最终责任人,则需考虑到事后的危机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