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留下的传统(第2/3页)

严格讲来,元朝的财政税收,也就是没有组织与系统。《元史》“食货志”说:“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其取于江南者,曰夏税,曰秋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所说内郡即是华北,其原则即是按户或按丁抽税,同等税率,不计内部详细家资之上下。虽然其户又析为“丝银全科户”及“减半科户”等四类,后又划分为八等,其基本原则不变,即每类每等仍按一定的数额纳税,骤看起来,其税率甚高,如“包银”每户四两,后减为二两。而实际则所登记之户并非一户。董文炳为县令时即“使民众聚口而居,少为户数”。因之世祖统一全国时,登记的户数逾一千四百万。而整个长江以北不及二百万,其中约一半为“五户丝户”,他们所缴的赋税,已配给于蒙古的贵族。

然则情形尚不如是简单,Herbert Franz Schurmann的研究,华北在元世祖忽必烈掌握之前,并无有效的中央政府,而是全民被分为很多的“封禄(appanages)”,元时称为“投下”,隶于蒙古贵族之下,中央政府成立之后,才逐渐的将财政税收集中。可是内中有很多特殊的户专对某某贵族履行种种不同的义务,迄未革除。例如朝代中期,还有贵族领有“采珠户”三万户的例子,看样子也不是真有这么多的户口采办珍珠,而是他们有集体供奉珠宝的义务。又如很多漏于登记的户口,查出后编为“淘金户”,也不是实际上强迫他们去当矿工,而是课以一种高税率的财政义务。

华南的税收则是计亩抽税,宋朝的底账在临安接收之后,都已送到北方。可是在宋朝时其数目字即已模糊。元朝除在长江三角洲一带征实物外,一般按底账纳钞。忽必烈在几年之内骤得江南,又要笼络人心,所以一般折换率都对纳税人有利。其受实惠者则为地主而非贫民,而南方人所纳赋税较北方人为低,也迭经有正义感的官员提出。在元世祖忽必烈领导之下,有一批色目人,一再提倡“核算钱谷”。有如回纥人阿合马(Ahmed Benaketi)替世祖理财二十年,他增加新税收,核实发现隐匿,为皇帝信用,做到中书平章政事,也一手掌握宰相的实权,有派遣手下官僚到各处勘察的权力,为正规的廷臣所不满,直到他为人谋杀之后忽必烈还将凶手明正典刑。又等到阿合马个人及其手下人贪污枉法的情事为众口一辞的揭举,皇帝才命令发墓戮尸。又有汉人世荣和西番人桑哥(Sangha)也企图替忽必烈加强财政的管制,也遇到类似的命运。桑哥得意之日,各处替他立“德政碑”,后来他为众人攻击,一个近臣尚且向忽必烈进言:“今百姓失业盗贼蜂起,召乱在旦夕,非亟诛之,恐为陛下忧。”元世祖才先后判两人死刑,他们的手下亲信也被惩处,连以前作桑哥德政碑的翰林也被波及。所以赵翼指斥“嗜利”的实为世祖本人,因为他“在位三十余年,几与此三人者相为始终”。《元史》的编者则把三人列入“奸臣传”内。我读中国历史尤其留心财政史几十年的经验,则觉得元朝财政税收亟应整理,同时其国家的收入也大可增加。只是在当日专制皇权之下,由二三倖臣主持,必无好结果。而这时候“天下骚然江淮尤甚”,以至“民有附郭美田,辄取为己有,内通货贿,外示威刑”,也不能说全是诬陷之辞,没有事实上的根据。不过归根结柢,这种种情形还是由于当日无法产生一个确切核实的会计制度,所以“宽仁”则一切马虎,“务实”则下端的残虐无法遏止,很难能说得是个人的错误,只是忽必烈是一个手段灵活的大政治家,他又亟于要在各方讨好,才不惜归罪于少数的臣下以保全自己的名誉。

这件事情也终忽必烈之世尚没有着落。1291年御史台奏言:“钩考钱谷自中统初至今余三十年(应作三十余年)更阿合马桑哥当国,设法已拯,而其余党公取贿赂,民不堪命不如罢之。”皇帝的旨意则是“议拟以闻”,可是以后也没有确切的下文。

所以忽必烈遗留的一套财政机构,既不副实,也很紊乱。耗费于王公贵族之私囊内的既多,国库的收入就受影响。所以除了上述三个“奸臣”以游击战的方式增加财源外,还要靠以战时姿态于法外征集人员与物资。中统正元间他发的钞票还不算过多,继位的皇帝就不能再保持这种纪录,终演成元末的恶性通货膨胀。这种情形也解释了元朝不能成为一个有主体性的朝代之原因,同时也留下了朱元璋必须以铁腕开创他的系统之背景。

忽必烈的宗教政策,也经后人议论,现在看来,他不相信任何宗教掌握着绝对的真理。各种宗教都可以当作行政的工具。如果僧侣方丈修道士之流任为官吏,与他们同信条的人民就容易治理。所以他早年求“闻学才识”的读书人,也遣人在各处寻访“医、儒、僧、道”。刘秉忠已出家为僧,他又叫他还俗,给他复姓赐名,参加枢密院(一个军事机构)的会议。他在1265年接见马哥孛罗的父亲和伯父的时候,还央请他们转告教皇,派一百个天主教的长老僧侣,帮助他管理一个日形壮大的帝国。南宋覆亡时在临安降元的是幼帝赵,当时五岁不到,以后定居大都,也承忽必烈照顾。当赵十七岁,世祖命他到土番学佛,可惜的是我们也不知道此人的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