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第3/7页)

由于以家庭为基础的家族乃是国家之构成单位,因此政体不论在整体上言还是在细节上言均以家庭为模式。家庭由自然供给其首领,即是父亲,家庭随父亲而生,随父亲而消失。但在众人所形成的社团中,并无自然的主人,而这社团又意在永不消失。在罗马,由于是由自由与平等的大丈夫所组成的国家,因此不可能有天意的贵族。因之,他们要从他们自己的阶级中指定一个“首领”(rex)、“司令”(dictator,独裁,狄克推多)和“人民的主人”(magister populi),使他在罗马人的社团中做一家之主。他的地位确实是如此,因为,在稍后时期,他的住处里或住处旁边,有一个永不熄火的灶,还有社团的储藏室,罗马的女灶神和罗马之家庭守护神;由这些表示出全罗马为一个大家庭,而他乃是其家长。国王的职位系由选举而得;但社团的人并没有对他忠心与服从之义务;后来,他召集能拿武器的自由民集会,要求他们效忠。于是,他获得了家长的权力,以此权力来君临整个社团,并也像家长一般,终身统治。他跟社团的众神相通,求问他们的意见,平息他们的愤怒,而男女教士也由他指派。他以社团之名跟外国人缔结的合约,对全人民均有约束力;尽管,在其他情况下,社团中的分子不受其跟非社团分子所订的合约之约束。不论平时战时,他的“命令”(imperium)都是全能的,因此,无论何时,当他公开露面,“使者”(lictores,字源为licere,意为“召”)都执斧与棍在他前方开路。只有他有权在自由民面前做公开演说,而公共金库的钥匙也由他保管。他像一家之主一样有纪律权与法律权。不遵从法律者,他下令惩罚,尤其是触犯军法者,由他下令鞭笞。一切罪犯的审讯,都由他做裁判,是生、是死或释放,他都有绝对处断权;他可以把一个自由民交与另一个,充任其奴隶;他甚至可以下令将自由民卖作奴隶,或者,换言之,把他流放。当他宣布某人死刑后,他有权让被判者向人民请求赦免,但他并非非运用此权不可。战时他召人民服役,并统领指挥军队;但由于身负重任,在火警焚起之际,他也必须亲临火场。

正如一家之主并非仅系家庭中权力最大者,而系唯一有权者,国王亦不仅是国家中第一有权者,也是唯一有权者。确实,他可以召集对圣事或法律事务有专长的人,成立一个团体,向他们求教,为了便于执行权力,他也可以把某些权力交托给别人,诸如跟自由民的沟通,战争的指挥,最不重要之事行事的决定权,犯罪的审讯;尤其重要者,是当他不得不出城时,他可以留下一个“城守”(praefectus urbi),作为他的“另一个自己”(alter ego)而秉具充分权力;但国王身边的一切治理权皆得自国王,而各行政官的职位均由他指定,任期则视其欢喜而定。最早时期,城守以及那些可能定期指派的“邪恶杀人犯之追踪者”(quaestores paricidii)和步兵与骑兵的“区队长”(tribuni,字源为tribus,意为“部分”)都只是国王的委任官,而非后期意义上的“长官”(magistrates)。法律上,对国王的权力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外加的限制;社团之主人在社团之内不能有任何裁判者,犹如一家之内不能有对一家之主之裁判者。他的权力只有死亡才可以告终。如果他没有指定继承人(这不仅是他的特权,而且可能也是他的义务),则自由民自动聚集,指定一个“暂时王”(interrex),此王只能留任五日,并且不得要求人民效忠。此王因系由无专长之人所指定,因此仅为非正式者,因而他不能指派新王;但他可指定第二个暂时王,而由后者来指定新王。当然,第二暂时王在做决定之前,可以跟自由民或元老议会商议,确定他所指派者能得彼等同意;但在选举新王之际,元老院并无正式合作之权,而自由民也只有在指定之后同意之。在法律观点上,新王永远而且绝对系由其前驱所指定者[1]。

因此,“新罗马以之为基础的众神之庄严祝福”,便从第一个王传下来;当权者虽然换人,国家的一体性却保持不变。在宗教上,罗马人的一体性由罗马的Diovis代表,在法律上则由君王,因此,他的服饰跟至高的神一样;即使在人人步行的城市中,国王战车均可奔行,而有鹰和象牙权杖,涂得粉红的脸,黄金的橡叶头圈,是罗马神和罗马王同样的。然而,把罗马政体认作是神权政体就错了,因为意大利人从来未把神与国王的观念混为一谈,这和埃及与东方是不同的。国王不是人民的神,说他是国家的拥有者倒比较正确。同样,罗马人并不认为神宠会特别赐予某个家庭,国王也无任何神秘之术以使其自己与他人资质不同;高贵的家族和跟往日的统治者的亲属关系,可以作为新统治者的优秀条件之一,但非必要条件;凡是身心健康而成年的罗马人,在法律上都有资格为王。国王只是一般自由民,由于他的优点与幸运,以及由于一国必须有主人,像一家必须有一样,乃把他置于一般主人之上,使他高于与他平等的人——这乃是置一丈夫于其他丈夫之上,置一战士于其他战士之上之举。儿子绝对遵从父亲而又不自认不如,自由民对统治者之态度亦然。这构成了对王权的道德约束与实际约束。不过,国王可以做出跟平等观念很不一致之事,而并不破坏该地之法律;他可以减少战士同胞的战利品之分量,他可以加重自由民的任务,他可以无理侵占自由民的财产;但设若他这样做,他便是忘了他的王权并非自神而来,而只是在神的同意下来自人民,他只是人民的代表;而设若人民也忘记向他的效忠之誓,则又还有谁支持他呢?法律上对国王也有限制,即国王只有权执行法律,而无权改变。事实上,每一项偏离法律的行动都得事先经人民集会同意,若无此同意,则成为暴政行为,无法律效力。因此,无论从精神或法律而言,罗马国王都跟现代的君主甚为不同。在近代生活中,找不到与罗马家庭和罗马国家中相当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