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第2/7页)

一家之主对妻子儿女的权利虽然近于主人对奴隶与牲口的权利,家属跟财业却仍旧有甚大的区别,不仅事实如此,法律上亦然。家长之权不仅只限于家庭,而且是暂时的,就某种程度说,是代表性的。妻子儿女并非为了家长而存在;这跟产业只为业主而存在或专制王国只为国王而存在不同;妻子儿女确实是家长合法权利所施展的对象,但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潜存权利;他们不是物,而是人。他们的权利现在是潜存的,未加施展,这只是为了家庭的团结,必须只由一个代表来统治;但在家长死后,儿子立即成为家长,具有了父亲原先对女人、小孩与财产的权利。但主人死,奴隶的法律地位却无任何改变。

家与族

家庭的一体性是如此紧密,以致在家长死后仍不解散。家长之死虽然使其后裔独立,他们却仍在许多方面属于一体;许多事情的安排上都运用这个原理,譬如继承人及其他关系的安排、寡妇与未婚女儿地位的安排等。由于依照早期的罗马观念,女人无能具有管理自己或他人之权,因此,管理她的权力——或说得温和些,对她的“监护权”(tutela)——在一家之主去世后,就由家中全体男性近亲来运用;因而,就是儿子监管母亲,兄弟监管姐妹。以这种意义言之,家庭一旦成立,除非其中男性成员死光,便不会改变。当然,家庭分子之间的关系会一代一代松弛,直至原始的一体性已无法辨认。只有这个因素使家与族有所分别;照罗马人说法,两者各为Agnati和Gentiles,两者所指均为男性分子。“家”只包括可以由共同的祖先代代传递下来,有清楚谱系者;“族”(gens)则统包由共同祖先传下却不能清楚确定其衍传阶梯者,因而亦不能确定辈分关系者。在罗马人的名字中,这种情况表现得甚为清楚:当他们说“马库斯、马库斯之子、马库斯之孙等等,马库斯之后代也”时,他们是就其所知族谱一个个追溯,到不能追溯时,则以族谱补充之,谓是从同一祖先衍传下来,而这个祖先,使他所有的后代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即“马库斯之后代”是也。

家与族的依从者

在这样的家和族之外,还有他们的依附者或“依从者”(clientes,其字源为cluere)。这并不是指相同的生活圈中偶然离开自己家庭而到别的家庭暂住的人,而是指那些并非任何社区中的自由民,却在某一社区中生活,而其自由受到保护的人;这一类人包括避难者和主人暂时放弃统治权而赋予实际自由的奴隶。这种关系没有正式的法律性,不像主人同客人或同奴隶一样;“依从者”也是“非自由”的,尽管实际生活上已由于习惯与互相诚实的态度把他的不自由状态减轻。因此,一家中的“依从者”跟真正的奴隶,乃构成“仆役”(familia)阶级,依靠“自由民”的意志而行为。因此,依照最原始的法律,自由民有部分的或完全的权利在紧急状况下把“依从者”重新置于奴隶状态,甚至对他处以死刑;因此,家长对“依从者”之不像对奴隶一样运用主人的权利,仅是由于“事实上”的区别,而也由于同样的理由,家长对“依从者”的保护责任更大于奴隶。经过数代之后,“依从者”“事实上”的自由必定已接近于“法律上”的自由;在解放者与被解放者都已去世后,设若前者之后裔对后者之后裔仍要求“统治权”,就变成大不敬;因此,在一个家室之中便形成了一类虽依从却有自由的人,他们与奴隶和“家族”分子都不相同。

罗马社团

罗马人的国家即以这样的罗马家族为基础而建立,在构成分子与形式上皆是。罗马社团起于罗米利(Romilii)、伏尔丁尼(Voltinii)、法比(Fabii)等家族,罗马的领域则为此等诸族的土地之联合。凡此诸家族之分子,皆为罗马自由民。在此范围内,以常规形式缔结之婚姻即被视为真正的罗马婚姻,由此而生之子女乃被授予自由民之权利。凡由非合法之婚姻所生者,或非婚生者,都被排除到罗马社团之外。由于这个原因,罗马自由民乃采用了“父亲”(paters)或“父亲之子”(patricii)为名,因为他们,而且也只有他们,每个人在法律的眼光中都是父亲,或可以是父亲,而且也只有他们,在法律的服光中,是有父亲的。各家族以及它们所涵括的各家庭,都按照原样跟国家合并。在国家之内,各家各族仍依其原来范围而继续;但家庭与家族中各男人所据的地位并不影响他们在国家中的关系。在家中,儿子从属于父亲,但在政治义务中,两者站于平等地位。被保护的“依从者”之地位自然经过了改变,以致各保护人之下的被解放者与“依从者”在大社团中得到宽容;确实,他们仍然直接受他们原属家庭的保护,他们没有自由民的正式权利与义务,但在社团的崇拜仪式与节庆中,他们并不全被排除。社团本身也有依附者,这些人的情况和家庭的依附者一样。因此,国家包括家庭,家庭分子及依附者,“自由民”,及“留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