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查田运动:理念、策略与现实(第4/11页)

其实,查田运动前某些农村土地分配确实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的权力因素也密切相关。江西省委发现,由于在分田中“惯用自上而下的经过红军,经过临时苏维埃政权,限期将田分好的派田方式,因此,不但政府工作人员可以特别分好田多分田,包庇分田,操纵成份的分析等等脱离群众压迫群众的现象在新发展区域发生”[225]。查田中发现的所谓地主、富农多占现象更多的是和其作为干部及干部家属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的。

观察查田运动,其阶级革命的性质及背景当然是首要因素,同时,支持苏维埃的财政需要也是运动开展的一个重要诱因。苏区发展早期,中共财政来源多依赖打土豪的收入,随着苏区内部打土豪的结束和苏区外围的相对固定,加上赤白对立影响和国民党方面的封锁,苏区财政供给面临严重困难。而农业收入减产,“农业税短收很大”,[226]更加重了财政负担。查田运动虽然主要是一场政治运动,但其表现形式却是经济的,其中确也不难看到经济方面的考虑。运动中特别重视对被定为地主、富农者的财物没收,在6月召开的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查田运动大会上,明确要求7~9月应没收地主现款、富农捐款80万元,并出售300万元的经济建设公债。运动开展期间,临时中央政府财政和土地部门鉴于“现在红军需款很多,而各地筹款又不甚得力”,[227]又要求各地应在运动中加紧对财物的没收、统一管理和上交。更值得注意的是,几乎与查田运动开展同时,苏区中央决定设立没收征发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地主罚款,富农捐款及归公没收物品等。红军初到城市向商人筹款时,也由没委会负责进行”。[228]没收征发委员会分三个系统组织,分别为地方财政机关系统、红军政治部系统、军区及地方武装系统。委员会在地方省、县、区均设常驻工作人员,乡委员不脱离生产,但至少须有三个人负专责,不能任其他职务。没收征发委员会“到了查田、查阶级运动得到了彻底胜利,该地方已无地主罚款、富农捐款收入”[229]时,可以呈报撤销,可见该委员会实际是配合查田运动设置的专门筹款机关,查田的经济目标于此可见一斑。

查田运动开始后的7、8、9三个月,仅博生、乐安、石城、胜利四县,就利用没收财物和强制捐款“筹到了十八万元”,[230]整个中央苏区共完成606916元。[231]而1932年苏维埃辖下的江西全省农业税收入只有55万元,“其中人口最多土地最多的博生县只收到八万三千元,石城全县只收二万七千元,广昌全县只收到一万五千元”,[232]几个月的罚款收入几乎等于一年的农业税收入,其在支持苏维埃财政上的短期功效不可小视。福建方面收入虽比不上江西,但成绩也相当不错,福建省委报告:“省苏在纠正了非阶级路线的财政政策以后,在短时期内,在查田运动的初步开展中,罚款与筹款已达到十二万余元。”[233]而1932年福建的农业税收入是15万元。新成立的闽赣省因为处于新区、边区,可打击对象较多,被寄予的筹款希望更大,该省计划在1933年7月至次年2月通过查田向土豪筹款662000元,富农捐款208000元,[234]虽然由于数额过大,这一计划难以完成,但查田运动现实的筹款需求在此仍体现得非常明显。在战争环境下,这样非常规的筹款方式较之正规的财政制度便捷得多。考虑到当时巨大战争迫近,支撑战争经费难以为继,中共中央寄希望于此有其不得已而为之的可理解之处,但在稳固的苏区范围内,采用这种方式仍不免有饮鸩止渴之嫌。

对于查田运动广泛展开后暴露的问题,中共中央和毛泽东都很快有所意识。1933年底,毛泽东主持开展纠偏,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运动过火的局面。胜利县纠正了1512家错划地主、富农,而该县地主、富农总计家数为2124家,[235]可见错划面之广。但纠偏和当时中共中央总体思路相背离,很快被作为右倾受到批判。毛泽东以生产资料占有状况、方式和剥削量区别成分的实事求是主张被讥为“算成分”,而错划成分的不公平现象也被认为“到底是不多的,值不得我们多大的注意”。[236]1934年春,随着反“围剿”军事的日渐紧张,查田运动再次以激烈的形式展开,人民委员会明确指示:“在暴动后查田运动前已经决定的地主与富农,不论有任何证据不得翻案。已翻案者作为无效。”“必须坚决打击以纠正过去‘左’的错误为借口,而停止查田运动的右倾机会主义。”[237]

显然,在中共中央看来,面对第五次反“围剿”军事不利的局面,农村的阶级关系应该更加紧张,对敌对势力的打击应更加严厉。问题是,经过数年的革命荡涤,苏区内所谓有组织的阶级敌对势力其实已更多存在于他们的想象之中,硬要追索阶级敌人的结果,只能是盲目扩大打击面,使侵害中农和乱划成分变得难以避免,正如张闻天后来所认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