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力的挖掘(第2/5页)

应该说,从原则上看,苏区对私营工商业一直采取了保护和奖励政策。1929年3月,红四军在汀州发布《告商人及知识分子》,明确宣布:“共产党对城市的政策是:取消苛税杂税,保护商人贸易。在革命时候对商人酌量筹款供给军需,但不准派到小商人身上……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资产阶级的财物,一概不没收。”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商人条例》规定:“商人遵照政府决议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缴纳所得税者,政府予以保护,不准任何人侵害。”“所有武装团体,不得借口逮捕犯人,骚扰商店。”[115]1931年8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针对杭武第六区发生擅将商人货物拘押、拍卖事件发布《允许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通知,严厉告诫不要实行自我封锁的“自杀政策”,指出:

商人虽是剥削分子,但在这土地革命时期中,是以铲除封建剥削为主要任务,对于商人,当然不能够照对豪绅地主一样加以打击,所以无论何种商人,只要他在不违反苏维埃法令(如劳动法,土地法等),不勾结敌人作反革命,不操纵与垄断经济,苏维埃政府是允许商人在苏区内营业自由的。

通知强调这种随意拘捕商人、没收商品的行为,“不但给敌人以造谣破坏的机会,而且各地商人势必都不敢到苏区内营业,油盐布匹都没有买,是不待敌人来封锁我们,而我们先自己封锁自己,这就是叫做‘自杀政策’”。通知要求各地认识到:“经济政策中的‘自由贸易’是目前一个很关重要、很要注意的问题,无论赤色白色区商人我们绝对不要随便去打击他!”[116]这一通知一方面反映了苏维埃政权对商业贸易的维护态度,另一方面也显露出以社会主义为发展方向的苏维埃各方在执行这一政策时的抵触。事实上,由于商人被认为是剥削分子乃至敌对阶层,对于基层政权而言,他们很难分清楚其与地主间的区别,而筹集款项和物质资源的需要也很容易使打击商人成为现实。所以,在苏维埃的商人理论和实际执行之间有一个很大的落差,苏区商业一度陷入极度萧条的境地。

中共大批干部进入中央苏区后,循着正规化、长期化的思路,对维护苏区经济的活力给予较多重视。1932年1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以鼓励私人资本的投资”。条例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但须由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合同,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但苏维埃政府对于所订合同,认为与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和条件相违反时,有修改和停止该合同之权。”[117]为发展苏区的社会经济,充裕苏区的经济实力,苏维埃政府除鼓励私人投资外,还于1932年8月颁布《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私人资本可以向苏维埃政府承租矿产开采、店房、作坊等。是年9月13日,中央政府财政部发出训令,要求各地“必须严厉执行经济政策……注意检查各地政府有无破坏经济政策的行为,如胡乱没收商店,乱打土豪,限制市价,随便禁止出口等,如发现有这些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纠正或处分”。[118]

对于调整后的私人经济的政策,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明确谈道:

苏维埃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苏维埃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是提倡的奖励的。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苏维埃利益的需要。关于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的长期间也必然还是他的优势。

尽可能的发展国家企业与大规模的发展合作社,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119]

中共中央的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效果,如在中央苏区周边的中心城市赣州,“广裕兴老板曾伟仁在赣州开设广裕兴(经营百货)以及明为剧院暗做生意的新光剧院等,都有广东军阀入赣驻军李振球(系广东一军副军长兼一师师长,是同乡关系)做后台”。中共“抓住军阀的贪官发财及其内部矛盾,通过在广裕兴商号工作的同学刘××(外称刘少老板,是广东人)的关系做通老板曾伟仁的工作,在默林支部书记丁友生家,进行秘密商谈交换货物,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互派代表,并就物资的交换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广裕兴派出代表钟先请长驻江口(历时半年左右)收购钨砂和稻谷。江口分局派出刘东门生,在赣州以开设小杂店为名,长驻赣州,为苏区秘密联络和采购物资”。[120]不过,由于大规模战争接连到来和国民党封锁的日益紧密,客观条件限制使其难以收到吸引投资和维护私营工商业的功效,而前期对工商业打击的负作用及各级干部对私营工商业根深蒂固的排斥态度,也使苏区内的私人投资仍然呈现日益萎缩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