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群众:组织与改造(第3/4页)

这些救济活动虽然琐碎,但对患难中的乡民意义却非同一般,有助于增进群众对苏维埃政权的信任。不过,作为群众性组织,互济会的活动也有尴尬之处,一方面,根据毛泽东的说法:“许多地方的苏维埃不注意社会救济工作,许多地方的互济会只知收月费不知救济群众困难。”[253]另一方面,当互济会真正发挥作用时,由于其和民众利益息息相关,又发生“苏维埃召集群众会议而群众不到会,互济会召集会议则多数群众到会”的情形,导致地方苏维埃政权“简单的将互济支部取消”。无论哪种情况,最终的结果都导致互济会空心化,使其“组织上失掉一个下层系统,一切工作都陷于停顿状态,同时上层机关庞大,找不到实际工作去干,成为机关运动的形式”。[254]以致有些地区互济会“对于救济工作根本没有做到,因此,群众对互济会的经费由怀疑而发生不满,甚至说互济会是捐税机关”。[255]更有一些地区互济会出现侵吞现象:

募捐手续,不能用宣传鼓动方式,仅采取摊派式的要群众照数缴钱的办法,而收入支出之数,又不能按月公开宣布,其中浪费、滥用、舞弊都在所难免。兹仅据修水一县的互济总会报告,自去年七月至今年十月共收入银洋八千六百四十多元,其中用在救济事业方面的只有一千七百多元,用在伙食、零用、办公、长驻救护队等方面的,达到一千九百多元,此外是县委挪用一千多元,县苏挪用三千多元,尤其是私人挪用一百五十多元,竟有半数(七十多元)无从收回的。[256]

可以看出,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间还有一段距离。

对苏区内部一些游离力量的改造、重组是完善社会组织的重要任务。闽赣两省游民众多,据1930年苏区有关文件的分析,游民无产者包括多种从事“不正当职业”者,具体有:盗贼、娼妓、兵痞、戏子、差人、赌棍、乞丐、人贩子、巫婆等。对这些人,中共采取改造为主方针,相当一批游民在苏维埃革命中分得了土地,生活习俗得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普通劳动者,有的还进入苏维埃政权。如兴国永丰区共有游民90多人,他们在革命中得到很多利益,因此,“一般都是欢迎革命,不但没有一个反革命的,并且有十个参加区乡政府的指导工作,一个当了游击队的指挥员”。[257]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流民都顺利地接受了改造,苏区时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会匪问题就颇让人伤神。闽赣两省会党、土匪活动频繁,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及闽西会党组织和土匪尤为活跃。据中共方面估计,闽西各地游民“占当地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五”,[258]比例相当惊人。这些游民当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和土匪难以分开。赣南、闽西山高林深,宗族组织强盛,这些都便利于土匪成形,民国以来中央权威混乱、地方控制软弱,又为土匪大规模孳生提供了条件,所以,民国年间,这里土匪活动一直旺盛。地方政府常常抱怨对土匪“地广山多,林深将密,包围搜捕,两穷于术。”[259]

按照中共在苏维埃革命初期的理解,会党属于游民无产者的一部分,因此在早期的暴动中,发动会党参加是暴动的重要一环,中共文件指示:“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我们要会匪与农民建立兄弟般的关系,不要存利用的心理,不是希望他们来帮助,而是要他们与农民一样为暴动的主体;二、我们联络会匪要拉住群众,不要仅拉他们的领袖。”[260]国民党方面观察:“江西为洪江会策源地,八十一县,几无一县不有洪会机关……赤匪知之,遂利用洪匪为内奸,标语欢迎洪家兄弟,互相勾结,与匪打成一片。凡赤卫军梭标队皆以洪江会匪充之。盖今日之所谓农匪,无一不是洪江会匪也。”[261]蒋介石也曾要求各地对“会匪曾扰害人民或勾通赤匪查有确实证据者,并仰按名拿案,尽法查办,以资儆惕。其有确被裹胁或盲从附和者,得勒令缴出票布,从宽免究,予以自新。务期境内永无洪会之非法团体与洪会之匪徒”。[262]

苏维埃政权成立后,会匪作为游离于正常秩序之外的武装力量,和苏维埃政权必然发生冲突。中共针对会匪制定了很多政策,并采取措施要求“坚决执行阶级路线与充分的群众路线,号召被欺骗压迫误入刀团匪的份子回来分田,而且要在群众中详细解释”,[263]但面对不断到来的“围剿”,不可能有更多时间、精力彻底解决会匪问题,会匪大有卷土重来之势。而且随着阶级对立的加深,一部分地主出身者铤而走险也加入到会匪行列。1934年前后,由于苏维埃政治经济政策的失误,更客观上壮大了会匪队伍。当时在苏区的一些山高谷深地区,会匪活动尚很猖獗。福建长汀有“李七孜、曹丰溪、马贤康等十余股零星残余团匪土匪……四百多枝枪”。[264]广昌县苏国民经济部部长郑会文“去年讨老婆受了大刀会匪首领的贺礼二元,后来他的老婆被另一部分大刀会捉去”,[265]刀匪的胆大妄为非同小可。1933年在红军总政治部教导队学习的肖光多年后仍清楚记得自己当年的亲身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