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的观点

性自由的兴起不仅限于英格兰,它实际上是整个欧洲启蒙运动的一部分。因为它被研究得如此之少,以至于我们很难知悉18世纪晚期性自由的理想在多大程度上波及其他国家,虽然看起来它显然无所不在。并且,对于性自由的具体辩护似乎根据民族国家语境之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同样明显的是,从中世纪开始,英国的神学与哲学观念之发展就与欧洲大陆之相关发展保持平行,并且受到了国外作家与范例的深刻影响。性自由最极端的支持者们,从阿德里安·贝法兰到夏尔·傅立叶,往往都来自国外。而所有英国本土最具影响的个人自由理论家,从霍布斯到边沁,都受到了国际上关于宽容、自然法、刑事司法以及个人伦理之争辩的启发。

同样显著的是,性自由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混乱而无意识的过程。它不是任何政治或哲学规划中的一部分:极少数思想家对其有过系统论述。它主要是随着新思维方式的逐渐扩散,以及人们对此的普遍接受、运用与延伸而发展出来的。性自由的观念可以源自《圣经》,也可以源自截然对立的反宗教主张,正如新兴的激进世俗哲学同样完全可以为传统道德提供支持。事实上,在任何特定的途径与任何特定的结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联系。

因此,1800年前性观念的变迁是沿着一条非常紊乱与偶然的路径,是新旧观点东拉西扯和七拼八凑的结果。不过,这难道不是大多数观念的传播方式吗?难道不是我们多数人认识周围世界的方式吗?正是这种多元思想的融合与思维方式的根本变迁,解释了为何性自由的观念虽然从来都不是启蒙运动的核心,却最终成为了此运动最普遍的后果之一。

它同样有助于解释——正如不少18世纪思想家所意识到的——为何最终的结果不是一种关于性自由之范围的全新共识,而是眼花缭乱的各种道德观点,彼此间存在着不可缓解的张力。原因不仅在于正统思维方式的持久影响巩固了性戒律的文化,还在于启蒙运动内部对于理性、自然与社会之观点在改造论辩话语的同时,本身也引发了不少全新的原则问题与阐释问题。正如哲学家弗朗西斯·哈奇森于1725年写道,不难知道为何这个世界上存在着如此“多样化的道德原则”——它们源自“不同的幸福观或良善观,以及人们对于达到此种目的之最有效方式的分歧意见”,源自人们对于“何为公共利益以及如何促进公共利益”之争议,还源自千奇百怪的“神意观与神法观”。

简而言之,性自由并非是一系列互相协调的判断,而是一组得到多种阐释的观念。公共行为与个人行为应如何准确界定?“自然”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应该如何定义“危害”或“同意”?国家还能以什么角色来制裁肉体关系、维护道德、保持健康、规定非法行为以及保护弱者?当性自由与其他基本价值冲突之时该怎么做?相较于合法婚姻之定义——这曾是传统性伦理的核心问题——这些在当时是并且现在依然是更加复杂与棘手的问题。作为一种文化,我们的回答一直变动不居,我们永远不能完全取得一致。事实上,我们经常争论不休,在法律、哲学、政治以及公共生活等方面,这些问题激起了19、20和21世纪某些最激烈的争辩。但这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我们试图把道德价值建立在理性之上,而不是根植于神圣的戒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