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那不可思考的(第2/4页)

尤其在私密场合,人们愈发自信地主张,同性恋自由合乎自然而没有害处,且普遍存在。1726年夏,在伦敦突然逮捕与处决了一系列鸡奸犯之后不久,一位已婚男士威廉·布朗到穆菲尔兹猎艳,那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同性恋调情场所。他认识了托马斯·牛顿,一个著名的娈童,但他不知道这个牛顿曾经被关押,并且背叛与诱捕了其他人。因此,当布朗让这个人的手进入自己的臀部时,他发现自己被人包围,遭到逮捕,并被盘问“为何做出此种有伤大雅的放荡之举……而他毫无愧色地回答道:‘我这么做是因为我认为自己了解他,并且我觉得愉悦自己的身体并没有什么罪过。’”牛津大学瓦德汉学院有位好色成性的院长,1737年的一天,当理发师弯下身子给他刮胡子时,“发现院长试图把手探入自己的裤子”。据说这位院长后来解释道:“亲爱的,这没有什么伤害。”乔治·达弗斯的一位同床者作证说:“我问他这么做什么意思?他回答,没有伤害,只有爱。”另一位则说:“他告诉我,我不用对他的所作所为感到困扰或吃惊,因为那十分普遍,他也经常对其他人这么做。”

这类主张并不罕见。17世纪90年代早期,一个男人看上了织工约翰·琼斯,一番爱抚之后,把他带到了一家酒馆,说服琼斯“与自己性交”,事后,他告诉琼斯“自己经常跟不同的男人这么做”——他希望双方能再来一次。托马斯·里克斯于1806年因为鸡奸而被处以绞刑,他讲述了自己初次发生此种行为,那是大约二十年前的某个夜晚,当他从曼彻斯特一家酒馆回家,路上他撒了泡尿。这时他的酒伴“走过来一把握住了他的阳具”,他们“彼此摩擦直至筋疲力尽”,而那个朋友则让里克斯放心,因为“很多人都像他们这样做”。坎农描述此种情感说,同性欲望并没有什么与众不同之处——“不自然的欲望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纯属胡扯。欲望是来自人类最隐秘部位的一种爱欲冲动,这些部位不论如何构造,产生多大的激情,难道不都是自然的吗?”鸡奸所带来的身体和情感愉悦与男女做爱相比,如果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其更有快感。

传统思维的最终倒转乃是认为,宽容男人的性行为可能产生更大社会利益。这种观念需要一种复杂且更抽象的辩护方式,但其明显已得到了讨论。斯特拉维尔勋爵就认为这一做法会防止私生子、诱奸、嫖娼以及性病。正如与妊娠期女性发生关系一样,鸡奸不会导致怀孕,不过鸡奸也不会造成人口减少,“整个中国虽然都塞满了人,但无拘无束的鸡奸行为在其中却大行其道,两者并行不爽”。

至于女性之间的性行为则更难以思量。与鸡奸相比,这种行为要隐蔽得多。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罪行,也从未成为深刻的神学与道德的关注焦点,其实际存在的证据极为有限,并且同时代有关这种行为的讨论也相应地模糊而零星。尽管如此,从17世纪晚期开始,人们对于此种行为的认识似乎也按照一种类似的途径呈现出来。

到了18世纪40年代,至少在放荡者的圈子中,男人与女人的同性恋行为可以明确地得到人们的平等看待,不仅基于亲密的友爱与自然的激情,也基于两者本质上皆无害。职此之故,在查尔斯·汉伯里·威廉斯爵士关于政客托马斯·温宁顿及其情人汤森德子爵夫人的著名诗体对话中,女方为自己与凯瑟琳·埃德温之恋情辩护说,这种关系不仅令人愉快,而且比男女做爱更加安全:因为“当我在基蒂温柔的大腿中融化时,/我不害怕有孩子,不担心任何灾祸”。在19世纪早期,约克郡的贵妇安妮·利斯特写下了英国关于女同性恋最早的——虽然也是秘密的——全面辩护,在其中她所使用的思想资源与其他种类性自由的辩护者们所使用的相同。她认为自己与其他女人的关系不应受到谴责,而应被上帝理解与宽恕——“主会对我怜悯,而非审判”。此外,她认同此种观念,即性规范是由文化决定的,并且对女性造成了不公平的压迫,她还探索了其他宗教里更自由的性风俗,将自己一位情人的婚姻形容为“合法的卖淫”。她自己则“不要任何神父,只要爱情”。至于正面的例子,古典文学提供了不少有关男性与女性之同性恋及双性恋的典故,利斯特对此勤勉地整理与阐释,必要之时通过解读批评其中厌恶女性的倾向,或者阐扬其中的微义以支持自己的观念。进一步的启发则来自为男性放纵与浪漫自由所提供的辩护,例如拜伦的诗歌。最终,与所有此前性自由的辩护者一样,安妮·利斯特着意强调了她的感情与行为合乎自然:“我的行为与感觉对我而言完全自然,因为它们不是被灌输的,也不是虚构的,而是来自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