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求完美

天主教与新教在性观念上最大的差异,即是新教对于完美之渴求。传统天主教观念认为,肉体欲望应受谴责但无可避免:将其完全束缚是不可能的,并适得其反。因此,性戒律的强制实施,需要一定程度上对于组织卖淫及纳妾姘居的适当宽容来与之平衡。相反,新教倾向于认为不贞之举绝对要被逐出这个世界,或至少基督徒有责任尽量将其铲除。正如克兰麦大主教1552年的教会示范法所言:“偷情与任何一种放纵的肉欲都要接受极为严厉的惩罚,以便能将它们最终从王国根除。”正是基于此一差异,一种对于私人与外部控制更为严格的戒律呼之欲出。

我们已经提到宗教改革运动对于不道德行为之惩处具有的直接影响。这一严厉态度在1600年之后的几十年间仍在稳定地持续发挥作用,不论是在英格兰,还是在欧洲其他地方。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教会法庭坚持攻击那种在当时得到最普遍宽容的非法性行为,即两个已订婚但还未成婚的一对男女间的性行为。一开始,这种案例只是偶尔得到惩罚,但到了17世纪早期,婚前偷情开始得到前所未有的严格关注。在全国不少区域内(约克、牛津、莱斯特、坎特伯雷、埃塞克斯等地),此类控告的数量急剧上升。例如在威尔特郡,16世纪90年代晚期的时候,每年只有少数此类案件接受处理,但在17世纪前二十年里,年平均数已经达到至少五十(还不包括更多难以从现存档案中列举的案件)。可能五分之一的新娘在结婚之时已经怀孕,这表明许多男女在求婚期间已开始性行为。不管怎样,久而久之,婚前怀孕的比例有了明显下降——我们可以借此类推婚前性行为的状况。涉及到偷情与私生子的案件也呈现出相似的趋向:更多的控告,更少的非婚生子,公众行为与态度的真正转变。毋庸置疑,教会戒律的抱负更为远大。当1604年英国国教会之教会法在宗教改革后首次进行修订时,它规定其法庭不仅要起诉通奸与偷情,也要起诉“生活中任何其他的污秽与邪恶”。在文学、政治以及日常生活之中,有大量证据表明,这一教会道德学说已融入人们内心,而公众对于不贞之举也怀有敌意。显而易见,只有婚内性行为才正当,这一原则得到支持和内化,势力越来越大。

同样显著的是,在17世纪早期,教会最有权力的法庭——高级调查团,多次惩罚有过通奸及其他性犯罪的绅士与贵族成员。其中的一些诉讼可能至少部分带有政治上层权力斗争的目的,但无论如何,它们都表明此一时期内,即便最有地位之人的性过错都得被视为公共罪行。1634年,亚历山大·凯夫爵士被其教区法院勒令赎罪,须支付高达五百英镑的罚金,并被关入监狱,直至找到保释金,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不顾之前的警告,坚持与艾米·罗保持通奸关系。同一年,利奇菲尔德的托马斯·科顿与多萝西·桑顿被其教区法院与地方教堂判处赎罪,罚金五百英镑,并被送进监狱,因为他们通奸:直到1639年冬天他们还被关在那儿。兰开夏郡拉福德的托马斯·赫斯基思先生,因为与多个人通奸而被处以一千多镑罚金,并被勒令在约克与切斯特的大教堂以及他自己地方的教区教堂赎罪:他还被投进监狱,直至他能够提交一大笔保释金。萨福克与法兰克伯爵之子罗伯特·霍华德爵士和白金汉公爵的妻姊波倍克女士,两人在什罗浦郡深处同居。当他们在1635年春天到伦敦旅行时,国王亲自命令坎特伯雷大主教对他们的无耻行为采取措施。他们立即被逮捕拘禁。男方被处以三千英镑罚金,并在监狱里被关了数周;女方则被勒令在教堂公开忏悔,像其他通奸者一样,赤着双脚,套着白袍。同样的态度所在皆是,如今我们可以从当时对于上层人士不贞之举的大量公开、随意的批评中窥知此点。在政治诽谤、嘲讽文章、讽刺作品及其他形式的写作与行动中,上流社会的不道德行为几乎无可避免地成为尖锐谴责的靶子,这反映出新教对于罪恶、社会秩序和神圣报应之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

宗教改革另一个主要后果乃是,在新教徒内部,关于性监管之界限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观念分歧。几乎人人都公开赞成不贞之行应当受到严厉对待,而新教徒犹有怨言,现有的惩罚过于“微不足道”。伊丽莎白女王在1585年被警告说:“上帝因而一定对于陛下您十分震怒。”这是耻辱,诺福克郡牧师威廉·扬格1617年抱怨说:“这座英格兰如此闻名的教堂对于通奸的谴责除了一件白袍外,竟然没有更严厉的方式。”然而,人们对于究竟如何进一步处理则莫衷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