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老生杂谈(第4/30页)

中国当时之所以愿意参照日本的法律体系重构自己的法律架构,一方面因为中国和日本同文同种,语言文字上比较容易沟通,另一方面毫无疑问是中国此时发自内心佩服日本这个民族先走了一步。日本通过脱亚入欧已经在远东建立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西方国家,即便在法律制度这个层面上,日本人也已经将许多西方各国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款译成日文,通过“日化”重建了日本的法律制度。中国此时通过日本这个媒介,自然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日本法律专家帮助下,沈家本等参照东西各国法律体系,大刀阔斧地删减、重建中国的法律体制,经过几年时间的努力奋斗,大致建立起来了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一些重要的、必备的法律、法规也都在那几年匆匆完成。这些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新政时期和此后的市场经济、自由经济和现代社会的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援,比如《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法》《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都是当时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也在后来的政治实践和现代社会运作中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不过,对晚清十年乃至后来数十年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影响和启示的,可能还是沈家本等人参照东西各国现行法律制定的几部根本大法,比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等,这几部根本大法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后来的法律现代化奠定了良好基础,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

《大清新刑律》抛弃传统诸法合体的旧制,规范为一部单纯的刑法典,废除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旧名词旧概念,诸如“笞、杖、徒、流、死”等五刑终于被规范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确定了死刑的唯一原则,彻底废除了旧律中繁杂的死罪名目。此外,还有在西方各国习以为常的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监狱等,也都在那个时候逐步进入中国的法律体系。凡此,均使大清国的法律制度大踏步前进,大致能够满足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需求,像清廷最初所要求的那样,与东西各国正常交流而无滞碍。

清末新政法律体制改革,虽然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虽然许多新法典并没有得到完善,且大部分没有得到执行,但这场改革本身确实是中国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革命,是趾高气扬的中华法系第一次低下头来吸收东西各国法律优长,重造中华法系,为此后中国法律的走向规定了大致不变的路线图。即便大清国后来成为历史陈迹,大清王朝新政时期制定的法律制度也依然被标榜为“民主共和”的中华民国所继承。这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同时也表明新政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已不再反映传统中国的社会状态,实际上葬送了自秦汉以来传承了两千年之久的中国固有法律体系,参照近代中国社会的实际变动和发展,全面引进了西方法律的大框架大格局,因而这样的法律体系不再反映中国的过去,而是对未来新社会新制度有很高很殷切的期待,为新社会制度的发生准备了种子。

袁世凯“有密未告”

按照过去流行的看法,1898年“戊戌变法”之所以演变成“戊戌政变”,光绪帝之所以泣血瀛台、幽禁十年;康有为、梁启超等之所以流亡海外十几年;谭嗣同、康广仁、林旭、杨锐、刘光第和杨深秀六君子之所以壮志未酬,血洒菜市口,皆源于袁世凯叛变。在指控者看来,他们的计划只有袁世凯知道。袁世凯是维新罪人,是光绪帝的仇敌,所以过了十年有摄政王载沣替乃兄报仇,将袁世凯开缺。这一系列因果报应环环相扣,不由得不信。只是遗憾的是,这些只是传言,不是历史。

不速之客

1898年9月18日,夜幕沉沉,新任军机章京谭嗣同独身一人步履匆匆,前往位于王府井大街北头报房胡同的法华寺,拜访投宿在那里的袁世凯。

袁世凯是甲午战后体制内炙手可热的维新人物,三年天津小站练兵成效显著功名显赫,刚刚被朝廷任命为兵部侍郎,相当于后来的国防部副部长。袁世凯此次北京之行就是为了这件事,是朝廷循任职惯例安排谈话。昨天(9月17日)上午,袁世凯已经在颐和园觐见了皇上,皇上夸他兵练得好,军事学堂办得也好,叮嘱袁世凯继续努力,甚至还说可以与顶头上司、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荣禄各办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