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第2/11页)
【原文】王曰:“君陈!尔惟弘周公丕训,无依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
【直解】弘,是阐扬的意思。丕训,是大训。削,是刻削。制,是节制。成王又呼君陈而告之说:“昔周公师保万民,垂之大训者,固后人所当遵。然事以时迁,政由俗革,又不可拘泥陈迹,至于狭隘而不弘也。尔必斟酌变通,阐扬开拓周公所遗之大训,使益光显敷布于万民,乃能继周公以成治耳。今尔所居的势位,是下民所瞻仰,却不可恃势作威以陵暴在下之人;尔所用的法制,是下民所奉行,却不可倚着公法而恣行刻削之政。惟在审治体,识时宜,务以平定安辑斯民可也。盖殷民当迁徙之余,服周公之训,顽梗之习虽变,而向化之心未坚。若更加严厉,则非今时所宜;若过于宽和,又非为治之体。尔今御众虽从宽厚,然不可一味从宽,把法度都废坠了。须要有个品节限制,以维特于宽厚之中,然后宽而不失于纵。近民虽尚和平,然不可骤然便和,使人情都懈弛了。须要驯扰服习,渐次成和平之化,然后和而不至于流。宽和得中,则政善民安,而能弘周公之丕训矣。”按:周公告成王治洛,则曰:“明作有功,敦大成裕。”是严中有宽。成王告君陈,则曰:“宽而有制,纵容以和。”是宽中有严。可见刚柔相济,仁义并行,乃万世治天下之大法也。论治者,宜究心焉。
【原文】“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直解】辟,是刑辟。宥,是赦宥。中,是轻重得中。成王告君陈说:“下都之殷民,有犯了刑法,未经决断的。我虽说要加刑,尔未可便从我意而加刑;我虽说要赦宥,尔亦未可便随我意而赦宥。盖一人之喜怒无常情,五刑之轻重有定法。若曲从人君主一时的喜怒,必有不当刑则刑,不当宥而宥者。须是详明法意,权其轻重,务合于中。可刑则刑之,使无辜者不至滥及;可宥则宥之,使有罪者不得倖免,乃为用法之平也。”上节是戒君陈不可狥一己之私,这是戒君陈不可狥人君之私。上下皆能以公道为主,殷民岂有不心服者乎!
【原文】“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
【直解】弗若,是不顺。成王又说:“若殷民之中,有习于强梗,不肯顺于汝之政令的;有安于昏昧,不能化于汝之教训的。这等人,不免加之以刑。然须是刑当其罪,刑一人而可以为千万人之戒,使后来的,再不敢犯罪,然后从而刑之。不如是,则未可遽加以刑矣。”此节言罪之可矜者,不轻于用辟,以见辟惟其中,而非枉滥也。
【原文】“狃于奸宄,败常乱俗,三细不宥。
【直解】狃,是习惯。奸,是在内为恶的。宄,是在外为恶的。细,是小。成王又说:“若是习惯奸宄之事,敢于为恶,不知悛改的,与那毁败纲常,坏乱风俗的,这三样人,所犯虽是小罪,也不可赦宥他。盖国家之纪纲风化,关系甚重,当痛惩之,以绝为恶之源也。”此节言罪之难恕者,不轻于赦宥,以见宥惟其中,而非宽纵也。
【原文】“尔无忿疾于顽,无求备于一夫。
【直解】忿,是忿怒。疾,是疾恶。顽,是愚顽。成王告君陈说:“尔所治之民,有好愚顽不听训化的,不要忿怒疾恶,便以为难教而弃之。须是优游不迫,渐次把礼义开导他,则无不可化之人矣。人各有能有不能,不要求全责备于一人。须是取其所长,舍其所短,因才而器使之,则无不可用之人矣。”盖待物贵洪,以开进善之机;取人贵恕,以广用才之路,为治之要道也。
【原文】“必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
【直解】成王又说:“轻躁之人,不足以图事。须是从容坚忍,事不轻发,然后举动详审,而于事有济也。浅狭之人,不足以蓄众。须是度量宽洪,恢乎有容,然后其德广大,如天覆地载,而无所不包也。”盖大臣任大责重,不惟其才识卓异,尤必德量过人者,而后足以堪之。故成王之勉励君陈如此。
【原文】“简厥修,亦简其或不修。进厥良,以率其或不良。
【直解】简,是简择分别。修,是职业修举的人。良,是行义良善的人。成王又说:“殷民虽渐染纣之污俗,然已薰陶于周公之化。其中善恶不等,须有个劝率化导之方。如职业有修与不修的,尔当简别那能修职业的,也简别那不能修职业的。务要分析明白,不使他混为一途。则修者益自奋,而不修者知所愧耻,人人都劝于立功矣。如行义有良与不良,尔当进用那良善的,以倡率那不良善的,则良者得效用,而不良者有所激劢,人人都勉于兴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