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制度 法治天下

在世界历史上,中华和罗马都堪称独树一帜。其他那些帝国,亚述、迦勒底、波斯、马其顿,都由一个或几个伟大征服者建立,中华却由邦国而帝国,罗马则由共和国而帝国。也就是说,他们都是自己成长的。

成长需要土壤,也需要力量。那么,中华文明与罗马文明的土壤和力量又是什么?

中华是礼,罗马是法。

正如在中国,失礼或非礼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罗马人也把违法看作不可原谅的行为。他们宁肯吃亏、失败甚至掉脑袋,也不肯违法。恺撒被杀后,西塞罗曾提出尽快召开元老院会议,以巩固成果。而且,刺杀集团的主要成员布鲁图身为大法官,恰好有此权力。

这位布鲁图是共和国第一任执政官布鲁图的后代。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大法官只有在两位执政官都无法召集会议时,才能行使这项权力。这时,一位执政官恺撒已死,另一位执政官安东尼却还在罗马。因此,布鲁图犹豫再三,最后还是拒绝了西塞罗的提议。

布鲁图说:这是违法的。

这事听起来十分怪异,因为行刺恺撒的布鲁图原本是杀人凶手。而且,恺撒作为终身保民官,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也就是说,布鲁图已经双重意义地犯过法了,再违一次法又有何不可呢?何况还是为了国家。

然而布鲁图就是不肯,以至于坐失良机。

这事如果发生在中国,恐怕只能解释为迂腐,但在罗马则会得到尊重。因为刺杀恺撒是可以理解为战争的,即共和国与破坏共和的国家敌人之间的战争。战争当然要死人,法律也不保护公敌,布鲁图心安理得。

开会则不一样。召集元老院会议,原本因为只有元老院的决定才是合法的。如果会议本身违法,那么这决定还能合法吗?依靠非法会议重建的共和,是罗马人民想要的吗?这岂非重新回到了恺撒的人治路线?

可惜布鲁图没有想到,把恺撒视为国家的敌人,只是他们自己的看法,元老院并没有宣布恺撒是人民公敌。所以他们的刺杀仍属非法,必须被判有罪。

布鲁图也只好自杀。

法治观念如此之强,在全世界当数第一。

这当然其来有自,甚至可以追溯到西亚文明,但公元前494年的平民撤离运动也功不可没。因为正是在这场运动之后,罗马迫于平民的压力开始了成文法的制定。首部法典刻在了铜板上,因此得名《十二铜表法》。[3]

《十二铜表法》于公元前451年由古罗马十人委员会起草,至公元前449年完成,是罗马第一部真正的法典。该法典镌刻于青铜之上,公开展示。据罗马文明博物馆《十二铜表法》复制品。

以法治国,正式开始。

最早制定的是为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即公民法,亦即国内法。后来版图扩张,人口众多,外族和异邦也在罗马的统治之下,又制定了世界各民族的共同法律,叫万民法,亦即国际法。最后,这两大法律体系被合在一起,叫统一法。其成果,就是《民法大全》。

这时,已是东罗马帝国时期了。

罗马法在世界古代社会,堪称最为系统完善。它包括两大部分: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关于政府的,私法是关于个人的。私法与公法相比,私法更重要。

私法分为三个部分:人法、物法、诉讼法。这三个部分当中,人法又最重要。人法规定了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条件是具备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就是人,不符合的就不是人。

奴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所以奴隶没有人权。

人权在罗马法当中就是身份权,包括自由权、家族权和公民权。有自由权,就是人;有家族权,就是男人;有公民权,就是罗马人(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二卷《国家》)。

在罗马,这三种身份权是可以分开的,因此也可以部分或全部丧失,叫人格减等。丧失家族权叫小减等,从此不是男人;丧失公民权叫中减等,从此不是罗马人;丧失自由权叫大减等,从此人格尽失,不再是人。

这就是罗马的法定人权。

人权既然是法定的,那就不是天赋的,因此可以依法授予或剥夺。如果被授予公民权,就有了罗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被剥夺自由权,则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

没人愿意失去人权,所以谁都不敢以身试法。

执政官和皇帝也一样,他们害怕的是元老院。元老院虽然没有行政权,只能对执政者提出建议和忠告。但是他们手上有一张王牌,叫“元老院最终劝告”。如果接到这份通牒还不改悔,元老院就可以宣布他为人民公敌。

结果怎么样呢?全民共讨之,全国共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