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案 瞎子的眼睛

在现实世界中,影视剧及小说对刑侦知识有着大量的错误描写,这些描写误导了一部分人,并因此衍生出许许多多的奇案,我遇到的案子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

马山县以养山羊闻名,早在明末清初就有山羊出口,21世纪后还获得了“中国黑山羊之乡”的称号。记得,那是1996年的夏天,马山县的一只黑山羊在排便时,排出了骇人的东西。养羊场的工人刚好在清理羊圈,发现了那个东西,于是吓了一跳。这消息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就传遍了整座县城。那么,黑山羊在排便时,排出了什么呢?值得整座县城为之一惊吗?案子还得从头说起。

过去,马山县有人办喜事,会请电影院的人来放电影,从高处放下幕布,那就是露天影院了。96年时,一家有钱人娶亲,在县郊的新房办完喜宴,请所有人看了一场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那时候,电影即使下线了,有些小县城仍能不断循环地播放,也没多少人管。可就在电影放完后的第二天,一件恐怖的事情发生了,空地上正躺着一个女人,而那女人的双眼竟被人剜走了。

马山县是个小县城,人不多,只要待的时间长了,很容易混个脸熟。那晚的喜宴,很多人都到场了,包括马山县公安局的大部分同事,惟独没请我。为什么呢?因为法医经常碰死尸,大家觉得不吉利,一般有喜事,谁都不会想请法医。当有人报案后,我同事就说,被害的女人也在喜宴上,他看见过,其他同事也都这么说。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大家都是嫌疑人或证人,既然如此,那么许多同事就不能参与办案了。

这里先说个题外话。在美国,法医出庭作证不仅是诉讼习惯,而且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法律常识认为,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可在中国,实际上到了很晚的时候才有第一例法医出庭作证的案子。同理,我的同事虽然是证人或嫌疑人,但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部分人还是参与了侦办案件的过程。

言归正传。

当接到报案后,我们迅速赶往现场,可后来赶去时,尸体竟然不见了,只剩下一摊血泊。这又不是拍鬼片,尸体肯定不能自己走掉,何况青天白日,哪有不分日夜闹鬼的。一问之下,我们才得知,那女人没死透,有人发现她还有气,于是将人送到县医院抢救去了。

这情况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但被害人没死,那她会指认凶手是谁吗?虽然被害人幸存下来了,但她处于危险期,还在抢救中,民警自然不能去问她了。而且被害人本身就是瞎子,即使能开口说话,她也看不见凶手,问了也百搭。可正是如此,案情才显得扑朔迷离,因为被害人是瞎子,剜走她的双眼有什么意义吗?若要杀人灭口,凶手已经下了毒手,何必多此一举呢?

在凶案现场,我们经过勘查,没有发现被害人的眼球,但附近的人家都养了中华田园犬,而且从不拴上,很可能被害人的眼球已经被它们吃掉了。在寻找眼球的同时,我们又为寻找第一犯罪现场而忙碌着,因为露天影院有拖拽的痕迹,很可能是凶手从别处抛尸至此。至于抛尸为什么不选择隐蔽的地方,这又是一个谜。

为了解决难题,我还是决定先把法医的工作做好,认真研究被害人身上的伤势。在拿到了马山县人民医院传来的资料后,我发现被害人后脑勺有钝器损伤,形成了颅骨类圆形塌陷骨折。这种损伤会使被害人短暂昏迷,甚至死亡,很可能是由锤子,或斧背造成的。

凶器有了一个大概的范围了,我们就再来看被害人的情况——女人叫梅花,从小就是瞎子,家中有一老母,彼此相依为命。梅花一穷二白,因此劫财的可能性不大,梅花与邻里关系也很融洽,仇杀的几率也很小,如此一来很可能是歹徒心生邪念,想要对梅花实施强奸。事实上,我看到医院送来的物证时,也是这么想的,因为梅花的衣服和裤子都被撕扯过。可问题又来了,梅花没有受到性侵犯,在她身上找不到更多的证据了。

更令人头疼的是,那些物证在抢救的过程中被破坏了,我经过检验,并没有得到太多的线索。民警寻找第一犯罪现场的工作也不顺利,一方面是露天影院周边环境复杂,另一方面是梅花的母亲觉得女儿出事很丢人,一直阻挠民警办案。

如此一来,我们除了医院送来的物证,手上就没有可用的线索了,这是叫法医做“无米之炊”呀。好在,医院拍摄的照片很清晰,我也检查过梅花头部的钝器损伤,她颅骨的类圆形塌陷骨折是由斧锤造成的,可以从损伤情况来确定凶器。虽然这等于是大海捞针,但总算是一个希望,梅花都能坚强地活着,法医没理由就先放弃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