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2013年5月28日,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张超杀害江阳一案。

这次开庭非常引人注目。整起案件极具新闻传播的第一要素“话题性”。

当初地铁运尸发生后轰动全国,网上有大量网友现场拍到的照片,手里挥舞乒乓球拍的张超被做成各种表情包,带着Rap节奏的“你怕不怕”神曲广为人知,新闻曾连续多天霸占各大媒体头条,甚至一些明星发通告都无奈地避开这几天霸道日。

警方向社会做了案情通报后,又激起了新一轮的话题争议。“你有交到过欠钱不还的朋友吗?”“你的好朋友问你借钱去赌博,你借不借?”大多数人都遇到过被人借钱不还的情况,人们就算记不起初恋长相,也不会忘记借钱不还者的“音容笑貌”。于是,舆论滔滔如水。

被害人江阳本人声名狼藉,受贿、赌博、嫖娼,还坐过牢,甚至他前妻接受媒体采访时,都不愿开口替他说话,更是激起大多数人的同情心,认为张超杀人是一时冲动,应该轻判。

在法院公告开庭日期后,当初的新闻再度发酵,很多网站做了专题页面报道。全国各大媒体记者纷纷申请旁听,热烈程度堪比明星涉案——还是一线大牌明星的待遇。

除了吸引公众之外,这起案件也引起了全国法律圈的关注,因为这次张超请的辩护律师团太大牌了。

他本人就是刑辩律师,杭市圈子里也算小有名气,不少朋友以为这次他会自己辩护,可他家属最后为他找来了两位刑辩大腕。

一位是张超早年读博时的导师,如今已经六十多岁、退休在家的申教授。申教授是法律界权威,“全国人大刑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的委员。另一位是他的同门学长,申教授的得意弟子,号称浙江刑辩一哥的李大律师。

申教授已多年没替人上庭了,李大律则一直活跃在刑辩第一线,只不过他收费很高,请得起他的人不多,张超能请到他显然是因为申教授的缘故。两位大牌律师同台为他辩护,这种场面很是罕见,诸多法律界人士也都向法院申请旁听,学习两位大律师在这起案子上的辩护策略。

案情本身很简单,不涉及不方便公开的隐私,法院征求了张超和被害人江阳家属的意见,双方均同意公开审理,于是法院特地备了个大庭来尽可能满足旁听人数的需要。

庭审前,公诉人与被告辩护律师交换前置证据,法院开了三次模拟庭,张超都没有任何异议。

开庭后,很快,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出示罪证,询问被告对起诉书是否有不同意见。所有人都知道他认罪态度好,整个案情简单,犯罪过程清晰明了,理所当然认为他没有意见。这只是走个过场,重点是待会儿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关于张超犯罪的主观恶意性的辩论,看是故意杀人呢,还是过失杀人。

这时,张超咳嗽了一声,拿起一副前几天才向看守所申请佩戴的眼镜,不慌不忙地戴上,随后拉了一下黄马甲,使得囚服更挺一些,整个人更精神了些。

他微微闭上眼,过了几秒钟,重新睁开,挺直了脊背,缓缓开口道:“对于公诉人的犯罪指控,我个人有很大的不同意见。”

大家感到一丝好奇,他的两位大牌律师互相对视一眼,但都以为是他想自己反驳检察官对杀人主观恶意性方面的指控,只不过他这开场措辞听着有点怪怪的。

“请被告陈述。”法官说道。

张超低下头,嘴角露出一丝旁人觉察不到的笑意。他摸了摸额头,然后不急不慢地抬起头,朝后面诸多旁听人员扫了一遍,说:“今天我站在这里,我很害怕,但更多的是不解,我不知道为什么我要站在这里接受审判。因为我从来没有杀过人。”

他脸上挂满了无辜,仿佛比窦娥还冤,但接下来整个法庭都被一片惊讶和唏嘘所笼盖,法官锤子都快敲断了。

“什么……你没有杀人?”检察官有些反应不过来。检察官应付过很多故意杀人案的公诉,被告往往也只能从故意还是过失的角度进行申辩,从没遇到被告对前面的证据都没异议,突然最后冒出来全盘否认杀人的情况。

老教授连忙小声提醒:“你干什么!证据确凿,你现在翻供来不及了,只会加重刑罚!我们不是早就商量好对策,你只能从犯罪主观上辩,我和李律会帮你!”

张超低声向导师道歉:“对不起,有些真实情况我只能现在说,再不说就来不及了。”

他不管两位大牌律师,目光朝着旁听席上的众多记者和政法从业人员笔直投射过去,深吸一口气,突然将音量提高了一倍,镇定自若地说道:“我说,我没有杀人!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我在3月1日晚上8点到12点间杀害了江阳,但实际情况是,3月1日中午我就坐飞机去了北京,第二天也就是3月2日上午坐飞机回杭市,在江阳被害的时间里,我没有任何作案时间。关于我在北京的情况,有两地的机票、监控、登机记录、旅店住宿可以查,并且,我在北京的这一天,分别去会见了我律所的两位客户,一位一起吃了晚饭,一位跟我在咖啡馆聊到很晚。在这短短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大部分时间我都能证明我在北京,无法证明的独处时间只有几个小时,在这短短几个小时里,我不可能从北京回到杭市,杀了人后再次回到北京。江阳是被人勒死在杭市,当天我全天在北京,怎么可能是我杀人?我之所以在公安局写下认罪书,是因为我在里面受到了某种巨大的压力。但是,我没有杀人,我是清白的,我相信法律!我相信法律会还我清白!我要求出示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