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邓初华解释,一周前,吴芷娅接到周萸的电话求救,在电话中,周萸仅仅了一句话,自己被绑架了,后来就没有声音了。吴芷娅一次又一次给周萸打电话,电话是通的,可没有人接听。吴芷娅找了几个人商量,有人劝她等一等,既然绑架,人家一定要勒索,等有勒索消息后再。等了几天没有任何消息,吴芷娅向区公安分局报警。分局刑警队虽然立案,并没有太重视,未列入大案要案,目前只是在进行普通调查。邓初华是老公安,他很清楚所谓普通调查是怎么回事,实际就是没有调查,在静等事态发展变化。

卢新华的脑子不太好用,一时没有明白过来,,周萸一定是自己惹了什么麻烦。这事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杜崇光的脑子转得快一些,,难道周萸真被绑架,与黎兆平有关?

邓初华,周萸失踪已经七天,被绑架的可能性极大。至于是不是与黎兆平有关,目前还不能确定。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借助这件案子做一做文章。如果有关,正好,我们就以黎兆平涉案为由,向省委办公厅汇报。即使无关,也不要紧,只要案子一天不破,周萸一天没有出现,谁都无法确认与黎兆平没关。

杜崇光来了兴趣,将牌一推,,不打了。这件事,我们需要好好研究一下。要搞出一个执行方案来。

赵正全,这方面,我们都不内行。初华市长,你吧,我们听你指挥就是了。

邓初华从事公安政法工作多年,是办案的高手,他不得不给其他人普法课。

他分析,从司法意叉,周萸目前还不能算绑架,甚至不能算失踪。绑架案的确认,除了当事人发出的求救信息之外,更重要一点,在于罪犯的勒索行为确定。

周萸和家人失去联系已经七天,但是不是被绑架?仅凭一个求救电话,很难确认,因为无法排除她喝醉了酒或者和人开玩笑的可能。加她本就是请假外出旅游。又缺乏其他线索的情况下,认定绑架的证据不足。这也是公安部门认定为一般案件的原因。

退一步,周萸真的被什么人控制起来了,也存在一个绑架还是非法拘禁的定性问题。绑架罪有两个主要特征,其犯罪方式是暴力挟持并且控制人身自由,犯罪目标是勒索。仅有犯罪方式而没有勒索行为,极有可能被定性为非法拘禁。所以,具体到周萸失踪这件事,目前至少存在这样几种可能,一是涉及犯罪和非犯罪可能。非犯罪可能,不需要深入讨论,即使涉及犯罪,也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某类犯罪分子以勒索为目的的绑架行为,一是与黎兆平案有关的拘禁行为。

邓初华,其他方面,我们不需要讨论,仅仅讨论黎兆平身后人作案的可能。

黎兆平比周萸富裕得多,绑架周萸勒索钱财的可能,几乎不存在。如果真是黎兆平身后的人绑架了周萸,只有一种可能,通过威逼利诱等方式,迫使周萸出某种真相。若真是如此,这就不是一起严格的绑架案,而是一起非法拘禁案。

蒋为纲在法律方面懂得多一些,他,如果仅仅只是一起非法拘禁案,我们大动干戈,意义就不大了。

杜崇光,管它是什么,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里,我们难道就不能办成个绑架案?

邓初华,办成绑架案,必须有两大前提,一,作案过程中存在暴力挟持行为,比如使用器械或暴力等;二,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自动终止,还是由警方介入而终止。

蒋为纲,就算是由警方介入而终止,也可能定性为非法拘禁吧。

邓初华,是,这要取决于整个犯罪过程中,案犯对受害人身体伤害的情况以及法官的最后裁定。不管法官最终认定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现在都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努力达成一个结果,即由警方介入将人质营救,而不是由犯罪行为人自动释放。就目前的情况判断,可以得出两个推论,一是周萸还没有开口,二是周萸已经开口。如果是后一种情况,估计周萸很快就会被释放,此事纠缠下去的意义不大了。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就一定要想办法,由警方来营救周萸。

杜崇光,既然如此,那你就去一线督战。需要任何支援,一声就行。要钱给钱。要人给人,我这里绝对没有任何问题。

邓初华的车已经走了,杜崇光打了一个电话,让自己的司机送邓初华去区公安分局刑警队。路,邓初华给刑警队打了一个电话,对方告之,已经查清楚了,周萸最后那个电话,来自海南省三亚市。另一路人马查了周萸的出入境记录,得知她于七天前乘飞机去了三亚市,并且没有返程记录。

邓初华问,你们查过航班没有?今晚还有没有去三亚的航班?

对方,已经查过,不仅没有去三亚的航班,甚至没有去海口的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