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节 培养一个商场敌人(第3/6页)

关关说,公司还没开始呢,你就想卖? 欧阳佟说.你创办公司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卖吗?卖产品或者卖公司,无非就是一个零售一个批发。何况一家内容生产公司,只要有资本,完全可以复制,你前脚卖了博亿传媒,后脚可以创办博通传媒。只要你有钱,甚至可以复制很多家。你想想,假若你由生产节目跨越到生产公司,性质是不是完全不一样?利润是不是会大得多?

有一点,欧阳佟并没有告诉关关和文雨芳,等道隆集团的IPO完成之后,他将会全力以赴完成对博亿传媒的收购、资本注人和出售,最理想的结果,是以博亿传媒的资产参股某家大公司,再促成这家公司的IPo。若真能实现这一计划,他此时投人的一百多万,五年后,便可能变成两三个亿。这才是真正的做大生意,也正是资源融通的魅力所在。

欧阳佟的资金一到位,关关就从电视台辞职了,全力以赴创办博亿传媒公司。文雨芳还是从父母那里要了二十万,投人了公司,但她除了监管资金的流向之外,对公司的事务基本不过问,就算有什么重大事项,也是由她将文件拿回来,交给欧阳佟把关。

几天后,市中院安排原告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欧阳佟想,朱丽依或许会去,他倒很想看看此时朱丽依的趾高气扬和以后的灰头土脸,便也去了现场。但是,朱丽依和杨大元都没有露面。原告方只有张玉清一个人,被告方倒是阵容很大,许问昭、欧阳佟和王凯旋三个出席。交换证据是一个很简单的过程,由原告将本方的证据一一交给法官。法官审核后,向被告方质询。如果被告认同某一份证据的合法性,那么,法官便将这份证据的副本交被告,由被告代理人签收。假若某项证据被告方不认同,便需要当场提出不认同的理由,再由法官判定这一证据是否有Q对于张玉清提出的证据,王凯旋全盘接受,没有一项提出异议。这显然让张玉清吃惊。轮到被告方出示证据时,王凯旋说,我现在能提供的证据有限,仅仅只能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料等有限几项,最关键证据是公司的财务证明,因为公司账目被法院证据保全,我们无法提供。有关这一关键性证据,到底怎样取得,还望法官确定一个方法。

对于王凯旋提供的证据,张玉清采取的是全盘否定的应对之策。为此,他提供了博亿公司最早的注册合同复印件和最早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显示,杨大元是第二大股东,占公司总股本19%的股份。而营业执照复印件则显示,杨大元是法人代表。法官问王凯旋,对于原告的异议是否认同。王凯旋说,原告提供的复印件,只能说明公司相关手续未变更前的状态,而他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的是变更后的状态。原告如果认为这种变更不合法,那么,他们起诉的对象,就是受理并而不是被告,至少,他们也应该将完全这种变更的政府相关部门列为共同被告。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递呈法庭的文件,一定需要原件,因为复印件根本无法说明此后合同以及注册资料的变更情况。最后,法官判定,原告提供如果不能补充原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孩也是张玉清的一个小小计谋。被告如果承认这些证据,将来庭审的时候,就必须在注册资料变更一事上纠缠,那会比较麻烦。现在。这些复印件不被承认,那么,他能证明的,就只有欧阳佟所签的那份文件。被告要么证明这份文件是伪造的,要么拿出这份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已经变更的证据。这些,被告方显然拿不出来,因此,这个官司,几乎不可能再有争议。

至于博亿公司的账,法官裁定,由法院委托一家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稽核,所产生的费用,先由被告代付,官司宣判后,由败诉一方承担。王凯旋同意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稽查账目,但不同意被告暂代费用。他认为,本案的主诉方是原告,原则上前期费用均应该由原告方垫付。何况,被告的账已经被封存,根本拿不出钱来。法官于是询问张玉清,张玉清不想在这种小事上纠缠,当场同意。

至此,交换证据原本该结束了。可就在此时,王凯旋提出了一个额外要求。王凯旋说,现在还不能断定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不过,他在这里代表当事人表个态,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判决,他的当事人都接受。同时,他又强调,在此,希望法官强调一点,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股权,假设将来法院判决这部分股权生效的话,他的当事人希望,股权所有人要承担的,就不仅仅是公司的利润,而是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即包括债权债务。

张玉清听到此说,明显愣了一下。法官问他是否愿意承担时,他一时找不到话回答。王凯旋便立即反击,说,既然原告不肯按照公司法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说明原告并不是真的想行使股权。他请求法庭裁定原告诉求不当,驳回此案。张玉清当即冷冷地笑了一下,暗想,原来你在这里等着我呢。便说,他需要和自己的委托人商量一下。法官于是同意休息十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