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静:自由,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第2/2页)

这就是为什么要容忍哪怕让人厌恶的声音的原因,“就算那些噤声之语存在错谬,但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包含了部分真理……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

译者何帆曾经在书中引用过汉德法官的一句话,深得我心:“自由,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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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句话不只指向政府官员。

我喜欢《批评官员的尺度》的后三分之一,这是难能可贵的点睛之笔。也是身为记者的刘易斯对新闻界的反思。

用顾准的话说,媒体通过司法裁决得到的胜利是“娜拉的出走”,值得当街起舞。但是,娜拉出走之后怎么样?舞曲终了又会如何?

刘易斯提出沙利文案之后几十年出现的社会现象:“为什么沙利文案,给了媒体激励的权利后,诽谤案的诉讼不少反多,金额也更多?为什么这样的时候陪审团的判断大多倾向于对大媒体不利,为什么人们往往反感媒体?”

有次我与《纽约时报》的一位同仁谈话,说起布什对伊拉克的政策,我说:“他的政策里也有合理之处,为什么你报道里没有涉及呢?”

他说:“一个建筑物着火了,你还需要说他房檐上雕着什么花么?”

我没说话,但心里还是觉得有点什么不太妥当。

我心里感到的这个因素,也许就是某种媒体的傲慢之意。

博克法官说过:“媒体独享的自由到什么程度,这种自由受威胁就到什么程度。”美国人付出过这种自由的代价,他们经历过麦卡锡时代因为党争在媒体上肆无忌惮的造谣中伤,捕风捉影行为“在谎言泛滥的恶劣氛围下,整个社会都将走向堕落”。

想要避免这样的堕落,就是胡适当年办报时说过的话:“自由的方法就是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

这个问题在中国当下一样存在,在现在的媒体环境下,报道所指证者,的确往往用不公正的方式来决定一篇报道的存废。加上绝大多数媒体被诉案的失败结果,足已让人有同仇敌忾之感,足以让人产生“不必再把不同的声音反映出来”的冲动。

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和当初压制打击举报职工的广东那家国有企业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个记者在调查中,在听到总编说“我不能放弃我的职业道德,让我下狱我就下狱”的时候,会感到热血激沸,听到法官说“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的时候,心头一热。

但是,“给每一方说话的机会”,这是我们自己鼓呼的价值观。

我们也许没有机会采访被指证方,但是我们有没有对自己获知的一方信息尤其是核心事实存疑?我们能不能站在对方立场上向报料人发问?有没有穷尽各种技术要素,体现出尽可能去寻找对对方有利证据的倾向?“做不到”,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不必做”,却是一个以暴制暴的思维模式。

这个模式的后果是什么?大家都清楚。

巫国平法官在判决当中还有一段意味深远的话,我至今不忘:“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虑。”

虽不能至,但取其上,才有可能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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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说,作为中国法官,翻译这本书,让他深思在一个风云际会的大时代里,这一代法律工作者要思考与解决的问题。作为新闻人,我同感深意。

不过,霍姆斯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

换句话说,法律的进步,不仅取决于法律工作者或者新闻工作者,而在于“大多数人的生命经验”。中国适逢微博时代,人人都在其中,要回答的问题已经是:“给你自由,你能干什么?”

要摆脱过去的泥土,就先要摆脱僵化的自我封冻。

思想的本质是不安的,它对表面上或多或少的统一总保持警惕,不停地主张更多的细节,要求更多机会做出鉴别,完成精神的不断更新,一切陈旧的东西将依据新的线索来重估再建。人人如此,一个民族新的思维线索就会浮现其上。

顾准说过:“什么是专制?专制就是认为自己绝不会错的想法。”

这话警示政府官员,新闻界,和每个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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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静,著名媒体人,曾任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出境记者、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