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 说理与民主(第9/10页)
最高法院判决以非常宽松的定义来界定言论自由,这并不代表民众也都这么看待言论自由。事实上,言论自由是一个最富有争议的公共辩论主题,许多言论事件都曾引起过不同看法,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一些有争议的言论行为——如烧国旗抗议、饶舌音乐中的暴力和不良语言、暴力电玩游戏、色情出版物、裸体舞蹈等等——虽然合法,但都是公共辩论的争论热点。这些争论得益于广大公民参与的公共说理,使得人们对言论自由问题有越来越深入的思考。学校里学生的公共说理写作也常常以这类问题为议题,作为学习公共说理的练习。
在这样的公共说理中,不同观念之间的交锋并不是哲学或“观念的自由市场”意义上的寻求真理或真实。霍姆斯对言论与真理关系的著名解释是:“真理的最佳测试是思想本身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的力量……这就是我们宪法的理论……必须永远警戒对于意见表达加以检查的企图。”不同观念空间像自由市场竞争一样,能够产生真正的优胜产品,那就是“真理”。在一个意见多元的社会里,用这样的观点看待公共说理是不充分的,因为争论的结果与其说是大家都能认可的真理,还不如说是由于继续存在分歧而还有待更加深入讨论的一种准备。
在许多公共问题的争论上,人们有理由怀疑是否有所谓客观真理的存在,也有理由怀疑人类是否具有足以发现和完全把握真理的理性能力,同样也怀疑说理是否能排除理性之外的因素(商业利益、欲望、恐惧、偏见、仇恨)的影响。在“意见的自由市场”观中,公共说理只是被当成到达真理的手段。在狭隘的民主自治观中也有类似的看法,公共说理只是被当成形成和制定政府政策的手段或途径。但是,在公民自我实现和自我提升的民主自治观中,公共说理即使不能直接影响政府的政策,不能找到真理,自由言论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公共说理的自由言论应该成为一种目的,它的意义在于民主社会所不可缺少的讨论(deliberation),这种讨论是它本身的目的,那就是保持社会不同观念的思想活力与相互之间的激励和多元张力。
把言论自由看作具有整体意义的民主、自由价值的一部分,旨在强调,缺少了任何一种自由或者任何一种自由受到不当限制,自由便不能保持完整,甚至会逐渐丧失。杰出的美国导演米洛斯·福曼(Milo Forman,他也是影片《飞越疯人院》和《莫扎特》的导演)1996年拍摄了《性书大亨》(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影片主角莱里·弗林特(Larry Flynt)是经营色情杂志的出版商,福曼竟然为这样的人作言论自由之辩,引起社会的争论。福曼在一次访谈中说,他年轻时连走近色情杂志店都会有一种罪恶感,但这并不影响他对言论自由的坚持: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与他曾经失去自由的经历有关。他曾生活在纳粹占领的捷克斯洛伐克,童年时,他眼睁睁看着父母被纳粹从家里带走,自己躲在壁橱后的暗室里才躲过一劫,从此再也没有见过自己的父母。他深知自由的可贵,知道自由是一点一点地丧失的,以至荡然无存。自由是一个整体,人要么自由,要么不自由,任何一点自由的丧失都可能成为完全失去自由的开始。他拍摄《性书大亨》是为了让观众知道,被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定下来的这个至高无上的“自由”权利,是有代价的,必须因此容忍一些坏的东西混进来。允许这些东西存在,是在保护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福曼表现的自由言论观初看似乎极端,甚至荒谬无稽,但却包含着深意,正如莱里·弗林特自己所说,我是最低俗的,连我的自由都能尊重,你们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
自由言论是民主的核心价值,但自由言论并不就等于民主。就民主与言论的关系而言,有两种不同的民主观。第一种是决策理论,它强调民主体现为明智的决策与投票,因此必须保障公民所需的信息、意见、观点及其传播过程,要保障的不只是个人权利,而且更是民主决策的集体过程。第二种是参与理论,重点不只是在于决策,而且在于什么才是让公民能自我实现的政治形式。这两种民主观的不同在于:第一,前者重在保护民主社群的讨论和协商,后者重在保护公民参与公共意见的权利;第二,前者认为,国家可以成为言论是否合适的中立仲裁者,后者则认为,国家对公共讨论和言论总是会有预设的立场,不可能中立,因此对政府干预应该特别警惕和戒备。
因此,自由言论辩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政府的作用和职能。正反两方都是依据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尽管没有一方赞同政府钳制公民言论,但各方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却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直接引用第一修正案,坚持政府或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个人的言论自由。第二种是全面理解第一修正案,强调个人言论自由是一种建立在与他人关系上的自由,因此不能排斥他人的批评自由。以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美国人同意后一种看法。一方面,由于言论的重要,必须坚持言论自由,不得压制;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言论重要,所以对言论不能不加理会,听之任之。所以,言论自由坚持的不是言论不容批评,而恰恰是言论必须认真对待批评。政府在运用批评权力时尤其应该特别小心,政府不能用“禁令”(censorship,书报审查)去管制公民自由,但应该以“督导”(censure,指责批评)去引导社会价值观,让公民社会自己发挥应有的道德判断和舆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