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伦理说理和价值观(第3/4页)

然而,这个女子行为的后果——那只被压在玻璃板下的兔子,由于她的重压而非正常死亡——是一个事实。而且,那位女子本人不会希望有人用对待那只兔子一样的方式来对待她自己,这也是一个事实。既然如此,那么,说她在“伤害”兔子与说她“坐”在兔子身上,应该同样是在陈述事实。由此可见,价值判断并不一定只是在非事实意义上的那种主观看法。

涉及伦理的公共说理需要有一个适当的社会环境。当大多数人在是非、对错面前,要么无动于衷,要么采取绝对相对论和犬儒主义的时候,涉及伦理的说理也就会因为失去了群体的环境,而变得没有意义。然而,尽管当今中国社会受到绝对相对论和犬儒主义的严重影响,但毕竟还没有达到伦理的公共说理已经完全没有意义的程度。在这个时刻,讨论与公共伦理有关的问题,尤其需要在说理时至少做到两点,第一是清楚地道出伦理概念,第二是明确说出与此相关的伦理原则。任何含糊其辞、暧昧不清和语义含混都会是一种实际上的逃避和矫饰,都会助长已经在弥散的道德虚无主义和犬儒主义。

说理在使用伦理概念时,需要区分具有普遍意义的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概念,例如,自由、平等、宽容、人道、尊严属于第一类,而五讲四美三热爱、发展、稳定则属于第二类。第一类价值对人类有普遍、永恒的意义,尽管每一种价值的具体内涵会在历史的进程中发生变化。第二类价值是政策性和口号式的,虽然适合于一时一地的需要,但缺乏长久的普遍意义。只有第一类价值才有可能因在历史和传统中长久传承,形成稳定的社会核心价值。伦理说理越是能诉诸稳定的核心价值(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普遍价值),就越能得到广泛的认同。核心价值在公共说理中不断被引用,被讨论,就会变得越加具体、饱满、丰富,也会在社会中真正成为起作用的行为准则和有权威的说理依据。

三种基本的伦理概念:德性、责任和权利

学习公共伦理说理,在弄清楚伦理概念与伦理原则的区别以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之后,很重要的下一步就是了解公共问题会涉及的三种基本伦理概念,它们分别是德性、责任和权利。只有弄清不同伦理概念的区别,说理者才能知道自己究竟是在就哪一类问题说理,可能的听众是谁,范围有多大,等等。

第一种是宗教或传统伦理所最普遍使用的概念。它们区分“德性”和“恶”,如“仁”、“义”、“德”和它们的反面“不仁”、“不义”、“无德”。这一类伦理概念因其高度的抽象性,成为价值伦理持久而且跨越古今的表述。另一方面,因为这些伦理概念很抽象,所以必须放到具体的社会、政治关系中去进行诠释,例如在君主专制社会中的仁、义,和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仁、义就会有不同的伦理含义。

第二类伦理概念是“责任”,尽责任的就符合“德”的规范,就是“好”。对于宗教伦理或宗教化了的传统经典伦理来说,一个人的基本责任是由他在预先设定的秩序中的位置决定的。他的基本责任是一些不容置疑的义务和承诺,如对神的绝对“服从”和人们平时所说的“忠”、“孝”等等。尽管我们还在使用这些伦理概念,但已不认同它们原先的伦理原则。

第三类伦理概念是责任和权利。在现代公共社会中,责任和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像“参与”和“介入”这类概念对公民来说,不仅标志着他们的责任,而且也标志着他们的权利。责任不是位卑者对位尊者无条件的奉献和服从,而是以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责任者的基本普遍权利(人权、尊严、自由、平等)为条件和基础的。社会责任还特指对易受伤害者 (弱者)的责任,如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责任,公民对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等处于弱势者的责任。

权利是中国公共伦理中比较薄弱的一个概念,可在美国学生那里则已经相当明确。但也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强调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任何一个公民在申诉他自己的权利时,都在要求其他公民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任何人的权利都必须以他人的某种责任为条件,由于这种责任并不总是合理,所以责任者权利不仅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而且也应当包括可以不做什么。例如,君王自称有要求臣民奉献忠诚的权利,这是以普通人必须绝对服从权威人物的责任为条件的,如果普通人没有某种权利(平等、尊严)的保障,他们便永远无法拒绝这种所谓的责任。普通人必须以他们的权利来解释和表述他们拒绝效忠这一行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