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3/14页)

1. 为了长寿,应该戒烟,多多运动。
2. 任何人都不该醉酒驾车(或谋财害命)。
3. 老师不应该体罚学生。
4. 官员不应该腐败。
5. 我们应该反对低俗文化。

第一个建议是实用性的(戒烟和运动是为了长寿),而实用性的建议是会有争议的,也是不应该强加于别人的。有人可能觉得抽烟而不运动,是一种人生享受,宁愿少活几年,也不愿意放弃这种享受。任何他人或政府都不能以“我为你好”的理由去干涉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因此,确定说理主张的内容不仅涉及修辞辨析,而且也涉及对个人权利的理解。

第二、三、四个建议都可以是实用性的(醉酒驾车、谋财害命、打学生、贪污腐化可能会要付出坐牢的代价),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这些行为会伤害他人,而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例如,对于体罚,赞成或反对都不仅涉及体罚的功利效果(促使学生更用功,更守纪律),而且还会涉及体罚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善良用意、关心教育、不放纵溺爱等等)。官员应该清廉自守可以是功利性的(官员的大面积贪腐会“亡党亡国”,自己会断送大好前程,得不偿失),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无论贪污是否会被惩罚,会不会造成一个党丧失权力,都是坏事)。

第五个建议很可能是一个行政命令。文化选择本是一种趣味选择,有人喜欢在闲暇时间看“非诚勿扰”或“达人秀”来娱乐放松一下,有的人觉得这些节目太低俗,不如把时间用来唱红歌或看革命电影。这本来就像有人偏爱红色,有人偏爱绿色,有人喜欢青菜,有人喜欢萝卜一样,是个人的选择。但是,反低俗的建议者或命令者一定会使用某种伦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公共道德合理性。这么一来,趣味选择的主张也就变成伦理价值的了。但是,由于什么是“低俗”是一个有不同看法的问题,把低俗趣味选择转化为公共道德的做法,它本身会引起争议。既然有争议,就需要有说理的公共讨论,而不是简单地下达行政命令。

在二、三、四、五的主张中,只有第二个主张涉及的是一个事实,因为什么是醉酒驾车或谋杀都是可以从法律上界定的,一旦立下规定,照章办理就行。但是,主张三、四、五却不是这样,它们每一个都包含一个有待界定的关键概念——体罚、腐败、低俗,而如何界定议题的关键概念,则正是不同主张会有分歧的关键所在。

理由的“证据”与“呼吁”

我在说理写作班上曾经以“是否允许体罚”为题布置过一次作文,结果发现,学生们对是否可以进行体罚的争论,基本上都是由对“什么是体罚”的不同理解和定义而起的。我在布置作文的时候所用的“体罚”一词,是明确特指的spanking,这种体罚触及的学生身体部位和方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用手掌、小棍子或木片打学生的臀部,所以又可以叫作“打屁股”。这是一种源于英国学校的体罚形式,美国现在还有一些地方保留英国传统的打屁股,虽然别的身体责罚方式已经是被禁止的了。

学生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学生认为,打屁股是一种体罚,而所有的体罚都会对学生造成肉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应予禁止。另一些学生则认为,打屁股是一种教育方式,让学生有机会学到赏罚分明的社会规则。持不同意见的双方在说理辩论中,都把“打屁股”上升到一个较高层次的概念之中:“教育”或“体罚”,然后,再以教育或体罚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来判断该不该打屁股。但是,作文争论的论题是打屁股,不是教育或体罚。所以,如果学生在作文中用“老师是否有权教育学生”或“老师是否有权批评学生”来代替“是否有权打学生屁股”,那就发生了论题偏差,写偏了论题。

这样的论题偏差是很容易发生的。例如,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授权班主任可以批评学生,曾引起了民众的责疑,认为“批评”一词过于模糊,掩盖了当前有的学校对学生粗暴体罚的严重问题。与“打屁股”这个明确的行为相比,“批评”显然是一个含义很模糊的行为。例如,学生犯了错,老师对他大声斥责,责令他写检查,甚至罚他站墙角、饿饭,这是批评吗?我们是不是因为老师有权批评学生,就允许老师以这类手段对付学生呢?对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会有不同看法的。在这种具体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就不再是老师可不可以批评学生,而是应该用什么合适的方法批评学生。由于“批评”不是教师具体行为的一个确切指称,因此它在实际教学中并无可操作的意义,“有权批评”这个主张从一开始就是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