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什么是说理(第4/9页)
人们通过说理获得一种可能是或者看上去是真实的结论。这种性质的结论,它的真实性是由人的理性来判断并相互商定的。这种真实性不是由超然于人的绝对“客观标准”所决定,因此,所有的说理都是可以再讨论的。说理不是非要辩论出一个我对你错的结果。当说理非要辩论出一个我对你错的结果时,它需要借助外在形式程序或权威的“决断”,如法庭的“判决”、通过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来自专门人士的“裁决”等等。这类决断是外在于说理的,尽管它也需要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有所说理(参见第十八讲,最后一小节)。
对于亚里士多德所说“修辞术是论辩术的相应物”,《修辞学》的翻译者罗念生先生这样解释:“修辞术和论辩术的题材都是有两种可能的或然事理,是一般人的‘意见’。……修辞术和论辩术的区别在于,修辞术采用连续的讲述方式,论辩术采用问答方式;修辞术面向各种各样的人组成的听众,论辩术面向少数有知识的听者。”亚里士多德指出,修辞术像是论辩术的分支,也像是伦理学的分支,伦理学应当成为政治学,因此修辞学也可以说是政治学的分支。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说理”的基本特征:说理表达的是一般人,而非专家的“意见”(当然,专家也可以像一般人那样表示意见);说理的对象是广大而不同的听众,不是小圈子或小学科的专门听者;说理与更为逻辑化的哲学论辩虽然相似,但有区别;说理离不开价值判断,包括伦理和政治的判断,尽管它并不专门讨论伦理和政治。
人们需要说理,因为说理比不说理更能找到真实和公正的东西,而真实和公正的东西在本质上来说是优于虚假和不公正的;一般来说,真实和公正的东西是比较容易证明而且比较容易说服人的;更为重要的是,人有足够的天生能力接受真实和公正的东西,这种能力就是“理性”。
“理性”不只是指思考和明理,而且还指“用理由来证明合理”。因此,说服必须包括用理由——说得通,别人能接受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看法或观点。“辩论”一词的拉丁词源的原义是“银”,把意思说清楚就像一块纯银,可以投射出光亮、清晰的映像,也就是像人们平时所说的“真理越辩越明”,银器越打磨越光亮。可惜现在的许多辩论不仅是粗糙的,而且是不允许打磨的,有的映照出扭曲的映像,有的混暗不清,有的语言甚至根本就是为了制造暧昧和假象。奥威尔说,扭曲真实的语言“就像乌贼鱼喷射出的墨汁”,它模糊了事实的轮廓,掩盖事实的细节。这样的语言是说理的天敌。
说理的目标不是寻找绝对的“确实”,那么说理的目标是什么呢?大致而言,说理有三个目标,分别是探究、说服和协商。
探究(inquiry)也称“发现”(discovery),这个目标是对事情形成看法,发现看法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有的不同看法,寻找真实全面的知识。探究的发现可能是阶段性的结果,所以还会引发进一步的探究,人们把这种阶段性结果称为“确信”(conviction),也就是经过仔细探究思考或讨论后得出的信念。
说服(persuasion)是用这样的信念去影响别人,经常不只是影响别人的想法,而且是让他们有与新想法一致的行动。这不仅需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且说理者要有善意和好的形象。说服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影响效果,经常是,无论一方如何说服,另一方仍然持有不同的看法,有自己的信念。这时候,说理的目标便会转化为“协商”(negotiation)。如果协商是为了不同意见者之间能达成某种共识,有所共同行动,则又称“审议”(deliberation)。
协商中有一种特别强调“共同基础”(common ground)的说理,称为“罗杰斯说理”,得名于卡尔·罗杰斯(Carl Rogers,1902—1987)。罗杰斯是美国心理学“人文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健康的社会必须要有合作型的人际关系,而说理则应当从已有的共识基础出发,无论不同意见者看上去多么分歧、对立,都有可能相互听取意见。例如,前面提到了两位网友因为在死刑问题上意见对立而相互仇视和对骂,用罗杰斯说理,便可以考虑这样一些共识基础。第一,双方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宝贵而神圣的。第二,双方都认为对死刑应该有所限制,不能想杀就杀。第三,双方都认为,一个被判死刑的罪犯对社会是一个威胁和危险。像这样先找到和认清共识基础,它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地降低双方的成见和敌意,使说理对话能朝相互了解的方向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