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贱论

人类社会一向需要法的禁束,权的治理。既有权的现象存在,便有权贵者存在,古今中外,一向如此。权大于法,权贵者超于法外,成为人上人。凌驾于权贵者之上的,曰帝,曰皇,曰王。中国古代,将他们比作“真龙天子”。既是“龙”,下代则属“龙子龙孙”。“龙子龙孙”们,受庇于帝者、皇者、王者的福荫,也是超于法外的人上人。既曰“天子”,出言即法,无敢违者,无敢抗者。违乃罪,抗乃逆,逆尤大罪。不仅中国古代如此,外国亦如此。法在人类社会逐渐形成以后相当漫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仍然如此。中国古代的法曾明文规定“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不是说法不惩处他们,而是强调不必用刑杖拷问。毕竟,这是中国的古法对知识分子最开恩的一面。外国的古法中明文规定过贵族可以不缴一切税,贵族可以合理合法地掳了穷人的妻女去抵穷人欠他们的债,占有之也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自从人类社会发展到文明的近现代,权大于法的现象渐趋式微,法高于权的理念越来越成为共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是权贵者之贵不似以往。将高官乃至将首相、总统推上被告席,早已是司空见惯之事,仅一九九九年不是就发生过好几桩吗?法律的权威性,使权贵一词与从前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人可因权而尊贵,比如可以入住豪宅,可以拥有专机、卫队,但却不能因权而特殊。他们比一般人更须时时提醒自己——千万别触犯法律。

法保护权者尊贵,限制权者特殊。

所以美国总统们的就职演说,千言万语总是化作一句话,那就是——承蒙信赖,我将竭诚为美国效劳!而为国效劳,其实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意思。所以日本的前首相铃木善幸就任前回答记者提问时道:“我的感觉仿佛是应征入伍。”

因权而特殊,将被视为文明倒退的现象,在当代法治和民主程度越来越高的国家里已经不太可能。因权而尊贵,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其中一项就是几乎没有隐私可言。其实,向权力代理人提供优厚的生活待遇,也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它的人民对于所信托的某一权力本身的重视程度,并体现着人民对某一权力本身的评估意识,故每每以法案的方式加以确定。其确定往往证明这样的意义——某一权力的重要性,值得它的代理人获得相应的待遇,只要它的代理人确乎是值得信赖的。

林肯坚决反对因权而特殊。在他就任总统后,时常生气地拒绝各种特殊的待遇。他去了解民情和讲演时,甚至不愿带警卫,结果他不幸被他的政敌们所雇的杀手暗杀。甘地在被拥戴为印度人民的领袖以后,仍居草屋,并在草屋里办公,接待外宾。他是人类现代史上太特殊的一例。他是一位理想的权力圣洁主义者,一位心甘情愿的权力殉道主义者。像他那么意识高尚的人也难免有敌人,他同样死在敌人的子弹之下。他死后被泰戈尔称颂为“圣雄甘地”。

无论因权而尊贵者,还是掌权而放弃特殊待遇者,只要他是竭诚为人民服务的,人民都将爱戴他。但,他们的因权而贵,是不可以贵到人民允许以外去的,更是不可以贵及家人及亲属的。因为后者并非人民的权力信托人。

因贫而“贱”是人类最无奈的现象。但也有某些人断不该因贫而被视为“贱”类,尽管他们从前确曾被权贵者富贵者们蔑称为“贱民”。我们现在所论的,非他们的人格,而是他们的生存状态。如果他们缺衣少食,如果他们居住环境肮脏,如果他们的子女因穷困而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如果他们生了病而不能得到医疗,如果他们想有一份工作却差不多是妄想,那么,他们的生存状况,确乎便是“贱”的了。我们这样说,仅取“贱”字“低等”的含义。

处在低等生活状态中的民众,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却断不可以一概被论为低等。恰恰相反,比如雨果笔下的冉·阿让,他的心灵,比权贵者高贵,比富贵者高贵。

权贵者富贵者与“贱民”们遭遇的“情节”,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过。那是人类社会黑暗时期的黑暗现象,“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便是生动的写照。

限制权贵是比较容易的,人类社会在这方面已经做得卓有成效。消除穷困却要困难得多,中国在这方面任重而道远。

约翰逊说:“所有证明穷困并非罪恶的理由,恰恰明显地表明穷困是一种罪恶。”

穷困是国家的溃疡。有能力的人们,该为消除中国的穷困现象而努力呀!

富贵是幸运。富者并非皆不仁。因富而善,因善而仁,因仁而德的贵者不乏其人。他们中有人已被著书而传,或已被立碑而纪念。那是他们理应获得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