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六十一次终身监禁

女儿获俄克拉荷马州大爆炸纪念馆一作文比赛奖后,学校很重视,校长和她的英文老师专门带她和学校另外一个获奖的同学出去吃饭。饭后我们在俄克拉荷马司法大楼会面,参加由俄克拉荷马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泰勒主持的颁奖典礼。

泰勒大法官介绍,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主要工作是读写,亦即审核被上诉的案子,看审判程序是否合适,量刑是否妥当等,然后出具书面意见。

泰勒法官给中学生们介绍了美国司法体系很独特的地方。首先,美国法庭审判有大陪审团制度,嫌疑人有权得到大陪审团参与的审判。大陪审团的构成者为十二个陪审员,用民意的判断,去平衡专家审判。这是美国独有的做法。其次,一个嫌疑人在被定罪以前,是无辜的,司法体系必须举证,证明他有罪。最后,这样的举证,必须超过“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由于我法律知识欠缺,不太明白,上网问询,网友告诉我说,这是指“无可辩驳”的“铁证”。作家周黎明先生的解释为:“就是宁可错放走三千,不可错杀一个。电影《十二怒汉》便是诠释这种理念的,跟曹操的做法刚好相反。”

俄克拉荷马城大爆炸主谋,是退伍军人麦克维。他认为联邦政府已经成为暴政的象征,尤其不满FBI围攻邪教组织在德克萨斯州韦科造成七十六人死亡的事件,故策划了这次爆炸。麦克维被联邦司法体系判处死刑。

主要从犯特里·尼科尔斯的审判法官为泰勒。陪审团成员讨论中,有七位主张给出死刑判决,五位成员主张终身监禁不得保释。泰勒说,支持终身监禁的陪审员,觉得将此人处死实在太便宜。现场一个来自德克萨斯的获奖学生问泰勒,他自己怎么看待无期徒刑比死刑更重的问题。泰勒说他作为法官,不能直接说出他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不过他说:“这几个普通民众陪审员提出的问题,很让我思考。这位嫌疑人当年四十九岁,是让他一下子注射死亡,对得起那些死伤者,还是让其终身监禁不得保释?”他用外交辞令解释说:“这让我思考。”确实让人思考。苏格拉底也曾在临终申辩中说:“离别的时刻已到,我们各走各的路吧——我去赴死,你们去活。哪条路更好,只有天知道。”

由于陪审团僵持不下,最终泰勒法官给出判决。他判此人一百六十一次终身监禁,每一次都不得保释。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百六十一次,和一次效果一样。此人被关到一个重刑犯监狱,永远不能和任何人接触,包括每天一小时锻炼的时候。

为什么是一百六十一次呢?因为他的原因,造成了一百六十人死亡,其中一位是怀孕末期,腹中胎儿也算一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