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异

据说战国时期名家有一个学派叫“合同异”,这个学派认为“天与地卑,山与泽平”,万物看起来不同,其实都一样。这个伟大的“辩证法”可了不得,谁要是熟练掌握了它,辩论就能做到无往而不胜。请看:

“你不也还吃肉吗?有什么资格批评归真堂活取熊胆?其实都一样。”

“别听他说得那么好听,当政者都是既得利益集团。其实都一样。”

“我们这公款消费几千亿,但有报道称奥巴马全家度假也花费公款几百万。官员乱花钱,其实都一样。”

“我们是限制言论,但是维基揭秘一出来,西方政府不也气急败坏吗?政府都想控制言论,其实都一样。”

“看守所神秘死亡和刑讯逼供是存在,但是美军的伊拉克监狱虐俘案呢?监狱虐待犯人,其实都一样。”

……

一句话,我站在粪坑里,所以我脏;你手里有泥巴,所以你脏。我们都脏,本无不同。“天与地卑,山与泽平”,哦耶。

一味“合同异”,要点就是否认量变之间的差异,否认差异就是否认了进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而为一切落后进行辩护。岂止否认,还要嘲讽。我仅仅是“坏”,你又“坏”又“虚伪”,我是真小人,你是伪君子,我呸。

最近网上热议新刑法草案第73条款时,果然,我又听到了那个熟悉的句式:美国不也那么那么了,我们就不能这么这么吗……其实都一样。

73条中最有争议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内容,该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可对其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人担心,这可能导致作为党纪的“双规”被司法化,甚至可能使收容审查死灰复燃。毕竟,“危害国家安全”是个含糊的字眼,在权力缺乏制衡的情况下,权力机构打击异己甚至官员公报私仇完全可能用这个罪名。时不时有人“被失踪”的现实,更加剧了人们的疑虑。马晓军律师就是一例:他因卷入李庄案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个月,其情形无异于被地方部门公然绑架和非法关押。有人担心73条的出台,则可能使这种行为变得“有法可依”。

这种疑虑本是现代公民对公权可能被滥用表达出的健康警觉,但有法学家说了:美国不还有《爱国者法案》吗?我们怎么就不能有73条?于是翻出《爱国者法案》里“可对恐怖分子嫌疑人进行无限期拘留”的条文。你看,你看你看,天下乌鸦一般黑。

在应该学习他国长处的时候,诉诸“国情”,在为本国不足辩护的时候,却诉诸“普世”,还真是辩论中的制胜法宝。好比一个孩子,在小明学习的时候说“我肚子疼,不能跟小明一样学习”,在吃垃圾食品时却肚子不疼了,说:你看,小明都吃了!

问题是,两人吃的是一种东西吗?

首先,《爱国者法案》出台于“9·11”之后,是明确地针对恐怖分子嫌疑人和资助者的法案,政府几乎不可能用它来打击美国内政的批评者。在那里,“国家安全”与“政府安全”是不可混淆的两码事,而在“我们这儿”,两者常常混为一谈。其次,嫌犯有相当的法律保护。“9·11”袭击中的“第20个劫机者”嫌犯——因偶然原因没能实施袭击的卡塔米——至今仍未审判定罪,甚至可能被释放,就是因为美国复杂的司法程序保护他。而我们这儿律师都常常自身难保。再次,《法案》从制定到实践,都有不同权力机构的横向制衡。比如对嫌疑人进行窃听,需要独立的法院批准方可实施。又比如《法案》中原有“秘密搜查”条款,但有法官以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为由拒绝适用,导致《法案》后来修正。最后,《法案》备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多年来,抗议示威此起彼伏,诉讼不断,文化和媒体界更是极尽讥讽,甚至“美国图书馆协会”都决议谴责,认为要求查阅嫌犯借阅记录的做法侵犯民众隐私……总之,在权力制衡和民众虎视眈眈下,《法案》的每一个条款实施都举步维艰。同一个法案,在缺乏制衡和批评的环境里,则可能是给公权发张畅通无阻的通行证而已。这当然不是说《爱国者法案》没有问题,而是两者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程序、舆论环境都很不同,混淆二者,不过是又一次运用“合同异”大法而已。

西谚云:不要让“最好”成为“更好”的敌人。意思是80分不完美,60分也不完美,但不要因为80分不是100分而否认从60分进步到80分的意义。不过中谚却说:五十步怎么可以笑百步?要我说,五十步怎么不可以笑百步,九十九步都可以笑百步。人类文明的进步靠的就是点点滴滴的努力,大的进步值得大的肯定,小进步值得小的肯定。别说什么“关了灯都一样”,21世纪了,为什么总要关着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