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的那场旅行(3)

联邦党人的"精英治国"和"充分制衡"精神、以及反联邦党人的"平民自治"和"权利底线"精神至今仍然是美国政治的两大支柱。美国宪法之所以经受200多年的考验仍然不过时,就在于"平民自治"精神在为*制度提供活力,而"精英治国"精神在政治互动的过程中提炼理性;"权利底线"精神为权利的不断扩张提供了基础,而"充分制衡"精神使任何权利的扩张不至于转变成专断的权力。

当1835年托克维尔为美国"无处不在的平等精神"而叹为观止时,奴隶制在美国还没有废除,妇女仍然没有选举权,1830年印第安人迁徙法案正拉开印第安人"血泪之路"的序幕。今天我们回头看当时的美国,会觉得托克维尔将"平等"视为美国政治最大的特点简直是个笑话。其实在这一点上不必过于苛求托克维尔,平等只是相对而言的,相比当时的欧洲和东方国家,美国的确是一个普通人面前呈现出最多可能性的社会。

更重要的是,令托克维尔惊叹的不完全是已经实现的平等,而是这个制度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即它所蕴含的"平等的可能性"。19世纪30年代,美国的政治权利仅仅被"白人男性"享有,但是权利就像是水滴,一旦下渗,就会开始沿着平面蔓延。美国的先驱之处,就在于它是第一个让权力的水滴从皇宫贵族渗向平民百姓的现代国家。第一步是权利的下渗,第二步才谈得上渗透的均匀。托克维尔站在1835年的美国,看到那些暂时被"白人男性"垄断的权利将四处蔓延的前景,意识到权利的"细菌"在翻出国王贵族的围墙之后将迅速传染给每一个人,并为此惊叹不已。

的确,在接下来的200年里,托克维尔看到的"权利细菌"开始慢慢扩散,直至从法律意义上覆盖整个社会。美国的*制度史,就是民权不断平等化的历史。这个过程有两个层面,第一个是政治权利的平等化、平民化过程,对此最好的说明莫过于美国的修宪史。200多年来,虽然国会曾经有过一万多个修宪提议,但只有25个修正案通过并生效(除了另外两个相互抵消的法案)。前10条是著名的"权利法案",全部内容都是限制政府权力,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比如著名的"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宗教自由,比如颇有争议的"第二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武器拥有权。其它15个修正案里,有5个直接涉及选举权的扩大:1870年将选举权扩大到各个种族(第15修正案);1920年女性选举权(第19修正案);1961年哥伦比亚特区居民选举权(第23修正案);1964年禁止以未交税为由剥夺公民选举权(第24修正案);1971年将选举权从21岁降低到18岁(第26修正案)。另外有5个修正案涉及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1798年限制联邦法院干涉州级事物(第11修正案);1865年林肯著名的废奴法案(第13修正案);1868年"适当保护"和"平等保护"条款(影响深远的第14修正案);1992年限制国会给自己涨工资的权力(第27修正案)。剩下的几个修正案则涉及选举制度:1803年副总统由选举产生(第12修正案);1913年参议员由间接选举改成直接选举(17修正案);1933年涉及国会会期的一项技术改革(第20修正案);1951年总统任期限制(第22修正案);1967年总统残疾后的继任问题(第25修正案)。就是说,美国宪法200多年来经历了极少的改动,而所有经历的改动,除了少数涉及技术改动外,几乎全部都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增进政治权利的扩大或者平等化。在所有的修正案中,只有一条,即1913年通过的第16修正案涉及政府权力的扩大:赋予联邦国会征收收入税的权力。而这一条,本质上还是旨在扩大平等-----正是从这一修正案开始,美国政府开始了收入再分配进程,从此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