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二十八(第2/3页)

“可是这一切不可能这样简单,”他对自己说,但同时他又清楚地看到,这种观点虽然与他过去一贯的看法相反,起初觉得它很古怪,却无疑是正确的解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是这样。“怎样对付作恶的人,难道让他们永远得不到惩罚吗?”这种惯常的反驳现在已经不会使他张口结舌。如果惩罚果真能减少犯罪,改造罪犯,那么这样的反驳或许有点道理。然而事实证明,后果恰恰相反,由于一部分人无权改造另一部分人,那么你能做到的唯一明智的事情,就是不再做这种非但是有害无益,甚至是伤天害理的残酷的事。“几百年来,你们始终在严惩你们认为有罪的人。那么,结果怎样呢?这种人绝迹了吗?他们非但没有绝迹,人数反而增加了,因为不仅添了一批因受惩罚而变得堕落的罪犯,还添了一批审判别人、惩罚别人的罪犯,这就是那些审判官、检察官、侦讯官和狱吏。”涅赫柳多夫现在明白,社会和社会秩序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是因为存在那些专事审判别人和惩罚别人的合法罪犯,而是因为尽管社会上存在这种腐败现象,人们毕竟是相怜相爱的。

涅赫柳多夫希望在同一本福音书里找到能证实这种思想的文字,就开始从头读起。他读着一向使他感动的《登山训众》(1),今天才第一次发现这段训诫并非抽象的美好思想,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也并非高不可攀而难以实现,而是浅近明了、切实可行的戒律。一旦执行这些戒律(这是完全做得到的),人类社会就会确立全新的秩序,到那时不仅涅赫柳多夫切齿痛恨的暴力会自行消亡,而且人类追求的至高无上的幸福——建立人间天堂,也能得以实现。

这些戒律共有五条。

第一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二十一节至第二十六节)是人不仅不可杀人,而且不可对弟兄动怒,不可将别人看得分文不值,称别人为“拉加”(2)。如果与人发生争吵,就应在向上帝献礼以前,即向上帝祷告以前,同他和好。

第二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二十七节至第三十二节)是人不仅不可奸淫,而且不可贪恋女色,一旦同一个女人结为夫妻,就应忠贞不渝。

第三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三十三节至第三十七节)是人不应在许诺做某事时起誓。

第四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三十八节至第四十二节)是人不仅不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且当有人打你右脸时,应当把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应当宽恕别人对你的欺负,要逆来顺受。无论别人向你提出什么要求,都不应加以拒绝。

第五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四十三节至第四十八节)是人不仅不可恨仇敌,打仇敌,而且要爱仇敌,帮助仇敌,为仇敌效力。

涅赫柳多夫凝视着油灯的火光直发愣。他想起生活中的种种丑行,又设想如果人们能够从这些戒律中受到教益,这种生活将会变得怎样,于是他的内心充满了很久未曾有过的喜悦,仿佛历尽了长期的劳累和痛苦之后突然找到了宁静和自由。

他一夜未睡,就像许许多多读福音书的人一样,读着读着,终于悟出了以前反复读过却未能发现的这些字句的真正含义。他像海绵吸水一样,贪婪地吸取书中揭示出来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令人欣喜的道理。他觉得他读到的一切都似曾相识,似乎把他早已知道却没有充分领悟和相信的道理加以证实。现在他领悟了,相信了。

然而,他不仅领悟和相信人们执行这些戒律就能得到至高无上的幸福,他还领悟和相信,只要人人执行这些戒律,就无须再做别的事情。人类生活的唯一合理的意义就在于此。任何背离戒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立刻会受到惩罚。这是从全部教义里总结出来的道理,关于葡萄园的比喻(3)把这个道理说得更加清楚,更加有说服力。一些园户原来是被派到葡萄园去为园主干活的,却把葡萄园当作他们的私产,仿佛园里的一切都是为他们置办的,他们的活儿就是在这园里寻欢作乐,于是他们忘记了园主,杀害凡是向他们提到园主、提到他们对园主应尽义务的人。

“我们的所作所为也是这样,”涅赫柳多夫想,“我们向来抱有一种荒谬的信念,认为我们自己就是生活的主人,人活在世界上就是为了享乐。这显然是荒谬的。要知道,既然我们被打发到世界上来,那是出于某一个人的意志,为了达到某一种目的。可是我们却断定,我们活着就是为了享乐,显然,我们不会有好结果的,就像不执行园主意志的园户一样。主人的意志都体现在这些戒律里。只要人们执行这些戒律,人间就会建立起天堂,人们就会得到至高无上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