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第4/8页)

IV.货币地租

在这里,我们把货币地租——它和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产业地租或商业地租不同,后者只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理解为单纯由产品地租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地租,就象产品地租本身只是已经转化的劳动地租一样。在这里,直接生产者不是把产品,而是把产品的价格付给他的土地所有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因此,一个实物形式的产品余额已经不够;它必须由这个实物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虽然直接生产者仍然要继续亲自生产至少是他的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但是现在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整个生产方式的性质就或多或少发生了变化。生产方式失去了它的独立性,失去了超然于社会联系之外的性质。生产费用中现在或多或少的货币支出所占的比率有了决定性的意义;无论如何,总产品中超过一方面必须重新用作再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必须用作直接生活资料的部分而要转化为货币的那部分余额,现在有了决定性的意义。但这种地租的基础,虽然已日趋解体,还是和在产品地租(那是出发点)的场合一样。直接生产者仍旧是继承的或其他传统的土地占有者,他必须向他的这种最重要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即地主,以转化为货币的剩余产品的形式,提供剩余的强制劳动,也就是没有报酬、没有代价的劳动。对那些和土地不同的劳动条件(农具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在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就已经首先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这一点对货币地租形式来说,更是先决条件。最初只是偶然的,以后或多或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要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前提。这种转化还要以产品有一个市场价格,并或多或少接近自己的价值出售为前提,而在以前的几种形式中,却不一定是这样。在欧洲东部,我们现在也还可以部分地看到这种转化过程。没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程度的发展,这种转化是不能实现的,这一点可以用以下事实来证明:罗马帝国屡次试图实行这种转化都遭到了失败,在试图至少把实物地租中作为国税存在的部分转化为货币地租以后,又恢复了实物地租。又如在法国革命前,货币地租和以前各种地租形式的残余混杂在一起,也表明了这种转变的困难。 但是,作为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并和它相对立的货币地租,是我们以上所考察的那种地租——作为剩余价值和向生产条件的所有者提供的无酬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的地租——的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纯粹形式的货币地租,和劳动地租、产品地租一样,不代表超过利润的余额。从概念上说,它会吞并利润。只要利润实际上是作为剩余劳动的一个特殊部分同地租一道产生的,货币地租也和以前各种形式的地租一样,仍然是这种萌芽状态的利润的正常限制。这个萌芽状态的利润,只有当那种体现为货币地租的剩余劳动完成以后,出现利用自己的或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可能性时,才能发展起来。如果利润真正同这个地租一道产生,那末,不是利润限制了地租,相反地,是地租限制了利润。但是,上面已经讲过,货币地租同时就是以上考察的那种显然同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一致的地租,即作为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和统治形式的地租的解体形式。 货币地租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撇开一切中间形式,例如撇开小农租佃者的形式不说——必然或者使土地变为自由的农民财产,或者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地租。 在实行货币地租时,占有并耕种一部分土地的隶属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会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即按成文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因此,从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这种转化,一方面会在其他方面适合的一般生产关系下,被利用来逐渐剥夺占有土地的旧式农民,而代之以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另一方面,这种转化又使从前的占有者得以赎免交租的义务,转化为一个对他所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此外,不仅在由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的同时,必然形成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人雇用的短工阶级,而且甚至在这种转化之前就形成这个阶级。在这个新阶级刚刚产生,还只是偶然出现的时期,在那些境况较佳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中间,必然有那种自己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习惯发展起来,正如早在封建时期,就有富裕的依附农自己又拥有依附农一样。因此,他们积累一定的财产并且本人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也就逐渐发展起来。从这些旧式的、亲自劳动的土地占有者中间,也就产生了培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温床,他们的发展,取决于农村以外的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发展,如果象在十六世纪的英国那样,由于发生了特别有利的情况,对他们起了促进作用,例如,当时货币的不断贬值在历来的长期租约的条件下使土地所有者蒙受损失,而使租地农场主发财致富,那末,租地农场主就会特别迅速地发展起来。 此外,地租一旦取得货币地租的形式,同时交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一旦取得契约关系的形式,——这种转化一般只是在世界市场、商业和工业已有一定的比较高的发展程度以后才有可能,——也就必然出现租赁土地给资本家的现象。这些资本家一向置身在农村范围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城市中已经发展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即产品只是作为商品,并且只是作为占有剩余价值的手段来生产的形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这个形式只有在那些在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期支配着世界市场的国家,才能成为一般的常规。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租地农场主成了这种农业工人的实际支配者,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而土地所有者现在只和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发生直接关系,而且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因此,地租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不仅是事实上的、偶然的(这在以前各种形式内已经部分地发生过),而且是正常的,是在它的公认的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上发生的。它已经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下降为这个剩余劳动超过从事剥削的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的部分而形成的余额,并且全部剩余劳动,即利润和超过利润的余额,现在都直接由他榨取,以总剩余产品的形式由他取得,并转化为货币。现在,他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只是他用他的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而榨取的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他平均要交给土地所有者多少,这种界限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它调节的非农业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因此,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资本所要求取得的应优先归它所有并且通常也归它所有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而形成的余额。现在,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一般剩余价值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枝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至于生产方式本身的逐渐的变化是怎样和这种变化相适应的,则不必深入研究了。这一点从下述事实已经可以得到说明:对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来说,土地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已经成了正常现象;以前只有超过他的生活资料的余额才转化为商品,而现在这种商品相对说来只有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转化为他的生活资料。现在,已经不是土地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己和自己的生产率,而是资本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己和自己的生产率。 平均利润和由它调节的生产价格,是在农村关系之外,在城市商业和工业的范围内形成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的利润,不会进入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因为他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的关系。当他赚到利润,也就是说,当他靠自己的劳动,或靠剥削别人的劳动,而实现一个超过本人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时,这件事是在正常的关系背后发生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个利润的量并不决定地租,相反地,它本身是由作为它的界限的地租决定的。中世纪的高利润率,不只是由于资本的构成很低,即其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要素占优势造成的。这种高利润率是由于在农村中盛行的欺诈,由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及其隶属农民的收入的一部分被人占有造成的。如果在中世纪,在封建制度没有象意大利那样被例外的城市发展破坏的地方,到处都是农村在政治上剥削城市,那末,无论什么地方都没有例外地是城市通过它的垄断价格,它的赋税制度,它的行会,它的直接的商业诈骗和它的高利贷在经济上剥削农村。 人们也许会认为,只是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农业生产上的出现就足以证明,从来就要在这个形式或那个形式上用来支付地租的土地产品的价格,至少在租地农场主在农业生产上出现时,必然高于工业的生产价格,而无论这是因为土地产品的价格已经达到垄断价格的水平,还是已经上涨到土地产品价值的程度,而它的价值实际上高于由平均利润调节的生产价格。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末,按土地产品的现有价格,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就不可能首先由这些产品的价格来实现平均利润,然后由同一个价格,以地租形式再来支付一个超过这个利润的余额。人们也许会由此得出结论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同土地所有者订立租约时所遵循的一般利润率,是在不把地租包括在内的情况下形成的,所以,只要一般利润率在农业生产上开始起调节作用,就会发现这个余额,并把它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例如,洛贝尔图斯先生就是按照这个传统的方法来说明问题的。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