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信用和虚拟资本(第6/6页)

(第2512号)“为产品而开出的汇票有两种。属于第一种的,是国外向进口商人开出的原汇票……这种为产品开出的汇票,往往在产品抵埠以前已经到期。因此,在商品抵埠的时候,如果这个商人没有足够的资本,他就必须把商品送到经纪人那里去押款,直到他能把商品售出时为止。然后马上会由利物浦的商人用那宗商品作担保,向经纪人开出另一种汇票……因此,要弄清经纪人那里是否有这宗商品,以及他为这宗商品提供了多少贷款,就成了银行家要做的事情。银行家必须弄清楚,经纪人是否有财产能够在蒙受损失时用来补偿损失。” (第2516号)“我们也接受来自外国的汇票……某人在国外购买那种在英国兑付的汇票,并把它送到英国的一个商行。从这种汇票我们看不出它是开得适当还是不适当,是代表产品还是只代表风。” (第2533号)“您说,几乎每一种外国产品售出时都要蒙受巨大的损失。您认为,这是由于在这类产品上进行了不当的投机造成的吗?——这是由于这类产品进口很多,但没有相应的消费可以吸收它们。无论从哪一点看,消费都非常显著地下降了。”——(第2534号)“十月间……产品几乎完全卖不出去。” 关于在崩溃最严重的时刻人们怎样普遍地只顾自己,一位第一流的行家,可敬的狡猾的战栗教徒,奥维伦一葛尼公司的赛米尔·葛尼,在同一个报告中说: (第1262号)“在恐慌笼罩着的时候,一个实业家不会自问,他把自己的银行券投放出去能获得多少,也不会问,他在出售国库券或利息率为3%的债券时会受1%的损失还是2%的损失。只要他一旦处于恐怖的影响之下,他就不再关心是赢利还是损失;他只求自身的安全,至于其他人会怎样,他一概不管。” V.关于两个市场互相造成商品充斥的问题,一个从事东印度贸易的商人亚历山大先生,曾向1857年银行法下院委员会(本书引用时题为:银行委员会,1857年)作证说: (第4330号)“目前,如果我在曼彻斯特投下6先令,我将在印度收回5先令;如果我在印度投下6先令,我也将在伦敦收回5先令。” 这样,印度市场为英国商品所充斥,英国市场也同样为印度商品所充斥。而且,这是在1857年夏天发生的情况,和1847年的惨痛经验相距还不到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