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不变资本使用上的节约(第6/9页)

雇工人数

产业部门和所在地

每10万人中的死亡率

 

 

25—35岁

35—45岁

45—55岁

958265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农业

743

805

1145

22301男

12377女

伦敦的裁缝工人

958

1262

2093

13803

伦敦的排字工人和印刷工人

894

1747

2367

(第30页) 必须指出,并且实际上已由卫生部门的主管人员、报告的编写人约翰·西蒙指出,报告中列举的伦敦25—35岁的裁缝工人、排字工人和印刷工人的死亡率的数字大大缩小了,因为在这两个行业中,伦敦的业主从农村招收大批青年人(也许到30岁为止)当学徒和“见习生”,也就是让他们进一步学手艺。这些人使计算伦敦产业人口死亡率所依据的雇工总人数增加了;可是他们并没有按相同的比例增加伦敦的死亡人数,因为他们留在伦敦不过是暂时的;如果这个期间他们得了病,他们就回到农村的家里去,如果死了,就在那里进行死亡登记。就年纪较轻的工人来说,情况更是如此,这就使伦敦人口的这一年龄的死亡率根本不能成为衡量产业不卫生状况的尺度。(第30页)

排字工人的情况同裁缝工人相似。对他们来说,除了缺少通风设备,呼吸有毒的空气以外,还要加上做夜工。他们的劳动时间通常是12到13小时,有时是15到16小时。 “煤气灯点着后,室内非常闷热……此外,往往还有铸字房的烟雾,机器或下水道的恶臭,从楼下侵入,使楼上的空气更加污浊。下面房间的热气使天花板发热,增加了楼上房间的温度。如果房间矮,煤气消耗量大,那就是很大的祸害。而在楼下装有蒸汽锅炉、整个房屋闷热得难受的地方,情形就更坏……一般说来,通风极差,完全不足以在日落之后把热气和煤气燃烧的产物排除出去。很多工场,特别是原来作为住房的工场,情况尤为悲惨。”“有些工场,特别是印刷周报的工场(这里也雇用12岁到16岁的少年),工人几乎要接连不断地劳动两天一夜;而另一些承担‘急’件的排字房,星期日也不让工人休息,他们每周的工作日是7天,而不是6天。”(第26、28页) 我们在第一卷第八章第三节曾经谈到女时装工过度劳动的情形。她们的工作场所,在这个报告中,由奥德医生作了描述。即使有时白天情况好一些,但是煤气点燃以后,这种工场就变得又热又臭,很不卫生。在34家较好的工场中,奥德医生发现,每个女工平均占有的空间如下: “4家在500立方呎以上;4家是400—500立方呎;5[家是300—400立方呎;5家是250—300立方呎;7家]是200—250立方呎;4家是150—200立方呎;9家只有100—150立方呎。即使在其中最好的几家,要持久地工作,空气也不足,除非那里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即使通风良好的工场,天黑以后,由于必须点燃很多盏煤气灯,也还是太闷热。” 下面是奥德医生关于他曾经访问过的一家由中间商人开设的小工场的记述:

“一个1280立方呎的房间,上班的工人有14名,每人所占的空间为91.5立方呎。这里的女工都显出疲劳憔悴的样子。她们的工资,除茶水外,每周7—15先令……劳动时间是上午8时到下午8时。这个小房间里挤着14个人,通风很差。只有两个可打开的窗户和一个已经堵塞的烟囱,此外没有任何专门通风设备。”(第27页) 这个报告在谈到女时装工的过度劳动时说: “高级时装店青年女工的过度劳动,一年中大约只有4个月,但达到了可怕的程度,这在很多场合一度引起公众的震惊和愤慨;在这几个月中,她们在工场照例每天要干整整14小时,在有大批紧急订货的时候,每天要干17—18小时。在其他季节,也许要在工场干10—14小时;在家里劳动的,通常要干12或13小时。在女大衣、披肩、衬衫等成衣业中,工人在共同的工场内干活的时间,包括使用缝纫机的劳动在内,要少一些,大多不超过10—12小时;但是奥德医生说,有几家有时用额外时间付给特殊报酬的办法,来大大延长正常的劳动时间;另外几家在正常的劳动时间结束后,让工人把活带回家里去完成。我们可以补充一句,这两种过度劳动,往往都是强制性的。”(第28页) 约翰·西蒙在这页的一个脚注中指出: “传染病协会的秘书拉德克利夫先生,有特别多的机会考察第一流成衣店女工的健康情况,他在每20个自称‘完全健康’的女工中,发现只有一个是健康的;其余的人都在不同程度上显得体力疲惫、神经衰弱以及各种各样由此引起的机能失调。他所列举的原因,首先是劳动时间过长。他估计,甚至在淡季,每天至少也劳动12小时;第二是工场过分拥挤,通风很差,煤气灯使空气变得污浊不堪,食物不够或太差;以及对住房是否舒适漠不关心。” 英国卫生局这个主管人员得出的结论是: “工人要坚持他们在理论上的首要的健康权利,也就是说,要求雇主无论叫他们干什么活时,都要在他的责任所及的范围内并由他出钱使这种共同劳动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有害健康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办不到的;并且,当工人事实上没有能力自己争得这个健康权利的时候,不管立法者设想的意图是什么,他们也不能指望从那些实施卫生警察法的官员那里得到任何有效的援助。”(第29页)——“毫无疑问,要划一条准确的界限,确定雇主在这个界限内应该服从的法规,会有一些小小的技术上的困难。但是……在原则上,保护健康的要求是带有普遍性的。现在千千万万个男女工人的生命,在只是由于他们的职业而造成的无限的生理痛苦中,不必要地萎缩和缩短了。为了他们的利益,我要大胆表示这样的希望:劳动的卫生条件应当普遍地置于适当的法律保护之下,至少要保证在一切室内工作场所安装良好的通风设备,并且在每一个按其性质来说本来就不卫生的劳动部门,要尽量地限制那种对于健康特别有害的影响。”(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