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都市商业对农村改良的贡献(第3/4页)

大地主的个人消费,就在这情况下逐渐增大起来。因此,他所养活的门客,就非逐渐减少以致全部打发掉不可。由于同一理由,不必要的佃农,亦非逐渐打发不可。农田加大了,而地主不顾被裁减佃农的怨言,却仍把佃农人数减少到按照当时不甚完善的耕作和改良情况耕作所需要的最少人数。由于尽数打发了不必要的寄食者,由于逼着佃农缴出农田所能提供的全部价值,地主所得的剩余,或者说剩余的价格逐渐增大了。这个较大的剩余,商人和制造业者又给他提供方法,使其能自己来消费,像此前消费其余部分一样。个人消费增大这一因素,又驱使地主们渴望所得地租,能超过现在改良状态下土地所能提供的数额。但这样土地就要进一步改良,佃农就要增加费用,如果租佃期限不够长,不足以使他收回增加的费用及其利润,他决不会同意地主加租的要求。他定要延长租期。地主们爱好浮华,要扩大用度,终于承认佃农的条件。这就是长期租地权的起因。

可随意退租的佃农,耕作土地,给付十足的代价,他并非完全隶属于地主。他们彼此所得的金钱上的利益,是相互的平等的。可随意退租的佃农,不会牺牲生命与财产来为地主服务,而在租期延长后,他就简直是独立自主的了。除了按照租约或习惯法,地主别想让他做一点儿其他事情。

佃农既已独立,门客又已打发掉,大领主就不能再干涉法律的正常的执行,不能再扰乱地方的治安了。他们那与生俱存的权力已经卖掉,然而,出卖的目的,不是像伊骚那样为了饥饿,为了必需,却仅仅为了耳目玩好,仅仅为了为儿童所玩乐而非成人所应追求的宝石钻戒。因此,他们就像城市中的殷实市民或商人一样平庸了。于是,在城市,在乡村,都设立了正常的政府。没有谁能扰乱都市的政治,也没有谁能扰乱乡村的政治了。

下述一事,或与本题无关,但不妨在此一提。即以大宗地产,由父传子,子传孙,传至许多世代的世家,在商业国,是极罕见的。反之,在商业不盛的国家,如威尔斯,如苏格兰高地,则极普通。阿拉伯历史,充满着贵族的世系;有一位鞑靼可汗著了一部历史,曾经译成几种欧洲文字,其中,就全是关于贵族的世系。这可证明,古世家在这些国家是极普通的。在富人收入只能用于养活尽量多的人的国家里,富人的用度很少过分,他的仁爱心似乎难以热烈得使他企图养活超过他所能养活的人数。但在收入的最大部分归个人消费时,他的用度就往往极无限制;因为他的个人虚荣心,是无限制的永远满足不了的。所以,在商业国,即使有极严厉的法规取缔挥霍浪费,长期富裕的家庭仍属罕见。但在商业不盛的国家,即使没有法规取缔,亦多长富之家。像鞑靼和阿拉伯那样的游牧民族,财产不易消费,取缔浪费的法规,亦无设立的可能。

对于公众幸福,这真是一种极重要的革命,但完成这种革命的,却是两个全然不顾公众幸福的阶级。满足最幼稚的虚荣心,是大领主的唯一动机。至于商人工匠,虽不像那样可笑,但他们也只为一己的利益行事。他们所求的,只是到一个可赚钱的地方去赚一个钱。大领主的痴愚,商人工匠的勤劳,终于把这次革命逐渐完成了,但他们对于这次革命,却既不了解,亦未预见。

因此,在欧洲大部分地方,城市工商业是农村改良与开发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结果。但是,这种发展,既与自然趋势相反,当然是迟缓和不确定的。试比较以工商业为国富基础的欧洲各国的缓慢进步,与以农业为国富基础的我国北美殖民地的急速进步吧。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居民数目,在将近五百年中,未增加一倍。我国北美殖民地有些地方,却是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就增加了一倍。在欧洲,长男继承法和各种永久所有权,使大地产不能分割,也就使小地主不能增加。我们知道,小地主对其有限土地十分熟悉,爱护备至。他不但喜欢开发它,而且喜欢改良它。他在各种耕作者中算是最勤勉,最聪明,最成功的了。加之,长男继承法和永久所有权,又使许多土地不能出卖,常使购买土地的资本多于待售的土地,从而使土地常以独占价格出售。土地所得的地租,常不足以支付买价的利息,至于修补费,及其他各种意外费用,更不用说。所以,购买土地,在欧洲,是小资本利润最少的用途。固然有些不再经营工商业的人,为安全起见,亦有时愿把小资本用来购买土地。还有些从别的来源取得收入的专门职业家,亦常因要保储蓄的安全,喜投资购买土地。但是,一个青年,如果不愿从事工商业,而用两三千镑资本购买一小块土地来开发,固然也可以生活愉快,不依靠人,但要希望成为大富翁大名人,就绝不可能了。如果他把资本用于别的用途,他就可望发大财或享大名,和别人一样。而且,这样的青年人,虽不希望成为地主,但大都不愿成为农民。这样,任人购买的土地既少,土地的卖价又高,结果,使许多原来可能用于改良和开发土地的资本都不投到这方面来。反之,在北美洲,则有五六十镑的资本,便足够用来开办一个农场。那里,未开垦土地的购买与开发,既为最大资本最有利的用途,亦为最小资本最有利的用途。在那样的地方,这既是最直接的致富方法,也是最直接的成名方法。那里的土地,几乎全无代价取得,即使付出代价,亦比其自然生产物的价值少得多。这种事在欧洲是绝不可能的;在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的任何国家都是不会有的。可是,当一个大家庭的家主死时,所遗土地财产若能平均分配于各个儿女,则所遗地产,大都有出售的日子。待售的土地就会增加,土地就不能再以独占价格出售。土地的自由地租,这样将渐足抵付买地地价的利息;以小额资本购买土地,亦将和其他用途同样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