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论地租

作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地租自然是承租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试图让留给土地租地人的土地产品的份额,仅足够维持其用来提供种子、支付劳动、购买和维持牲畜以及其他农具的资本,并提供本地区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数额显然是承租满意的且不遭受损失的最小份额,地主绝不会多留给他任何东西。超过这一份额的生产物或那一部分产物的价格,地主自然会设法留给他自己,作为地租,这显然是承租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支付的最高份额。的确,有时候由于慷慨,更多的是由于无知,地主接受比这一数额略低的地租;有时候,虽然比较少见,由于承租人的无知,他愿意按照本地区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而言,支付更多或接受略少的地租。但这种比例仍可视为自然地租,或自然会使大部分土地出租的租金。

也许有人认为,地租只不过是地主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毫无疑问,在某些场合,情况可能部分是这样,但只不过是部分如此而已。对于未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收取地租,而所谓土地改良所付出的利润或利息,一般只是这种原始地租的附加额。土地改良所需的资本未必总是由地主支出的,有时候,承租人也可以支出资本。不过,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同样要求增加地租,好像土地改良的资本是由他出的。

有时,地主对完全不能进行人工改良的土地也要收取地租。巨型海藻(kelp)是一种海草,经过燃烧之后,可提供一种制造玻璃、肥皂以及其他用途的碱盐。这种海草生长在大不列颠的几个地区,尤其是苏格兰高水位标志之下的岩石上,每天被海潮淹没两次,所以,生长在这些岩石上的海草绝不是靠人工增多增加其数量的。但是,地主对生长在属于他的海岸范围内的这种海草,也像对待他的谷地一样要求收取地租。

设得兰群岛附近海域的鱼类极为丰富,因此鱼构成当地居民粮食的大部分。但是,居民要想从水产物获利,就不得不居住在近海地带的陆地上。因此,地主收取的地租就不是和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和他从土地和海上两方面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这种地租部分是用鱼缴纳的。地租构成鱼类商品价格一部分的实例很少见,我们在设得兰群岛看到的就是其中的一个实例。

因此,作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它一点儿不与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资本成比例,或者它不与地主所能收取的地租成比例,而是与农场主所能支付的数额成比例。

经常送往市场出售的土地产品的普通价格必须足够偿还将这些产物送往市场所需垫付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如果普通价格超过此数,其剩余部分自然就是地租。若不超过此数,商品虽仍然可以送入市场,却不能给地主提供地租。价格是否超过这一限度,取决于需求。

对土地产物某些部分的要求,总是使它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超过将它送往市场的原价;另外的部分则可能或者不可能卖到这么高的价格。前者总是能给地主提供地租,而后者有时可能,有时不可能提供地租,这取决于不同情况。

因此,应当指出,地租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方式与工资和利润是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商品的价格的有高有低是因为这种商品上市所需支付的工资与利润有高有低。但这种商品能提供高地租,能提供低地租,或不能提供地租,却是因为这种商品价格有高有低。但商品价格大大超过或稍稍超过足够支付工费及利润的数额,或是仅够支付工资及利润。

本章分为三部分,主要讨论:

第一,总能提供地租的那部分土地产品;

第二,有时能提供有时不能提供地租的那部分土地产品;

第三,这两种不同的天然产物,互相比较和制造品比较时,在不同改良阶段时期自然产生相对价值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