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第2/3页)

无论在什么社会,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归根结底都分解为这三个部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进步的社会里,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成这三个部分,只是它们的比例不同而已。

就谷物的价格而言,其中的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支付农场主的利润。这三个部分似乎直接或最终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也许有人认为,还有第四部分,用来抵偿农场主的资本,即补偿耕畜或其他耕种农具的损耗。但必须考虑到,耕畜和其他农具的价格,本身就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的。例如耕马,就是养马地的地租,养马人的工资以及农场主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尽管谷物的价格还要考虑支付耕马的费用及其维持费,但全部价格仍旧直接或最终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个部分组成。

就面粉或谷物粗粉的价格而言,我们必须把谷物的价格,磨坊主的利润以及雇工的工资加在一起;就面包的价格而言,我们必须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加在一起。但把谷物运到面粉厂,将面粉运到面包师那里也需要劳动;运输工人的工资以及这些工资的利润也必须加在其价格内。

就像谷物的价格一样,亚麻的价格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麻布的价格由刷洗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的工资以及他们各自雇主的利润组成。

任何特定商品,越接近于最终完成阶段,其价格中的工资和利润部分的比例,和地租部分比较就越大。随着制造业的推进,不仅利润的项目增多,而且每一种后面的利润都比前面的利润大,因为获取利润的资本更大。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必须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支付纺工的资本和利润,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必然总是与资本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然而,在最进步的社会里,总有少数商品的价格,只能分为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两个部分;还有更少数商品的价格,仅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鱼的价格通常只由两部分决定:一部分是支付渔夫的劳动,另一部是分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就像我在后面要说明的那样,尽管地租有时也占一部分,但它很少计算在价格内。内河渔业的情况则完全不同,至少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是如此。鲑鱼业要支付地租,尽管这种地租称作真正的土地地租,却像工资与利润一样,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少数穷人沿着海岸采集通常叫作“苏格兰玛瑙”的小卵石。雕石者付给他们的价格就只有他们的劳动工资,不包含地租和利润。

但是,任何商品的最终全部价格仍然必须由这三个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构成。在商品的价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以及运至市场所需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剩余部分必然是某人的利润了。

分开来说,每一件特定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由这三个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构成,因此,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使用商品的价格,必然由这三个部分构成,并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分配给国内的不同居民。每个社会每年的劳动所得或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格,原本就是照这种方式分配给社会的不同成员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使用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种最初来源。一切其他收入归根结底都来自这三种来源的其中一种。

无论是谁,只要他的收入来自他自己的资源,他的收入就必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资本运作的收入称为利润。自己的资本不用,而转借他人,以这种方式获得的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出借人给了借款人获得利润的机会,借款人自然要支付一部分利润作为出借人的利息。由借款获得的利润,一部分当属承担资本运作风险的出借人,另一部分则当属给出借人提供获取利润机会的借款人。利息总是一种派生的收入,只要借款人不是一个举新债还旧债的挥霍无度的人,那么,他偿还利息所用的款项,如果不是来自使用货币所得的利润,一定是来自他某种收入源泉。全部来自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归地主所有。农场主的收入,有一部分来自他的劳动,另一部分来自他的资本。对农场主而言,土地只不过是让他能获取劳动的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全部赋税以及全部来自赋税的收入,如薪金、养老金和各种年金,归根结底均来自这三个原始的收入来源,都直接或间接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中支付。

当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不同的人时,很容易区别,但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