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贰拾叁章

关于我的案子,有一个疑问至今没有搞清,即:究竟是谁把我告了。

在开庭之前,我一共和那个女律师谈过三次,她从我这里了解真实的案情,我从她那里揣测真正的告发者。

我一直认为我是被冤枉的,是被人——也许就是被钟宁和钟国庆——诬告的,他们告我入狱,以雪“前耻”,也许这事他们早就蓄谋已久。我也一直认为,法律最终将会公正地为我洗脱罪名,恢复名誉。但是在和律师谈过几次话之后,我才预感到情形有些不妙。

律师认为:首先,按照有关规定,那两万块钱在性质上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笔大额的回扣;其次,这笔回扣在事实上,是被我拿去了,并且,用术语说,是被我“挥霍”掉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按照反贪污贿赂条例的规定,收取回扣是否构成受贿,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回扣是否公开;二、回扣是否入账。如果我收取两万元回扣这件事是公开的,单位领导是知道并且同意的,同时记入了单位的正式会计账目。那就不构成受贿,就属于合法的回扣。关于第一点,我理直气壮地向律师保证,我收这笔钱肯定是公开的,是经过我上面的两级领导——边晓军和钟宁——同意的。其实当时我是把钱上缴了,我第二天就交给边晓军了,是他们非让我拿我才拿的。

关于第二点,我就有点嘴软了,这钱显然没有入账;没有经过国宁公司也没有经过跆拳道馆筹建处的财务,没有在账上过一下就直接让我拿了。我本以为钟宁和边晓军一个是老板一个是上级,他们让我拿我就拿了,我并不是偷着摸着拿回扣然后损害公司的利益搞豆腐渣工程,我确实从没想过要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谋求私利。听律师一讲我才明白,当时要是把这笔钱先交到公司的账上,老板同意让我拿再从账上取出来给我,大概就没事儿了。

除此之外,律师从案卷上了解的情况比我想象的还要严峻,不仅是关于是否入账这一条对我不利,就连是否公开这一条,我也同样处于险境。律师告诉我,检察院搜集到的证据中,没有一条能证明我当时曾经把这笔钱上交了或把这件事向上级汇报了。从国宁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看,公司并不了解我当时收到过这笔回扣。而在龙华公司那位老总的供词中和后来清查龙华公司的账目时,都有曾向我支付过这笔钱的说明和记载。

事情很明白,我想这是国宁公司要置我于死地了!

但我没有办法。我除了惊讶、怨恨、目瞪口呆之外,就只有后悔。我后悔自己当时那么糊涂、大意、行为不慎、缺乏常识。我并不想受贿,没意识到受贿,但却难以洗脱受贿的罪嫌。我想想我那时头上有了一顶工程副总指挥的顶戴花翎就以为自己真的什么都懂了,我刚刚从大学走上社会就以为对这个复杂的社会已全能应付了。我那时的自信实在盲目得有点可笑,现在才知道我不过是个什么社会经验都没有,好多程序都不懂的好高骛远的小孩子,一个嘴上无毛的傻冒而已。

我完全熟悉钟宁是怎样一种性格,她要喜欢谁谁就样样都好,她要恨了谁谁就一无是处。她当初陷害安心可以不择手段地砸了她的饭碗,现在对我自然也能毫不犹豫地出入人罪。她哥哥钟国庆就更别说了,能从一个一文不名的引车卖浆者流混成一个腰缠万贯的大款巨富,他不心黑手狠行吗!

我唯一的希望,只能寄托在一个人身上,也许只有这个人才能证明我的无辜。我向律师提供了他的名字,我请律师去找他,我告诉律师我女朋友安心也认识这个人,要找他的话可以让安心带着她去。

这个人,就是刘明浩。

开庭的前一天,律师又来了。她每次来,我除了回答她的提问,向她讲述这个事情的过程和细节之外,更多的,是向她打听安心。从她那里我知道,安心现在还好,她为我的事很是着急,但也还算坚强,她给了律师很多帮助,带她或陪她去找她需要的那些证人。她告诉律师,她最佩服也最害怕的人,就是律师。律师说这东西是黑的,就准能找出黑的证据,说这东西是白的,也准能找到白的理由。也许南德那两个律师留给安心的印象太深了,让她根深蒂固地认为,律师的手心手背,一反一正,完全可以把翻过去的天再翻过来!

律师在开庭前和我做最后一次见面时,才告诉我安心为了帮她搜集证据四处奔走,早就辞了在家具城打的那份工。这件事让我感到意外和难过,安心的情况我知道的,没有工作她吃什么?孩子吃什么?

我问律师:“她还住在我家里吗?没人往外轰她吗?”

律师说:“目前还没有,昨天我还和她见过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