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飞的林肯

让我们重新回到那辆林肯上面,也就是布丁先生认为能够飞翔的林肯。鉴于布丁先生是追车族中的一员,我曾经认为,他可能会因为过度的着迷而给林肯增加一些神秘或魔幻的色彩。在我接触了别的目击者之后,我对布丁的说法增加了一点信任。那个名叫丁宁的大学讲师私下也认为,那辆林肯车“好像会飞”。要知道丁宁在大学里教的是古典文学,一个与训话、考证有关系的学科,职业的习惯对他有限制作用,使他不大容易成为一个信口开河的人。尽管如此,我对他们的说法仍然将信将疑。我想,他们所说的大概是指林肯不需要太长距离的起跑,不需要保持高速,就能逾越一些障碍。也就是说,他们很可能无意地将自己的感觉夸大了。是啊,有谁见过长着翅膀的轿车呢?尽管布丁说过他敢打赌,它要是没长翅膀,让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但谁敢和他打那个赌啊?在打赌方面,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蔡猛那样的好运气的。再说了,布丁老婆做的是一本万利的皮肉生意,不缺钱,赌输了也不要紧,一般人哪有这种优越条件啊?

说起来难以置信,当事人曹拓麻也认为那辆车会飞。在法庭上曹拓麻也提到了这一点,他咬定他开的是一辆“会飞的林肯”。他这么一说,旁听席上的人都笑了。法官打断了他,提醒他注意,法庭是庄严的,法律是神圣的,是不能够亵渎的。公诉方的律师认为,曹拓麻之所以要那样说,是要给别人造成他的精神失常的假象,就像他曾经在人民医院装作“病危”一样。辩方律师提出了抗议:既然无法拿到曹拓麻曾在人民医院装作“病危”的确实证据,就不能够打这样的比方,下这样的判断。法官认可了辩方律师的意见。

就像我们已经知道的,首次开庭(1997年3月6号)并没有作出判决,两次开庭之间相距104天(第二次开庭是在1997年6月18号,即农历丁丑年的五月十四——这恰好应验了民间的那个说法:逃得过初一,可逃不过十五)。这期间,双方律师都有许多工作要做,可是,在繁忙的工作中,他们还是各自抽出了时间,研究了林肯车究竟会不会飞的问题。是啊,这个问题不但是重要的(因为它涉及曹拓麻是否说谎、脑子是否正常,证人是否做了伪证,等等),而且是有趣的。

有好长时间,林肯就放在法院的院里。由于传得神乎其神,在这期间,市杂技团的人曾来联系过,愿借它做一次道具,表演一下飞翔。说他们的演出是为希望工程筹款的——这是个非常美妙的理由,使人无法拒绝。法院院长郝思民先生(1942—)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最后同意了这个要求,说既然要搞,就要搞得像那么一回事,可以从电视台借几个摄像师,把过程拍摄下来,一来可以作个证据,二来可以让更多的人开开眼界。同时,院长同审理此案的法官薛希平先生(1949—)打了个招呼,叫他不要到场。“你最好不要去,那不过是一次杂耍。”院长说,“你要是真想看,可以和我一起通过闭路电视,慢慢欣赏。”

排练是在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当双方律师获知这一消息,赶到法院门口的时候,法院的第二层铁门已经关上了。透过门缝,他们看到林肯车四周围着参与了案件审理的七八个人。眼看着表演就要开始了他们还无法进场,这两个被堵在外面的律师不由得捶胸顿足。当然,他们谁都不知道,与此同时,法院的大院子套着的这个院子(多么像一个拙劣的绕口令)里发生的一切,不仅出现在院长面前的闭路电视的屏幕上,而且跑到了万里之外。在遥远的太空,一颗观测卫星也观察到了这一景象。更出乎他们预料的是,此时此刻,有一只狗也正通过太平洋上空的那颗卫星,观察着法院大院里的动静,其中包括两位律师捶胸顿足、抓耳搔腮的分镜头。

一个擅长走钢丝(他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空中度过,他曾说那是自己的宿命),正学着玩马术、开飞车的杂技师(1968—),是这次排练的主角。他掐灭了烟头,对着摄像机扮了个鬼脸,然后钻进了林肯车。那辆林肯在空地上兜了个圈子,随即就头朝上竖了起来,类似于猴子或狗突然直立起来的样子。在人们的欢呼声中,它绕着用来悬挂国旗的旗杆,又兜了一个圈子,接着,它突然颠簸起来,颠簸了一会儿,它又换了个姿势,让头部着地,类似于我们常说的拿大顶,或者说类似于张艺谋(1948—)导演的《摇啊摇,摇到外婆桥》结尾的那个镜头——被吊起来的那个小主人公,屁眼朝天地应对着这个世界。

这个时候,在那扇锈迹斑斑的铁门之外,双方的律师作了一次自接受这桩案子以来的第一次学术交流。就像所有的学术交流都不会有正儿八经的结果一样,他们的交流也没能结出什么果子来。当然,他们在有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即:你既可以说林肯已经飞起来了,也可以说它没有飞起来,一切都还得走着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