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检察官的论点

枝村幸子遇害后一年,冈野正一被东京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以谋杀罪名判处无期徒刑,检察官求处死刑,判决则减轻其刑。

“证据”为冈野于五月二十九日案发当天晚上九点多外出返家时,运动衫的左手袖口上有血迹,右手袖口上有污渍。血迹与被害人枝村幸子的血型一致,皆为O型,污渍经检验,为被害人遇害时呕出的呕吐物。

在指纹方面,枝村幸子的房间里发现许多冈野正一的指纹,门把、椅子的扶手、桌角、门旁的墙面、摆在橱柜里的咖啡杯等处都采集到了指纹,其中有新有旧。冈野经常造访幸子家,因此指纹新旧不一,新的指纹亦难判断是否为犯案当时留下。

冈野宣称他于晚间八点多进入幸子家时,幸子已无生命迹象。如他所言属实,案发时间应为他进房之前,他在八点过后留下的指纹,因已过犯案时间,与案情无关。此为被告冈野的辩解,但法官认同检察官的论点,驳回被告及其律师的主张。

由缠绕于枝村幸子颈上的丝巾验出了幸子的指纹,但不明显,没有找到冈野的指纹。丝巾为幸子所有,原本挂在衣柜里,为犯案时用来绞杀的凶器。

“丝巾上没有被告的指纹,表示被告未曾碰过那条丝巾。也就是说,被告并未犯案。”辩护律师主张。

“凶嫌于作案时使力扭扯丝巾,导致严重变形。柔软的绢质布料原本就难沾上指纹,再加上已经皱不成形,要验出指纹更是难上加难。”

检察官反驳。

“另一方面,被害人身上套装的布料为较硬的化学纤维,所以,才能在套装上的肩膀及接近肩膀的背部和手臂等处,验出被告的指纹。”

对此,被告与律师表示:“被告见幸子卧倒在地,浑然不知她已经死亡而将她扶起,指纹因此沾到套装的肩膀、背、手臂等处,运动衫袖口并同时沾上被害的鼻血及呕吐物。”

判决时未接受律师的说法。

接着是有关“证词”的部分。

证词一,有目击者指出,被告于当晚八点十五分由大厦四楼匆忙走楼梯下楼。

目击时间正好是幸子在四楼房内遇害之后,至于为何有电梯却不搭乘,应为电梯使用者多,为避免被人撞见,选择以较少人使用的楼梯下楼,又由被告于楼梯上遇见证人却撇开脸,也可作为事实依据。

证词二,被告曾于犯案后,拨打公共电话给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

被告宣称前来接电话的是一位言辞间与佐山状似亲昵的女子,他才会一声不响地挂断电话。但由佐山道夫及福地藤子的证词可知,福地藤子在电话中未曾出现亲昵口吻。

由于被告就是真正的凶手,因此在发现幸子尸体时,未以公共电话向警方报案,而是试图以电话通知佐山道夫。被告出于一时冲动杀害幸子,犯案后又自觉愧对被害人的未婚夫,于是决定隐瞒自己即为凶手的身份,只告知幸子已死的消息,这样的心态常见于因冲动犯下杀人罪行的嫌疑犯。被告随后立即惊觉这样的行为危险,在佐山接听之前便主动挂了电话。

证词三,被告的行为足可见其心神不宁。

被告供称在大厦附近的电话亭打电话给佐山道夫,然而位于×町的香烟店老板娘梶谷久子却在当晚八点半左右目击到一辆自西边开来的出租车停在门口,下车的是一名貌似被告的男子。那名男子借用摆在店门口的公共电话,只说了一两句话就马上挂断,再搭上出租车往东边离去。由于男子的形迹可疑,她在报上见到凶案的报道,便立刻赶来通报。那家店往西为枝村幸子所住的大厦,往东为被告的住家,店家前方的马路可直达两地。

可惜没能找出那位出租车司机,但由老板娘所描述的脸部特征、眼镜、体型及身高、褐色格纹的黄色运动衫等,可知在香烟店前借用公共电话的男子即为被告无误。

被告针对这一点,先是坚持自己的主张,后又越想越不肯定,反说或许真是如此,可能是自己记错了。这虽是与掩饰罪行无关的小事,却可明显看出被告于作案后内心的动摇与混乱。

检察官如此论述。

被告回家后,直到隔天早上,都未向警方通报发现尸体此一事实,下午被捕时依然保持沉默。如被告真与此案无关,他的态度不只难解,甚至反常。

被告辩称由于为A航空设计宣传品的交件期限迫在眉睫,若向警方报案恐所需费时,无法如期完成作品,因此知而不报。然而,发现遇害尸体这种事并非寻常,理应知会他人,此为人之常情,他却连对妻子和子都不欲提起此事,实在背离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