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疑犯(第2/3页)

“的确如此,我觉得,假如亏损局面已不是短时间的情况,那么在案发之前,他们很可能已经打算实施一些激烈的手段。”

“这倒是很可能的事,”桑戴克点头道,“可这一点与案件本身有什么联系吗?”

“如果这一事实成立的话,也就意味着霍比先生在案子发生前已经陷入财务危机,那么行窃者的身份也就多了一个可能。”

“我倒想听听阁下的高论。”桑戴克表示十分感兴趣。

“但这似乎又不太可能,”他摆出一副虚心求教的模样,倒使我生出几分怯意,“这只是我个人的想法而已。”

“这有什么关系,”他激励我道,“在一名智慧的思想者面前,可能与不可能的事都将得到同等的机会。”

有他这句话的鼓励,我便开始滔滔不绝,将刚才在回来的路上所想到的那套理论全部说了出来。桑戴克专注的神情以及他不时的点头示意,都令我感到无比的兴奋。

等我说完后,桑戴克默默地望着壁炉里的火,一副若有所思的样子,显然是在思考我的这项新论题与其他的线索如何挂上钩。他思索了好一阵子,最后双眼依然紧盯着那团火焰的余烬,缓缓开口道:“里维斯,你的这份新论题的确证明了你的聪明才智。我们先假设各种理论都具有同等的实践性,然后根据搜集来的这些线索作出判定。我很高兴能看到你拥有这般科学合理的想象力,能将各种事件串连到一起。实际上,挑战性越强,获得的成就感也就越大。表面的事实谁都能发现得了——诸如指纹这类的东西。祝贺你,你的表现非常好!你已摆脱了那貌似不可撼动的指纹命题——自从郝贺德发表了他那篇著名的论文后,指纹理论便夺取了许多法律工作者的理性。我记得他在那篇论文中指出,只要提供出指纹证据就无须进一步证实——这是最误导人的观点,而警方却奉若神明。他们似乎终于找到了一块灵便的试金石,为此他们可以省去不少繁复的调查工作。可实际上任何证据都不可能‘无须进一步证实’,这就好比在逻辑学中不可能存在用单一前提条件推导出三段论法的实例。”

“这也太夸张了吧?”我笑道。

“是有点。不过,”他回答道,“现在他们的三段论法就是这么推导出来的。”

“也就是说,作案的人留下了红拇指印。”

“而某人的指纹与此吻合。”

“因而某人即是这件案子的案犯。”

“噢,多么完美的三段论法!”我说道。

“完美?”桑戴克带着疑问的语气,说道,“这一推断的前提条件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案子真是由指纹的主人做下的吗?’这一点并没有得到证实。”

“如此说来,指纹作为证据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

“也不是这么说,”桑戴克答道,“我的意思是不要随意夸大指纹对确定案犯的意义。指纹对破案无疑是很有价值的。就目前这个案件来说,假如没有这个拇指印,那么任何人都有作案的嫌疑,这也就意味着没有任何线索。正因为有了这个拇指印,怀疑的对象才被锁定在诺柏本人或者某个能够获取其指纹的人。”

“这么说来,你觉得我的那套理论是说得通的啰?”

“当然,”桑戴克答道,“打一听你说起,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个理论是否可行;而你所打听到的这条新线索也增加了它的可能性。你还记得我说过的那四个假设吗?即诺柏、华科、约翰.霍比或其他人都有可能作案。现在还未排除前三个人的作案嫌疑,因而可以先不去考虑‘其他人’的可能性。假如排除指纹的证据,那么约翰.霍比的嫌疑最大。他可以取得钻石,因为他拿着保险柜的钥匙,而那两个人则没有这项条件。可那个拇指印却让诺柏百口莫辩;不过,以你的理论推导,约翰.霍比还是不能被完全排除掉。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分析:约翰.霍比的钥匙能够打开保险柜获取钻石,因而他可能成为作案者。可假如那枚指印是在他锁上柜子之后留下的,那也就意味着在他再度打开保险柜之前,某人也打开过。而这个人也可能是盗贼。

“法律指控诺柏.霍比的基础就是那张纸上留有的拇指印。但并没有证据能够说明他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钻石的。假如他并没有盗窃的行径,那么便不可能在那一时段留下自己的指印。

“但也不排除这样的可能:约翰.霍比事先已取得了诺柏的指纹,作案时便加以利用。如果这种假设成立的话,那他就是盗贼。

“而华科.霍比虽然也有可能取得诺柏的指纹,可并没有证据显示他能够取得霍比先生的备忘录或者钻石。因而指控他的可能性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