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第6/6页)
第三种意见认为宁远打死宁全福纯属意外。
宁远主观上并没有打死宁全福的故意,他并不知道或者忘了枪里有子弹。并且,是宁全福先拿起枪加害于宁远的。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宁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那天,宁远被两个法警押上法庭。他的眼睛在坐席上搜索,渴望看到什么。
虽是开庭审判,但是范围很小,所以,法庭坐席上的人并不多。
坐席上没有宁远要找的目标,他有些失落。
突然,法庭大门打开了,宁远的眼睛一亮。
大门外走进来一个人,颀长的身材,稳固的脚步,橘黄色的长围巾随着款款的步伐摆动飞舞,身后是追随而来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