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档 案

彼得・卢卡斯参议员是国会山的一位老政治家。他知道,就里基・科伦索的调查报告和米兰・拉耶克的证词,他如果要去执行任何正式行动,那他必须走上层路线,直接找最上层。

去找部门的领导是没有用的。整个中层的公务员们总是习惯于把皮球踢到另一个部门去。工作永远是别人的。只有从最上层直接布置下来的工作才会有一个结果。

作为共和党参议员和老布什多年的朋友,彼得・卢卡斯可以去找国务卿柯林・鲍威尔和新任的司法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这两人就等同于国务院和司法部,这两个部门没有什么做不到的事。

即使如此,事情也没有那么简单。内阁部长们不想听到问题和疑问;他们更愿意直接得到建议和解决方案。

引渡不是卢卡斯的专业范围。他需要弄明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这需要调研,他有一组年轻的大学毕业生正适合去做调研。他把工作布置下去了。一个星期之后,他的最佳的猎手,一位来自威斯康星州的聪明姑娘带着答案回来找他。

“这个畜生,季利奇,根据一九八四年的《刑事犯罪控制法案》,是可以逮捕他并引渡到美国来的。”她说。

她发现的那一段文字来自一九九七年国会关于情报和安全的听证会。确切地说是来自联邦调查局副局长罗伯特・布赖恩特就犯罪议题向众议院委员会做的演讲。

“我已经把有关条款涂上了荧光笔,参议员。”她说。他谢过她,然后去看摆放在他面前的章节。

“联邦调查局的海外职责可追溯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国会首次通过法律,授予联邦调查局在美国公民被谋杀后可在海外行使联邦管辖权。”布赖恩特在四年前这么阐述。

在这段温和的文字后面,是一项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大部分美国人所忽视的令人惊愕的法案。在一九八四年的《刑事犯罪控制法案》之前,国际社会认为,如果有人在法国或蒙古被谋杀,那么只有法国或蒙古政府有权去实施调查、抓捕和审判杀人犯。不管受害人是法国人、蒙古人或者是正在访问的美国人。

美国则简单地声称其有权认为,如果你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谋杀了一个美国人,那么这相当于你在纽约的百老汇杀了他。意思是,美国的管辖权遍及全世界。国际社会并没有认同这一点;只是美国自己在这么说。然后布赖恩特先生继续阐述。

“……而且一九八六年的《外交安全和反恐混合法案》,就海外对美国公民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况,确定了一项新的海外法令。”

“这没有问题,”参议员想道,“季利奇既不是一个南斯拉夫军人,也不是一名警察。他是单干的个体户,一个恐怖分子。根据这两项法令,可以把他引渡到美国来。”

他继续读下去,一九八六年的这个新法令说:“在经主权国同意后,联邦调查局有权向发生刑事犯罪的主权国派去特工人员执行海外调查,使美国能向在国外实施针对美国公民的刑事犯罪的恐怖分子进行起诉。”

参议员皱起了眉头。这讲不通啊,这是不完整的。这里的关键词是“在经主权国同意后”。各国的警察机关之间的合作并不稀奇。当然,联邦调查局可以接受一个外国警察机构的邀请,飞赴那里去协助解决问题。这么做已经有好多年了。那为什么还要有两部不同的法案,一九八四年的和一九八六年的?

答案在于,第二部法案远比第一部更加深入,而且那句“在经主权国同意后”,其实是布赖恩特先生安抚委员会的用语。他在暗示,但不敢明说的(后来他在克林顿时期说出来了),就是“劫持”。

在一九八六年的法案中,美国授予自己权力,可以有礼貌地要求把一个杀害美国人的凶手引渡回美国。如果答复是“不行”,或者因无休止的耽搁导致事情一直悬而未决,那就不客气了。美国有权派出一支秘密特工小组,去抓住那个凶犯,把他带回来审判。

如同联邦调查局反恐专家约翰・奥尼尔在这项法案获得通过时所说的:“从现在起,主权国同意与否毫不相干了。”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联合去海外抓捕杀害美国人的凶手,这样的行动被称为“劫持”。自从罗纳德・里根当政时该法案得到通过以来,已经进行了十次这种极为隐蔽的行动。这全是因为一艘意大利邮轮而开始的。

一九八五年十月,从意大利热那亚出发的“阿基利・劳罗”号旅游船正巡航在埃及的北海岸,前方还要停靠以色列海港,船上装载着货物和游客,包括一些美国人。

四个巴勒斯坦人悄悄地上了船。他们属于“巴勒斯坦解放阵线”,一个依附于巴解组织的恐怖团伙。其时巴解组织领导人阿拉法特正在突尼斯流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