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两个凶嫌

火柴盒是凶手“刻意”留在犯罪现场这一观点得到了证明,杜建平一时无话可说,狠狠瞪了两眼那个依旧蹲在墙角的呼延云,然后拖过一把椅子坐下。

“刚才,我要陈述一个重要的观点,现在可以说了。”林香茗把刚才被杜建平打断的话头给接上。他拿起荧光笔,在会议室的白色写字板上一边写一边讲,“我来把截至目前发生的几起案件,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一个简单的排列。”

(A)通汇河北岸发现的无名女尸分尸案,犯罪第一现场不详。这起案件虽然是在6月29日才发现,但根据尸体腐败程度和火柴盒中只有一根呈现燃烧状态来推论,它很可能是系列命案中的第一起。

(B)陈丹案件。6月19日发案。犯罪现场位于莱特小镇24号别墅的地下室。

(C)柳杉案件。6月21日发案。犯罪现场位于故都遗址公园的一片小树林里。

(D)6月23日的命案,犯罪现场位于学苑桥附近的学苑公园内。

(E)6月25日的命案,犯罪现场位于智新桥以北的一座正在准备拆迁的居民小区内。

(F)6月28日的命案,犯罪现场位于独秀公园。

“我建议,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六起命案的区别是什么,就会发现一个我们不能不正视的答案。”林香茗说。

专案组的成员们看着写字板上的字,各自陷入了沉思。半晌,郭小芬首先发表了意见:“A和B两起案件的犯罪现场或者埋尸地点,集中在城东的兴旺桥附近,而C、D、E、F这四起案件,犯罪现场则集中在城北的学苑桥一带。凶手怎么会跨越这么远的区域连续作案?”

刘思渺说:“在A和B的犯罪现场或埋尸地点,凶手都留下了火柴盒,而C、D、E、F这四起案件提取的证物中,都没有火柴盒。而且,A和B案件中,凶手的反侦查工作做得很好,在现场几乎没有留下什么有利于警方侦破的证物,而C、D、E、F这四起案件中,凶手作案后,对现场不加任何掩饰和伪装,比如在柳杉一案中,甚至连凶器折刀都扔在距离现场不远的山坡上,而且还留下了大量的直接身体证据,比如精液、指纹等等,这些直接身体证据,经过鉴定,属于同一个人……”

林香茗微笑起来:“那么,大家能不能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呢?”

郭小芬抢着说:“A、B这两起案件的凶嫌,和C、D、E、F这四起案件的凶嫌,不是同一个人!”

这句话犹如电灯的开关,“啪”的一声,每个人都心头一亮。

蕾蓉说:“我同意香茗的观点。思缈早就有了一个想法,觉得这一系列案件中,除了A是分尸之外,剩下的5起虽然都出现了割乳,但C、D、E、F案件的现场既表现出凶手的残忍和疯狂,也暴露了他在反侦查方面的无知,和陈丹案件中那种‘理性的疯狂’根本不是一码事。在A案的分尸袋中发现尸体缺少一条大腿之后,A和B可以并案了,而C、D、E、F非常像另一个凶手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但是,这一推论缺乏明确的证据。”

“直接证据是没有的,但通过行为科学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像在黑暗中戴上了夜视仪,窥知事情的真相。”林香茗道,“我现在就来对A、B案件的凶手和C、D、E、F案件的凶手,分别进行一个最初级的剖绘。”

会议室里的所有人都集中起了精神,仿佛看到舞台上的幕布徐徐拉开。

“暴力犯罪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人事先对罪行实施有着详细的规划,头脑冷静,做事有条理,称之为‘有组织力罪犯’;另一种人与前者正好相反,行事莽撞,缺乏起码的自控力,想到什么就干什么,不按常理出牌,这种人叫‘无组织力罪犯’。”林香茗说,“两者之间区别非常明显:有组织力罪犯通常拥有较高智商,能言善辩,他们对被害人经过刻意的挑选,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寻找合适的目标,绝不‘滥杀无辜’。因此如果仔细分析,被害人往往具备某些共同的特征;而无组织力罪犯在选择被害人上,没有任何逻辑可言,碰上谁就是谁,对被害人的人格毫无概念,也没有任何兴趣,只想早点把对方杀掉了事。概括说,尽管都属于变态杀人犯,但有组织力罪犯往往是为了目的而杀戮,而无组织力罪犯完全是为了杀戮而杀戮。”

林香茗停了一停,接着说:“由此可知,在有组织力罪犯的心中,充斥着各种幻想或‘仪式’,作案后对现场处理得非常‘整洁’,尽量不留下任何线索或证据,如果留下什么,一定是幻想或‘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无组织力罪犯都是仓促作案,事先没有规划,事后也无从妥善处理以逃避警方侦查,现场往往是一团凌乱,凶手的指纹和足迹随处可见,给警方提供大量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