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女孩和她的父亲在楼上时,莱姆跟其他人都在研究珠宝店抢劫案的线索。

但没有什么发现。

弗雷德·德尔瑞带给他们的材料都是与珠宝有关的洗钱丑闻,但都是小规模的,而且不在中城。来自国际刑警组织和本地执法机构的报告中,也没有任何与此案有关的资料。

刑事鉴定专家沮丧地摇着头,这时,电话铃响了起来。“我是莱姆。”

“林肯,我是帕克。”

这位笔迹鉴定专家分析了从博伊德的安全屋取来的便条。帕克·金凯德和莱姆寒暄了一会儿彼此的健康和家庭情况。莱姆因此得知与金凯德同居的人是联邦调查局探员玛格丽特·卢卡斯,她的女儿和他的儿子罗比都很好。

萨克斯也问候了帕克,然后金凯德开始谈正事。“收到你的那封扫描的信件后,我就一直在研究。我已经完成了写信者的描述。”

正规的笔迹分析专家从来不会从写信的笔迹来判断某个人的性格;只有在将不同的文件进行比较时,笔迹才会变得重要起来,例如,判断文件是否是伪造的。但现在,莱姆对此并没有兴趣。不,帕克·金凯德所谈的是根据写信人所使用的文句——即莱姆早先所注意到的“不平常的”用字,对书写者做出人格特征的推断。这在确定嫌疑犯时特别有帮助。例如,在林白之子案【注】中,通过对绑架者写的赎金便条的文法和语法分析,完美地描绘出绑票者布鲁诺·汉普特曼。

【注】:一九三二年,著名飞行员林白仅二十个月大的长子被绑架并撕票,是美国历史上最轰动的案件之一,被称为“世纪罪案”。

怀着一种对自己技艺的狂热,金凯德继续说:“我发现一些有趣的事情。你手里拿着那张便条吗?”

“就在我们面前。”

一名黑人女孩,五楼这个窗户,二日,十月,约八点三十分。我的厢型车停在珠宝交易所后面的一条巷子里时,她看到了他。看到的事情足以识破我的计划。杀了她。

金凯德说:“首先,他是出生在外国的人。是那些笨拙的句法和错误的拼写告诉我的。同样的情况也表现在写日期的时候——将日期放在月份之前。那个时间,八点三十分,是以二十四小时制来算的,这在美国很少见。”

笔迹专家继续说道:“现在,另一个重要之处:他——”

“或是她。”莱姆打断他。

“我认为是男性,”金凯德答道,“马上就告诉你为什么。他使用‘他’这个代词时,似乎是在指他的厢型车。很多种不同的外国语言里都有这种用法。但是真正缩小范围的是属格结构中的两个名词性短语。”

“那是什么东西?”莱姆问道。

“属格结构句是创造所有格的一种方法。你的不明嫌疑犯所写的‘我的厢型车’就是一句。”

莱姆看了一眼那张便条。“明白了。”

“但是他后来又写了‘我的计划’【注】。这使我想到,你这个家伙的母语是阿拉伯语。”

【注】:原文中“我的厢型车”用的是“my delivery van”,而“我的计划”用的是the plans of mine。这是两种不同的所有格表达方式。

“阿拉伯语?”

“我认为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性。阿拉伯语中有一种属格结构句,称为i.daafah。所有格的形成是这样的:例如,The car John.的意思是The car of John【注】。或者,像你手上的纸条上一样,说‘我的计划’(Plans of mine)。但是在阿拉伯语的文法规则中,所有格后面的名词只能是一个词的——而‘厢型车’(delivery van)有两个词,所以他不能用i.daafah。他只能用‘我的厢型车’(my delivery van)。另外一条线索是他错用了不定冠词,在‘一条巷子’(a alley),他用了‘a’【注】,这在讲阿拉伯语的人中很常见;因为这种语言没有不定冠词,只用‘the’这样的定冠词。”金凯德还加了一句,“威尔士语中也是这么用的,但我不认为你的小家伙是来自卡迪夫。”

【注】:意思是“约翰的汽车。”

【注】:正确的不定冠词应该用an。

“太好了,帕克,”萨克斯说,“非常细致,真的很棒。”

电话扬声器里传来一阵轻轻的笑声,“告诉你吧,阿米莉亚,过去几年里,干这一行的人都在临时抱佛脚,苦学阿拉伯语。”

“因此你认为这是个男人?”

“你见过几个女阿拉伯歹徒?”

“还真不多……还有其他吗?”

“如果你需要的话,多给我一些样本,我再比对一下。”

“我们可能还会找你。”莱姆谢过金凯德,挂了电话。他看着证物板,摇了摇头,发出了一阵嘲弄的笑声。

“你在想什么,莱姆?”

“你们知道他要干什么吗?”刑事鉴定专家声音里有一种不祥的感觉。萨克斯点点头,“他不是要去抢珠宝交易所,而是要把它炸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