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访问

“11·9”杀人碎尸抛尸案现场分析

简要案情

1990年11月9日8时40分许,铁东区松江街与民主路交会处南200米绿化带内发现用黑色塑胶袋包装的人体下肢右小腿(编为1号,下同)及被分成四块的左右双上肢(2号)。11月10日上午7时30分许,在南运河南岸河湾公园以东400米处发现用黑色塑胶袋包装的女性躯干(3号)。同日下午15时50分许,在城东垃圾焚烧厂发现用黑色塑胶袋包装的头颅(4号)及左大腿(5号)。同日晚上20时10分许,在市骨科医院南侧围墙下发现用黑色塑胶袋包装的人体右大腿(6号)及左小腿(7号)。

现场勘验情况

1990年11月9日9时20分许现场勘验:在铁东区松江街与民主路交会处南200米绿化带内发现一黑色塑胶袋,提手交叉呈十字形系紧,并用透明胶带封扎。袋内有人体下肢右小腿、右脚及左右双上肢。袋内除少量血水外,无其他内容物。塑胶袋上无印刷字样。在塑胶袋及透明胶带上没有提取到指纹。

1990年11月10日上午8时20分现场勘验:在南运河河床中,近南岸一侧的淤泥中发现黑色塑胶袋包装物,此处距河湾公园约400米。包装物为两只黑色塑胶袋相向对套,中间用透明胶带捆扎。袋内有女性躯干一具,无衣物。塑胶袋上无印刷字样。在塑胶袋及透明胶带上没有提取到指纹。

1990年11月10日16时40分现场勘验:在城东垃圾焚烧厂第四焚化炉东侧发现两只黑色塑胶袋,提手交叉呈十字形系紧,两只塑胶袋袋口用透明胶带捆扎在一起。袋内有头颅及人体左大腿。装有头颅的黑色塑胶袋有破损。袋内有泥土少许。塑胶袋上无印刷字样。在塑胶袋及透明胶带上没有提取到指纹。

1990年11月10日20时50分现场勘验:在市骨科医院南侧围墙下,距团结路街口200米左右,发现一只黑色塑胶袋,提手交叉呈十字形系紧,并用透明胶带封扎。袋内有人体右大腿及左小腿、左脚。塑胶袋上无印刷字样。在塑胶袋及透明胶带上没有提取到指纹。

尸体检验情况

1号尸块为人体下肢右小腿及右脚,右小腿长40cm,周长38cm,自胫骨平台处离断,断端见四处皮瓣,带有髌骨,骨表面见两条切砍痕,表皮脱落。

2号尸块为左右双上肢,分为四块,右前臂长40cm,从肘窝处离断,尺骨鹰嘴处见有两处皮瓣,创缘较整齐,桡骨上有两条切砍痕,指甲长2mm,手掌背有擦蹭痕,手掌大小为15.6cm×9.1cm。右上臂长31cm,上至肱骨头处离断,断端见有四处皮瓣,骨表面未见切迹,右上臂内侧有一5cm×3cm皮下出血……3号尸块为一躯干,长78cm,上端自第四、五颈椎离断,关节面见有切迹,下端自左右腹股沟处离断,左右肩自肩关节处离断,以上断端创缘不整齐,创壁有多处皮瓣。胸骨肋骨未见骨折。阴道挫裂伤,经阴道拭子,未验出精斑……

4号尸块为一头颅,黑色长卷发,发长47cm,头颅自第四五颈椎间离断,头高22cm,口腔黏膜有损伤。右颈部发现一处孤立的皮下出血,应系扼颈所致……5号尸块为人体左大腿,长30cm,周长50cm,上端自股骨头处离断,下端自股骨下关节面处离断,上下创面见多个皮瓣,断端皮肤边缘较齐。

6号尸块为人体右大腿,长32cm,周长52cm,上端自股骨头处离断,下端自股骨下关节面处离断,上下创面见多个皮瓣,断端皮肤边缘粗糙。

7号尸块为左小腿及左脚,左小腿长41cm,周长39cm,自胫骨平台处离断,断端见六处皮瓣,带有髌骨,骨表面见三条切砍痕。

将上述诸尸块拼接可构成一具女性尸体,可确定为同一人。

死亡原因

根据检验,死者系因扼颈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死亡时间

死者尸块较为新鲜,结合死者胃容物消化情况,分析死亡时间在案发前17小时左右。

个体识别

根据死者皮肤光泽度、皮肤弹性及耻骨联合推断死者在30岁左右。死者双手指甲修剪整齐,手掌及手指光滑,不支持重体力劳动者。

致伤物

根据法医检验,各尸块断端处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部分裂创可见拖刀痕,未见生活反应,符合用锐器切割及死后分尸。

作案人数

各尸块损伤呈现出同一类型、分散分布特点,其锐器损伤可由一种锐器形成,个别分尸部分手法并不熟练,能够解释一人完成从杀害到碎尸的过程,但应属初次作案。从抛尸现场分析,犯罪嫌疑人应在有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分段抛尸,每部分尸块具有一定重量,可由一人完成,但不排除两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