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季 人间悲剧 04.欲盖弥彰

听了郑燕清的介绍,萧云天倒是起了疑心。

为什么康正勇要重新粉刷房子,还不请外面的专业工人,而是买了漆自己刷?按说康正勇有自己的生意,据说收益还不错,虽不算大富,但小康绰绰有余,没必要自己再亲自去刷墙了。能包养得起情人的人,难道还雇不起一个刷墙的工人?他说自己刷是为了好玩,但这是真的吗?

当时萧云天就怀疑了,刷墙的目的难道是想掩盖什么真相吗?

现在做一个假设,如果他在家里杀了郑燕洁,家里墙面上势必会留下一些血迹,这些血迹,很难完全清除,而刷墙是掩盖的方法之一。

刑侦人员在勘查一些命案现场的时候,现场的血迹形态、数量和位置都会有好几种表现形式。以下简要说一下:

喷溅状血迹。这是人体动脉血管破裂所形成的。喷溅状血迹往往提示的是此处是凶案第一现场,即被害人被捅、刺、砍、割的最初位置。这个时候人体在遭受伤害的时候,血管破裂,血压导致血液喷涌而出,形成喷溅状血迹。

滴落状血迹。血液受重力作用从一定高度呈自由落体滴落于载体上形成的血迹。假如被害人一时未死,可能移动或寻求救援,就会出现这种血迹。如果在离开尸体或加害地点一定距离处发现滴落状血迹,则为犯罪嫌疑人受伤出血所留下的可能性极大。

溅落状血迹。这种血迹的形态特点是血迹向四周溅散。常见于犯罪嫌疑人持钝器反复击打被害人所形成。

浸染状血迹。血液在有吸附性的物体(如衣着、纸张、地毯等)上所形成的血迹。常见于受害人出血伤口相应部位的衣着上,其形态与出血量、体位、凶器形态与材质、浸染时间有直接关系。

流柱状血迹。这种血迹是血液受重力作用沿载体表面向下运动所形成的。受载体的形态或位置变动影响,可出现弯曲、转折或者分叉等形态改变。它能客观反映受伤时体位及体位变化情况,一般为被害人所留。

拋甩状血迹。是沾血的物体运动时黏附的血液因惯性甩离运动物体而在其他载体上留下的血迹。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持械反复击打被害人时常形成这种血迹。

以上所述血迹大部分都存在于不同的犯罪现场。刑侦人员可以根据血迹形成的特点,完成犯罪过程的重建,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法进行推理。

现在的情况是,虽然萧云天对康正勇产生了一定的怀疑,但尚无足够的证据去刑拘他或彻底搜查他的住宅。因为如果没有明显证据,逮捕令和搜查令批不下来。现在还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一起凶杀案。在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之前,就定义为这是一起凶杀案件,这无疑是比较冒险的一种举动。

没有证据,你凭什么进入人家家里面搜查?原来人家让你进去,那是客客气气地去询问情况。现在把人家当成犯罪嫌疑人对待,再去人家家里面讯问,还要在屋子里搜查证据,没有搜查令谁会同意?这可不怎么好办了。总之,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之前,不能动康正勇,也不能搜康正勇的家。

这可怎么办?

通过调查郑燕洁的社会关系,目前面对的是一个选择题。或者是郑燕洁在外面玩疯了,不顾家里的事情了,或许她在外面失联了,被骗了或者被害了。再或者她已经回到家里来了,被康正勇杀掉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有可能的。

对于康正勇家附近的化粪池,萧云天让派出所的人问了问当地居委会,居委会说不是他们组织整修的。不是居委会,那会是谁干的呢?毕竟修整化粪池这种活估计不会有什么人自掏腰包干。而且这化粪池离康正勇家也太近了吧?康正勇也正好重新装修了一下房子,水泥沙子之类的都是现成的,会不会是他干的?

现在来看,没有具体的证据指向康正勇,靠的就是直觉。

于是,萧云天趁康正勇外出的时候,叫了居委会的物业工人打开了那个被封上加固的化粪池的盖子。

一打开不要紧,一颗人头赫然在里面漂着!当时就把所有在场的人吓了一跳。大家平时从这里走来走去,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下面竟然有一个身首分离的死者的头在里面。

由于人头在里面看得不是很清楚,需要打捞上来以后辩认。无论这个人头是不是失踪的郑燕洁的头,但基本上可以确定,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是一起凶杀案!

萧云天立即呼叫支援,请求法医及痕检人员到现场勘查、检验、提取物证。

人头被取出来后,一看确实是一个女性的头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中有胆大的看了一下,惊叫出来,道:“这是郑燕洁啊!”

萧云天把郑燕清叫过来确认死者身份。经过她的辨认,确实了这颗没有尸身的头颅就是她妹妹郑燕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