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 闹市惊变 15.水到渠成的结论

证人的问题算是解决了,已经基本确定杨子向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另外,关于杨子向说的真凶贾小军,在复核证人的同时,也对贾小军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这些调查主要包括:

查找了案发前的旅馆业登记系统。这些系统都是和公安机关的网络联网的,也比较好查,只要在宾馆住宿登记过身份证,后台就会有记录。

经过查找,没有发现乌州市的贾小军在海东市开过房。在所有登记住宿的客人中的确有叫贾小军的,但是经过调查都没有作案动机,也没有作案时间。

出现这种情况,最大的可能就是杨子向根本就是胡诌的,这个人根本不存在。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人并没有住宾馆,而是租房住,或者是借宿在亲戚朋友家里。

杨子向的供述中称他和贾小军认识,是好朋友。但调查了杨子向的爷爷、二叔等近亲属,都能够证实从来没有见过杨子向往家里领过一个叫贾小军的人,也没有听杨子向说过和贾小军有来往。

杨子向还称贾小军也和死者李多晨存有矛盾。调查李多晨家人的结果是,从没听说过李多晨和贾小军有交往,更别提发生矛盾了。

通过这些调查,萧云天觉得足以把贾小军作案的可能性排除。

所有的调查工作完毕,萧云天召集其他三人开会,大家集中讨论了案情,最终形成了杨子向作案的十五点理由,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杨子向是唯一作案嫌疑人的结论。

这十五点理由是:

第一,目击证人程威通过辨认,明确辨认出了作案凶手即为嫌疑人杨子向。程威的证言与现场其他目击证人证言基本一致,且程威与其他目击证人并不相识,其证言获取时间在后,目前无相反证据证明程威证言系伪证。程威原来见过嫌疑人杨子向,对杨子向体貌特点印象深刻,在凶手行凶现场注意观察,认出是原来见过面的人也符合常理。

第二,经过侦查实验,证实证人程威的证言客观性较强。由一名侦查员使用证人程威所述同型号汽车经过现场,另两名侦查员模拟打斗过程,可以证实在开车过程中能看到凶手与被害人的追砍过程。

第三,目击证人王艳对凶手进行了辨认,从七名犯罪嫌疑人中辨认出其中的两人中有一人为凶手,这二人中恰有杨子向。她虽然未明确辨认出凶手,但也将凶手锁定在较小范围。

第四,目击证人李正辨认出凶手就是杨子向。

第五,目击证人王艳、李正、乔云陈述的凶手体貌特征与嫌疑人杨子向一致。比如二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额头有黄头发,这些均与杨子向的体貌特征一致。尤其是凶手额头上有一撮黄头发这一细节,其他证人证实案发前几天看到杨子向确有黄头发,杨子向本人也承认染过黄头发,在案发后又染回黑色。

第六,本案多名目击证人证言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案关键的四名证人证言均陈述稳定,对于现场追砍的大致情节较为一致。

第七,有证人证实被告人杨子向在案发后脸上、身上有血迹。

第八,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动机。嫌疑人杨子向与被害人李多晨二人存在矛盾,这一事实不仅有被害人亲属证言、被告人亲属证言,还有其他证人证言均能证实。

第九,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时间。其虽不供认犯罪,但也承认当时在案发现场附近。

第十,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条件。拥有多把刀具。

第十一,嫌疑人杨子向在案发后向其他人说过“出事了”“打架了”类似的话。

第十二,嫌疑人杨子向逃离现场后的种种举动不符合常理。案发后,被告人杨子向把头发染黑、把摩托车改色、买新衣服、逃离外地,这些行为不符合常理。

第十三,嫌疑人杨子向供述中有与证人证言矛盾的地方。

第十四,嫌疑人杨子向供述中有多处不合常理之处。

第十五,可以排除嫌疑人杨子向所供述的贾小军作案的情况。贾小军应系嫌疑人杨子向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杜撰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物。

经过集体讨论,专案组一致认为,这十五点有罪理由足以将犯罪嫌疑人杨子向牢牢地钉在罪犯的位置上。正式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到此,这个案子的侦查工作告一段落。

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办起来却是那么复杂,最终通过缜密的侦查工作,实现了从“破案”到“定案”的转变。

虽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很早就被确定了,但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却差点使侦查工作陷入了僵局,甚至一度走入了误区,幸好萧云天及时调整了侦查方向和策略,从而保证了侦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