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23/31页)
记得那时我在朝美马坂研究所直奔的迷途上也听过这段话。
“你的理论我已经听敦子说过了。并非不能理解,但我仍觉得这样的说法太武断。忽视到达犯罪的过程,等于是将故意与过失混为一谈嘛。”
“过失是事故,但也有所谓的间接故意,这两者的分辨必须很谨慎处理才行。只不过很困难就是了。”
“可是啊,京极堂,这样一来无法维持社会秩序吧。犯罪行为之所以为犯罪,并非只是行为本身不受到社会的认同才成立的,不是吗?道德、伦理这些看不见的部分也被纳入检视的对象吧?忽视动机的话连酌情量刑的空间也没了。”
“但是连道德观伦理观都要用法律来限制的话就是恐怖政治了。思想与信仰应该独立于法律之外维持自由吧?法律只应对行为有效。如果仅是思考就被当作罪人的话,几乎所有人都是罪人。动机任谁都有,不,杀人计画任谁都曾策划过,只是没付诸实行罢了。不管是伦理还是道德,都不是法律创出来的,而是名为社会的巨大怪物在莫名其妙之间创出的东西,是种幻想。”
我很明白,跟他议论也没用。
“——那难道说,犯罪者的自白——都是为了让周遭的人接受才作的?”
“针对事实关系的供述姑且不论,我认为自白并没有证据性。动机是在后来被人问到时才想出来的。可是这时犯罪者与其它人一样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为了让自己先回归到日常,拼命地思考自己能认同的理由,那就是动机。这是否为真,不仅第三者无从判别,本人也无法确认。难道你们不认为针对此进行种种议论是无意义的,而装作了然于胸的样子针对犯罪高谈阔论则是种愚蠢至极的行为吗?”
青木无法反驳,理所当然。
是的,能粉碎京极堂的意见的,恐怕只有——木场而已吧。
对他说理是没有用的。
“而且,当本人与周围都无法发现足以认同的动机时,便会将之判断为缺乏社会责任的状态。我认为这是种逃避。大家都以为只要将搞不懂的东西拋入名为精神病或神经症的黑盒子即可。这就是世人最擅长的机会主义。可是对于被当作垃圾场的真正的神经症或精神病患者而言却只是很大的困扰。而且只要被贴上这种卷标就等于无罪释放,并将之驱逐出社会之外,流放于外野。歧视犯罪者并放任其自由,岂不是种本末倒置?多么愚蠢哪。”
“那我们又该以何种态度来面对犯罪?我不懂啊。”
青木似乎很动摇。
“所以我想说的是,过度要求动机与助长基于偏见的歧视行为没有两样,都是一种想由日常生活当中把名为犯罪的可憎污秽排除出去的行为。况且将犯罪断定为个人问题是种单方面的暴力,犯罪行为并不能还原为个人的资质。你们该不会是隆布罗索(注一)或克雷奇默(注二)的信徒吧?”
注一:Cesare Lombroso,公元一八三五年~一九○九年。意大利犯罪学者,提倡天生犯罪说。认为有些人天生具有犯罪的特质,而有些犯罪特质会隔代遗传。他也提出能透过某些生理特征来辨识犯罪者。
注二:Emst Kretschmer,公元一八八八~一九六九年。德国精神病学家。试图将精神病岣病发与某些体质特征结合。也认为某些精神疾病容易在特定的体型发现。
我想没人听过,连反问也没有。
“或许犯罪生物学这个分野将来应改变型态继续提倡,只是现在还讨论什么低劣的遗传特质或体型性质反而会受到强烈谴责。但是所谓的犯罪的动机赋予其实也逐渐变得与天生犯罪说——认为犯罪者的犯罪素质与生俱来的概念——毫无差别。只要贴上诸如‘因为那个人是如何如何所以才会犯下这种罪行’之类的卷标大家就会接受——这不过是种换了外壳的天生犯罪说罢了。但这种倾向在未来恐怕仍会逐渐扩大。我听说有个难得一见的大笨蛋学者主张能由血型断定性格,这其实也跟天生犯罪说没什么差别。这种隐藏的歧视在无法明目张胆歧视‘外来人’与‘贱民’的社会中最流行了。”
“你想说犯罪的动机赋予是排除犯罪者的歧视行为?可是如果将动机从犯罪中剔除的话还会剩下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