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两个月前,一个朋友在纽约犹太研究学院,从占领期间创立的组织“法国犹太人总会(UGIF)”的所有档案中翻出这份资料:

3L/SBL/ 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七日

0032

呈萨洛蒙小姐的记录

多拉·布吕代于十五日当天,在克里尼昂古尔街区警察的护送下回到她母亲那里。

因为她连续多次离家出走,档案上注明让她去一家青少年管教所接受教育。

由于她父亲已经被拘禁,而她母亲又非常贫困,如果有需求,警察局的女社工会给予必要的帮助。

就这样,多拉·布吕代,在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七日被送回她母亲家之后,又一次离家出走了。这次出走持续了多长时间,我们一无所知。一个月,一个半月?一星期?一九四二年春天,她偷偷溜出去多久?她是在哪里又是在怎样的情形下被捕并被送到克里尼昂古尔街区的警察局的?

从六月七日开始,犹太人被强制要求佩戴黄星。姓氏首字母是A和B的人从六月二日星期二开始就要去警察局去领黄星,在专门的户籍登记簿上签名。当多拉·布吕代被带到警察局时,她有没有佩戴黄星?当我想到她表姐说过的话,对此表示很怀疑。个性反叛而独立。而且,很有可能,在六月初之前,她就已经离家出走逃之夭夭了。

她是在大街上被捕的吗?因为没有佩戴黄星?我找到了一九四二年六月六日颁布的一份关于违反第八项关于佩戴黄星条例的通报:

刑事警察总局局长和民事警察总局局长

致各警察分局长、区公交治安警署署长,巴黎各街区警署署长和所有其他司法和执法部门(通报:一般情报处、技术服务处、外国人和犹太人事务处……)

程序:

一、犹太人—年满十八岁的男子:

所有违规的犹太人都由公交治安警署送去集中营,特殊遣送令单独开,一式两份(副本给分局局长胡长官,他也是公交治安警署——集中营处的负责人)。这份证明上除了逮捕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当时的情况,还有被捕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家庭情况、职业、住址和国籍。

二、16—18岁的未成年男女和犹太女人:

他们同样由公交治安警署送去集中营,执行方式同上。

集中营的值班室将最初的遣送命令传达给外国人和犹太人事务处,在得到德国当局的意见后,对他们的情况做出裁定。没有这个处的明文规定不得有任何宽大处理。

刑事警察总局局长:唐居伊

民事警察总局局长:艾纳甘

几百名像多拉一样的青少年在那一年的六月在街头被捕,依据的就是唐居伊和艾纳甘两位长官明确而具体的指令。他们先去了德朗西集中营,之后是奥斯维辛。当然,“单独开具的特殊遣送令”的副本是呈胡局长的,这些遣送令在战后被毁掉了,或许甚至是当时分批次逮捕分批次毁掉的。但还是有几张因为疏忽留了下来:

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报告

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我把没有佩戴犹太人标志的囚犯送往集中营:

艾丝岱尔·斯泰尔曼,一九〇六年六月十三日生于巴黎十二区,弗朗布尔热瓦路42号。

本雅明·罗茨坦,一九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出生在华沙,弗朗布尔热瓦路5号,在奥斯特里兹火车站被第三情报处的探员拘捕。

一九四二年九月一日的警察局报告:

探员居里尼埃和拉萨尔致主管警署署长、特殊分队队长

我们将名叫露易丝·雅各布森的女犯移交给您,她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出生于巴黎十二区[……]一九二五年获得法国国籍,犹太籍,单身。

住在十一区布莱路8号母亲家里,大学生。

当日约十四点在她母亲家被捕,当时情况如下:

我们到指定地址做入户调查,年轻的雅各布森正好回家,我们注意到她没有佩戴德国人条例中要求佩戴的犹太人标志。

她告诉我们她当日八点三十分从家里出发去克洛维斯路的亨利四世中学上会考预备班。

此外,该名年轻女子的多位邻居向我们揭发她经常不佩戴犹太人标志出门。

雅各布森小姐对我们警署的档案和司法记录一无所知。

一九四四年五月十七日。昨天22:45,18区的两名保安在巡逻期间逮捕了法国籍犹太人儒勒·巴尔曼,一九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在巴黎十区,家住灰索路40号乙(十八区),被两名保安叫住后逃跑,因为没有佩戴黄星。保安朝他逃跑的方向开了三枪,没有伤到他,在夏尔—诺蒂埃路12号公寓楼9楼(十八区)的藏匿处将他拘捕。

但是,在“呈萨洛蒙小姐的记录”中,多拉·布吕代被送还她母亲家中。没有提到她有没有佩戴黄星——她和她母亲应该在一周前就要开始佩戴——这说明克里尼昂古尔警察局当天只是把多拉当成一名离家出走的普通少女来处理的。至少警察并不是这份“呈萨洛蒙小姐的记录”的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