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 缺德宪法10条

第一条 上司权限:

各公司主管不分性别、地位、宗教、财产多寡,仅在上班时间内对公事具命令权。

第二条 效忠前提:

各公司上班族得视公司表现,依自由心证方式决定是否愿意效忠。

第三条 缺德之合理性:

上班族不堪公司之不当控制者,得抗议或辞职,其基于养家活口等生存理由无法以语言及行动反抗者,得径采口蜜腹剑之缺德手段,公司不得据以认定当事人有污操守,再加迫害。

第四条 上班族气质之先验性:

上班族无条件承认公司制度之下,自身已染上江山难改之特殊心,生理固定反应模式。

第五条 上班族气质之利用:

上班族自身气质应采不卑不亢之态度,化保守为防御力,化功利思想为晓勇善战,更在以上两观念之矛盾处求突破,以增升官发财之实力及文化素养之深度。

第六条 研究开发:

上班族应以全盘否定,彻底怀疑等思想辩证,致力于缺德技巧之研究开发,不得任意听信任何讲座或满足于现有能力。

第七条 缺德资格:

详见开讲词

第八条 情绪之超法律性:

公司(含代表公司之上司)之任何作为,均不得损及员工尊严或剥夺其培养健全人格之机会。违反以上原则者,纵不违该国现行各项劳动法令,上班族有权敢怒、敢言,否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九条 缺德行为之终止:

凡事先或事后承认公司各项控制为正当,并由其中取回相当之物质报酬,经公司指出无误者,应于最短期限内中止缺德行为或跳糟。

第十条 礼仪:

上班族不得因有志缺德而蓬头垢面,待人刻薄;应以自尊敬人之心与同处大难之同仁玩乐交欢;以同情爱护之念与上司、敌人周旋;忍悲带慈,视缺德为天下公器。

说明:

1、本宪法第一条中所称“上班时间”会引起学者争议,一说主张:下班时间一到,公司之上下关系即自行瓦解,上司不得未经照会即向手下发号施令。另一说主张:现代社会瞬息万变,上司于下班时间内下达命令,自有其必要性。第三说主张:为维护员工利益人权,“上班时间”一词不作扩张解释为宜,否则公司应于管理条文中允许员工得视情形于上班时间内办私事,(相当于“办公”言)唯依常识及经验,上班前之准备及下班后之善后两时段,应计入上班时间内(即“准上班时间”)

本宪法第三条说,以上三说之论点详载于《小东洋学报》第三卷第八期。

2、本宪法第一条中所称“公事”一词亦曾在上班族宪法界引发论战。

哈佛大学企业管理博士海克马尼指出:凡有助于提高生产力之要求,均得视做与工作有明显牵连之公事,其判断权归于公司及员工中较能掌握本公务规划之一方。原台湾籍之日本民间学者和江泰岚则主张:新进员工应视作无上班行为能力者,是以公司应于聘用前负解释公务范围之责,其中不易界定之行规?(或称公司惯例)等,公司不得擅作利于已方之主张。

本宪法采用公事定义不确定论,精神上则同意江氏之说法,

3、本宪法第三条中论及效忠前提,其理论引自俄商葡萄牙籍学者胡思伯也宁斯所著《煞车失灵怎么办?我论企业与员工之感情》一书,胡氏将公司员工之关系分为五型(请参照下图)。

A为封建型,即员工承认公司为君亲师,以过大劳务(↑↑)换取嫌少(↑)报酬而甘之如饴,公司亦吃定员工,百般索求(右方块大于左方块,表示右压迫左)。

B惯性型,即员工基于保守性格,不计较报酬,,只问耕耘,而公司也顺其自然,不作合理奖赏,两方均视为必然。

C为伪装形,即公司运用各种控制手段,以夺取无偿劳动力,员工明明不信这套,却不得不虚于委蛇,双方扮相奇美,身段尤佳。

D为契约型,即公司看员工的表现给酬,员工看公司出价送货,无感情却有秩序,生产力低落但留予后世平等互惠之楷模。

E为升华型,即员工感激公司爱才,公司感激员工效命,两方拼命付出,生产力及热情均直线上升。

其中A、E之员工具有忠贞思想,C则是假性忠贞,B、D则不知忠贞为何物,以下仅供参考。

4、本宪法第四条中论及上班族气质之先验性,此系针对死不认帐者而设。该气质之存在早于70年代中非巫术研究委员会证实,该会会长托克辰生斯于结论中指出:此后之课题,当在如何使当局者清。

中国庐山学派曾对一千名酒鬼展开研究,发现其中87.3%于醉时都呼“我没醉”,故而对要上班族承认自身气质之可能性表示悲观,其中涉及东西方民族经济条件之不同,故该派召集人呼吁各门学科之研究者共襄盛举,放弃门户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