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外人》的社会现实内涵与人性内涵(第3/6页)

如果说,从司法程序来看,默尔索是死于他作为当事人却被置于局外的这样一个法律的荒诞,那么,从量罪定刑的法律基本准则来看,他则是死于意识形态、世俗观念的荒诞。默尔索发现,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人们对他所犯命案的事实细节、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并不感兴趣,也并未作深入的调查与分析,而是对他本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感兴趣。他的命运并不取决于那件命案的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取决于人们如何看待他这个人,取决于人们对他那些生活,对他的生活方式,甚至生活趣味的看法,实际上也就是取决于某种观念与意识形态。在这里,可以看见意识形态渗入了法律领域,决定了司法人员的态度与立场,从而控制了法律机器的运作。加缪的这种揭示无疑是深刻有力的,并且至今仍有形而上的普遍的意义,意识观念的因素对法律机制本身内在的侵入、钳制与干扰,何止是在默尔索案件中存在呢?

《局外人》以其独特视角对现代法律荒诞的审视,而在这一块“公共场所”中表现不凡,即使在这个“公关场所”出现过托尔斯泰《复活》这样的揭露司法黑暗腐败的长篇巨制,它也并不显得逊色,它简明突出、遒劲有力的笔触倒特别具有一种震撼力。

对《局外人》这样一部被视为现代文学经典的小说,对加缪这样一位曾被有些人视为“现代派文学”大师的作品,如此进行社会学的分析评论,是否有“落后过时”之嫌?近些年来,由于当代欧美文论大量被引入,各种主义、各种流派的文学评论方法令人趋之若鹜,成为时髦,致使高谈阔论、玄而又玄、新词、新术语满篇皆是,但却不知所云的宏文遍地开花,倒是那种实实在在进行分析的社会学批评方法已大为无地自容了。笔者无意于对各家兵刃作一番“华山论剑”,妄断何种批评方法为优为尊,仅仅想在这里指出,《局外人》的作者加缪是一位十分社会化的作家,甚至他本人就是一位热忱的社会活动家,仅从他写作《局外人》前几年的经历就可以明显看出:

1933年,法西斯势力在德国开始得势,刚进阿尔及尔大学不久的加缪就参加了由两个著名左倾作家亨利·巴比塞与罗曼·罗兰组织的阿姆斯特丹——布莱叶尔反法西斯运动。次年年底,他加入了共产党,他分担的任务是在穆斯林之中做宣传工作。虽然他于1935年离党,后来又于1936年创建了左倾的团体“文化之家”与“劳动剧团”,并写作了反暴政的剧本《阿斯图里起义》。1938年,他又创办《海岸》杂志,并担任《阿尔及尔共和报》的记者,其活动遍及文学艺术、社会生活与政治新闻等各领域。不久后,他又转往《共和晚报》任主编,在报社任职期间,他曾经撰写过多篇揭示社会现实、抨击时政与法律不公的文章。

加缪本人这样一份履历表,充分表明了写作《局外人》之前的加缪正处于高度关注社会问题、积极介入现实生活的状态,《局外人》不可能不是这样一种精神状态的产物。事实上,加缪在一封致友人的信里谈到《局外人》时,就曾这样说:“我曾经追踪旁听过许多审判,其中有一些在重罪法庭审理的特大案件,这是我非常熟悉,并产生过强烈感受的一段经历,我不可能放弃这个题材而去构思某种我缺乏经验的作品”[3]。对于这样一部作品,刻意回避其突出的社会现实内容,摒弃社会学的文学批评,而专致于解构主义的评论,岂不是反倒是反科学的?

《局外人》之所以以短篇幅而成为大杰作,小规模而具有重分量,不仅因为它独特的切入角度与简洁有力的笔触表现出了十分尖锐的社会现实问题,而且因为其中独特的精神情调、沉郁的感情、深邃的哲理传达出了十分丰富的人性内容,而处于这一切的中心地位的,就是感受者、承受者默尔索这个人物。

毫无疑问,默尔索要算是文学史上一个十分独特,甚至非常新颖的人物。他的独特与新颖,就集中体现在他那种淡然、不在乎的生活态度上。在这一点上,他不同于文学史上几乎所有的“小生”主人公,那些著名的“小生”主人公如果有什么共同点的话,那就是入世、投入与执著,不论是在情场上、名利场上、战场上以及恩怨场上。《哈姆雷特》中的丹麦王子、《红与黑》中的于连、《高老头》中的拉斯蒂涅、《卡尔曼》中的唐·若瑟以及《漂亮朋友》的杜·阿洛都不同程度、不同形态具有这样一种共性。他们身上的这种特征从来都被世人认为是正常的、自然的人性,世人所认可、所欣赏的正是他们身上这种特征的存在形态与展现风采。